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為保證計劃生育獎勵金按時、足額發給計劃生育獎勵對象,制定了《廣東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辦法實施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
《廣東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保證計劃生育獎勵金按時、足額發給計劃生育獎勵對象,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根據《辦法》第二條關于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給予獎勵的規定,以及1973年6月29日在全省推行計劃生育的實際,在確定計劃生育獎勵對象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屬于計劃生育獎勵對象:
(一)1973年6月30日以前夫妻中女方已退出育齡期(49周歲)的;
(二)1973年6月30日以前已喪偶、離婚而在1973年6月30日以后未再婚的;
(三)1992年4月1日以后收養子女,未辦理民政部門頒發的收養證的。
第三條 計劃生育獎勵金由市、縣(區、市)人民政府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代發單位。
代發計劃生育獎勵金的單位(以下簡稱代發單位) 應與當地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財政、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以下簡稱人口計生部門)簽訂委托代發計劃生育獎勵金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負責將獎勵金發放到戶、到人。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所承擔的計劃生育獎勵資金應按《辦法》的規定,在每年二月底前集中劃撥至當地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財政計劃生育獎勵金專戶。集中后的計劃生育獎勵資金,由縣(區、市)或不設區的地級市財政部門按月劃撥給代發單位。代發單位按縣(區、市)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的鄉 (鎮)計劃生育獎勵對象名單,將計劃生育獎勵資金直接劃入到計劃生育獎勵對象個人帳戶。
第五條 計劃生育獎勵金的申請。
凡本人認為符合《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本省農業戶口人員,均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有關證明材料,向其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領取并填寫一式三份的《廣東省農村計劃生育獎勵金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屬獨生子女或純生二女死亡的,還需提供有關的死亡證明。本人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應有當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 出具的當地戶籍證明。《申請表》和有關證明材料由村委會初審后送鄉 (鎮)計劃生育辦公室(以下簡稱計生辦)。
第六條 計劃生育獎勵對象資格的確認。
(一)初審。村委會在接到申請人的《申請表》后,并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在三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初審,將符合申請條件的對象名單報鄉(鎮)計生辦。
(二) 審核。鄉(鎮)計生辦在接到村委會的初審對象名單后,應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核對名單,在三個工作日內審核后,將《申請表》和《廣東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對象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報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人口計生部門和當地鄉(鎮)有承擔財政分擔比例的同級財政部門。
(三)確認??h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人口計生部門對鄉(鎮)計生辦已審核的對象名單,三個工作日內進行確認。審核確認后,人口計生部門匯總所有鄉(鎮)上報的對象人數名單及所需資金情況,在五個工作日內報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人口計生部門,同時將已確認后各鄉(鎮)計劃生育獎勵對象名單、《登記表》和《申請表》返還各鄉(鎮)計生辦,由鄉(鎮)計生辦將名單及《申請表》返還各村委會存檔。
(四)張榜公布。村委會送鄉(鎮)計生辦審核的計劃生育獎勵對象名單,應同時在村委會張榜公布十日,以接受群眾監督。對群眾有異議的,村委會應報鄉(鎮)計生辦并在三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況的,可延長十日。
(五)發放《廣東省計劃生育獎勵金發放證》。鄉(鎮)計生辦對確認后的計劃生育獎勵對象,負責發放《廣東省計劃生育獎勵金發放證》(以下簡稱《發放證》)。
《發放證》格式由省人口計生部門統一規定,統一印制,免費發放,所需經費由省財政撥付。
第七條 計劃生育獎勵金的發放。
計劃生育獎勵金按月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的發放,按男性滿60周歲之日、女性年滿55周歲之日起、外地遷入的從遷入之日起計算。不足一個月的,發足當月的獎勵金。
第八條 計劃生育獎勵金的領取。
計劃生育獎勵對象,憑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發放證》,按規定到當地的代發單位按月領取獎勵金。當事人委托他人代領的,應出具委托書。
計劃生育獎勵對象每半年要到鄉(鎮)計生辦見面一次。因健康等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鄉(鎮)計生辦見面的,鄉(鎮)計生辦應回訪當事人。
第九條 村委會的'職責:
(一)協助鄉(鎮)計生辦做好《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宣傳、發動工作;
(二)協助鄉(鎮)計生辦對轄區戶籍人口中計劃生育獎勵對象的調查摸底,填寫《登記表》,建立檔案。對符合條件的,告知當事人向鄉(鎮)計生辦申報,協助當事人填寫《申請表》;
(三)對申請人的《申請表》進行初審;
(四)協助鄉(鎮)計生辦對獎勵對象及其變動的調查核實、張榜公布等有關事宜。獎勵對象遷出、遷入、新增、死亡等變動的,應在當月填寫《廣東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對象變更情況登記表》(以下簡稱《變更登記表》)報鄉 (鎮)計生辦。
第十條 鄉(鎮)計生辦的職責:
(一)負責做好《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宣傳、發動工作;
(二)負責審核計劃生育獎勵對象資格;
(三)分類登記,建立信息檔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對已確認資格的計劃生育獎勵對象簽發《發放證》,建立相關的信息檔案;
(四)負責及時審核村委會填報的《變更登記表》及有關證明,并將審核后新增的獎勵對象名單和退出獎勵人群的名單及相關資料,于五個工作日內上報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人口計生部門和有關部門;
(五)為杜絕出現獎勵對象情況變更或死亡后其他人冒領獎勵金,每半年與獎勵對象見面一次,核實情況;
六)建立《計劃生育獎勵金統計表》(以下簡稱《統計表》)填報制度?!督y計表》為半年報表。年中報表統計上年10月1日到當年3月31日情況,年終報表統計上年10月1日到當年9月30日的情況。鄉(鎮)計生辦上報半年報表和年終報表的時間分別為4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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