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附全文)
保定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已由保定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16年11月10日通過,經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16年12月2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保定市人大常委會
2017年1月17日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
(2016年11月10日保定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16年12月2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鎮(鄉、街道)建成區以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
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實行依法管理、科學管理、文明管理。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并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落實轄區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具體工作,對居(村)民委員會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進行指導、督促。
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公安、交通運輸、教育、財政、水利、園林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綜合目標,運用先進管理方法,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公共服務能力。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相適應的資金投入和經費保障機制,所需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服務市場化和社會化,創新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服務機制,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經營。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引導公眾有序參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文明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安排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舉報郵箱等,并向社會公布;對受理的舉報事項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八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聘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員,協助做好宣傳教育和糾正違法行為的工作。
第九條 提倡和鼓勵居(村)民委員會組織居(村)民制定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自律公約,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社區。
第二章 責任區制度
第十條 建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責任區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場所及周邊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城市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是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
第十一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廣場、綠地、水域、公共廁所等城市公共區域,由市、縣(市、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已明確由相關單位或者部門負責的除外;
(二)街巷、住宅小區、城中村,由街道辦事處、建制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清掃保潔實行環衛一體化作業的,由市、縣(市、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單位負責;
(三)商店、超市、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場館、證券市場、賓館、飯店等場所,由經營單位或者物業服務單位負責;
(四)穿城公路、車站、碼頭、停車場、公交站點及其管理范圍,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城市范圍內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線,由使用人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六)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七)文化、體育、娛樂、游覽等公共場地,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八)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范圍內的風景名勝區、科技園區、工業園區和經濟開發區內的公共區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九)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等單位以及廠礦企業的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劃分不明確的,由縣(市、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并予告知;跨行政區域的,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城市市容整潔。無占道經營、店外設攤、亂倒垃圾、亂堆亂放、亂拉亂掛、亂搭亂建、亂潑污水、擅自占用綠地和損壞花草樹木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地面無垃圾、糞便,無積水、無積雪、無污跡和廢棄物,無拋灑渣土,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整潔、完好。
(三)保持建(構)筑物表面整潔。建(構)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屬設施應當定期清洗、出新;燈光亮化設施完好、無缺損;空調外機安裝、廣告燈箱、店鋪招牌、遮陽雨篷、卷簾門、陽臺封閉等應符合規定;建(構)筑物門窗應保持整潔完好,無亂涂亂貼等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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