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修正版」
為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制定了山西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山西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修正版】,歡迎大家閱讀。
山西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修正版】
(1992年10月15日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9年9月24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2009年9月24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堅持打擊與預防相結合、以預防為主,專門機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依靠群眾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
第四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應當由各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動員和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運用政治、法律、行政、經濟、文化、教育等多種手段,實行綜合治理,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
第五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任務是:
(一)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依法懲處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
(二)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層基礎建設,構筑治安防控體系,建立治安防控長效機制;
(三)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及時化解矛盾糾紛;
(四)加強對公民特別是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
(五)加強治安管理特別是對流動人口的服務和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六)加強對違法犯罪人員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幫教安置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七)鼓勵公民見義勇為,建立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獎勵和保障機制;
(八)開展平安建設活動,預防、減少危害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的案(事)件的發生;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任務。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從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予以保障。
各部門、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制定本部門、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并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行領導責任制,主要領導負全面責任,主管領導負直接責任。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本條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社會責任
第八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設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規劃;
(三)組織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措施;
(四)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各部門、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五)決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獎懲事項;
(六)辦理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設立辦公室,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日常工作。
第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組和辦公室,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對本單位人員的法制教育;
(二)協助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執行公務;
(三)加強治安防范,預防案件和事故的發生;
(四)排查調處矛盾糾紛,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
(五)加強對本單位違法犯罪人員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
(六)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幫教安置工作;
(七)參加所在地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八)向所在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報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提出建議;
(九)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和專項工作辦公室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職責;
(二)結合各自職能,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三)指導、督促所屬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四)定期檢查考核所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落實情況;
(五)開展專項治理工作,解決突出治安問題;
(六)向同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報告工作;
(七)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國家安全、司法行政等部門除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外,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職責;
(二)加強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工作;
(三)結合辦案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和整改建議,督促有關單位加強管理,消除隱患;
(四)制定應急預案,依法處置危害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的突發性事件。
第十二條 村(居)民委員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村(居)民進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
(二)協助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查處案件,組織村(居)民開展群防群治,參加平安建設活動;
(三)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治安保衛組織和人民調解組織,做好治安防范和民間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五)協助有關部門落實社區矯正及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幫教安置措施;
(六)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各自特點,采取措施,開展平安建設活動。
平安建設的標準是:
(一)無危害國家安全的重大案(事)件;
(二)無重大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性矛盾糾紛;
(三)無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問題;
(四)無重大治安災害事故;
(五)無重大安全生產事故;
(六)無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七)無重大食品、藥品等危害人身安全的事故;
(八)無其他重大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的案(事)件。
第十四條 家庭有義務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處理好成員之間的關系和鄰里關系,加強對未成年子女的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強防范意識,提高防范能力。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11652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