《福建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9月1日正式實施
為了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制定的《福建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將于今年的9月1日正式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閱讀。
(7月)29日,《福建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經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9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華僑在我(福建)省身份證明、參加職稱評定、醫療待遇、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多方面權益保護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根據條例,華僑護照與身份證具有等同效力。條例規定,華僑可以依法憑本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產登記、住宿登記、商事登記、婚姻登記、機動車駕駛證申領等事務,其護照具有與居民身份證同等的身份證明效力,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認可。
為解決無國籍華僑學生無法參加國內高考的問題,加強對華僑子女教育權益的保護。條例規定,華僑子女在其監護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其父母在本省工作所在地就讀義務教育學校的,享受當地戶籍居民子女入學同等待遇;華僑子女在本省參加高考,教育部門等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辦理;華僑學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國前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戶籍所在地參加高中階段的考試招生,與當地戶籍學生享受同等待遇。
允許華僑參加專業技術職稱評定,有利于激發華僑報效祖國熱情,積極投身我省各項事業建設。為此,條例規定,華僑在本省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可以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考試或者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境外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年限和成果可以作為評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參考依據。
條例對離退休后出國定居的華僑的醫療待遇建立保障,規定在本省離休、退休后出國定居的華僑回本省就醫的,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享受醫療或者醫療保險待遇。
相關閱讀:
《福建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華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合法權益的保護。
本條例所稱華僑是指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
華僑身份需要確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辦理。
第三條 華僑權益保護應當遵循平等保護的原則。
華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的權利,并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華僑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華僑權益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華僑權益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并加強對華僑權益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華僑權益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和僑務重點縣(市、區)應當建立華僑權益保障協調工作機制,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第六條 地方各級歸國華僑聯合會應當反映華僑的意見和要求,為華僑提供政策咨詢和法律服務,維護華僑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支持、鼓勵和引導華僑參與本省建設、通過捐資捐贈等方式興辦社會公益事業。對有突出貢獻的華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在省內的華僑,可以參加原籍地、原居住地或者現居住地的選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可以邀請華僑列席會議。
第九條 省、設區的市和僑務重點縣(市、區)可以邀請華僑作為政協特邀委員;縣級以上政治協商會議可以邀請華僑列席會議。
第十條 在本省的華僑,可以依法申請成立社會團體并開展活動。華僑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一條 華僑可以憑本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產登記、住宿登記、商事登記、婚姻登記、機動車駕駛證申領等事務,其護照具有與居民身份證同等的身份證明效力,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認可。
華僑要求回本省定居的,由擬定居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受理。獲準定居后的落戶手續由擬定居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
第十二條 華僑因境外直系親屬病危、死亡或者處理境外財產等特殊情況急需出境,需要在本省辦理相關手續的,出入境管理有關部門應當優先辦理。
第十三條 華僑親屬要求將華僑的遺體(骸骨、骨灰)從境外運入本省的,由民政、海關等有關部門受理,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相關便利。
第十四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遷移華僑祖墓的,建設單位應當告知華僑或者其在國內的眷屬,并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以及歷史價值的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筑、手稿、文獻資料等華僑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利用。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僑務、教育等部門應當在政策、資金、師資、教材方面扶持華文教育基地建設,加大對海外華文學校的支持力度。鼓勵有條件的學校和個人參與海外華文教育。
第十六條 華僑子女在監護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其父母在本省工作所在地就讀義務教育學校的,享受當地戶籍居民子女入學同等待遇。華僑子女在本省參加高考的,教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辦理。
華僑學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國前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戶籍所在地參加高中階段的考試招生,并與當地戶籍學生享受同等待遇。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12464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