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是農村實行村民自治規范性和權威性的規章,那么,以下是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2017年村民自治章程,供大家閱讀參考。
2017年村民自治章程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確保各項村務工作的順利開展,促進本村三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政策的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范圍內,堅持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原則,組織全村村民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同時,積極協助街道政府做好各項工作,完成街道政府布置的各項任務。
第三條 為了保障村務工作的依法、規范、有序運行,建立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等各項民主制度,以確保村民自治章程的貫徹落實。
第四條 本章程在廣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見基礎上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既是村民委員會實施村務管理工作的規程,也是全體村民的行為規范,全村干部、群眾都應該自覺遵守。
第五條 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二章 民主議事和民主決策
第六條 村務管理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七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代表組成。
第八條 村民代表會議經授權形成村民會議的部分權利,村民代表會議形成的各項決議、決定,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九條 村民代表的權利:推選、更換村級民主監督組織成員;村民委員會選舉前,可以依法推選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對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進行討論并參與表決,有自主表示同意、不同意或棄權的權利;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要求召開村民代表會議;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向村黨組織提出議案;對村民代表會議做出的決定、決議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在村民代表會議上對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的工作進行評議,提出批評、建議或質詢。在征求選區村民意見基礎上向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街道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條 村民代表的義務:密切聯系群眾,積極反映村民的合理化建議和要求;按時參加村民代表會議,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及村規民約,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貫徹執行村民代表會議的各項決定、決議,帶頭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接受村民的監督;協助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自覺接受村民委員會的管理;監督村民委員會、村級民主監督組織及其成員的工作。
第十一條 村民代表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特殊情況或者經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議,也應該及時召開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決議、決定一旦形成,不得隨意變更。村民代表會議開始時,村民委員會指定專人做好會議記錄并存檔。
第十二條 凡與村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都實行民主決策,民主決策的基本組織形式是村民代表會議。
第十三條 民主決策遵循以下程序: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代表提出議案,由村黨組織統一受理議案,研究提出具體意見或建議。
第三章 村干部管理
第十四條 全體村干部都必須對村民負責,接受上級組織的指導,服從村民委員會的管理,恪盡職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項工作。
第十五條 樹立村民委員會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每月組織召開一次村民委員會全體會議,傳達貫徹上級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況,落實任務。
第十六條 實行干部分工負責制。根據本村現有干部和村務管理的要求,實行按崗位分工和按任務定員相結合的辦法,將村務工作分解落實到每一村干部。
第十七條 建立干部任期目標考核制度,對每個干部工作業績進行考評,考評結果與干部工資報酬掛鉤。
第十八條 村主要干部的報酬由街道黨委考核審批。其他干部報酬根據村集體經濟狀況,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標完成情況,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提出意見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村民議事干部制度。每年定期組織評議活動,綜合年終工作總結,對照個人年度目標,由村民代表會議對每一位干部進行民主評議。
第四章 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管理
第二十條 推進農村社區建設。開展社區服務,構建以農民需求為導向的農村社區服務體系。
第二十一條 實行合作醫療,開展大病醫療統籌。
第二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的費用,經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可以采取多渠道方式籌集。
第二十三條 本村集體經濟屬本村社員集體所有,由村經濟合作社負責經營管理。
第二十四條 上級政府下撥的各種農用物資、農業投入經費等的分配使用,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提出方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各項款物分配使用情況要張榜公布,接受村民監督。
第五章 計劃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村計劃生育工作由村主要負責人負總責,設立計劃生育專職干部承擔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符合婚姻法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生育第一胎、第二胎的育齡婦女產后應該及時采取節育措施;按規定生育第三胎以上的.,必須提交《再生育申請》,并在產后一個月內,落實各項避孕節育措施。對計劃外懷孕的應按規定及時中止妊娠,對計劃外生育的由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嚴禁棄嬰、溺嬰、嚴禁私自收養兒童,違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八條 嚴禁刁難、圍攻、打罵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妨礙和阻撓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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