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市綠化管理實施細則》
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制定了《常州市城市綠化管理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常州市城市綠化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美化生活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城市綠化條例》、《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在市、建制鎮的城市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本細則所指的綠地包括以下幾類綠地:
(一)公共綠地:供群眾游憩觀賞的各類公園、植物園、動物園、陵園、小游園和道路廣場、河浜等處的綠地;
(二)單位附屬綠地: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管界內的環境綠地;
(三)居住區綠地:居住小區、居民住宅區范圍內的綠地;
(四)防護綠地:用于城市環境、衛生、防災等目的的綠帶、綠地;
(五)生產綠地: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六)風景林地:具有一定景觀價值,對城市整體風貌和環境起作用的林地;
(七)道路綠地:干道、街巷等行道樹、分車帶、隔離帶綠化綠地。
第三條常州市綠化委員會是全市綠化工作的組織、協調機構,統一組織全市城鄉綠化工作。
常州市園林綠化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園林局)是常州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綠化工作。武進、金壇、溧陽市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并接受常州市園林局的業務指導。各區建設(園林)管理部門在市園林局的業務指導下,管理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各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督促、檢查和組織轄區內的單位、住宅小區、居民區、宅院的綠化和管護工作。建制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建設作為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鼓勵和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
第五條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損害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同時應當自覺履行保護綠化義務。提倡以自建、共建形式,搞好城市綠化。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城市綠化規劃由市和各所轄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市和所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組織實施。市園林綠化和各所轄市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綠化規劃,編制年度綠化建設資金計劃,重點建設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
第七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規劃依據、指導思想和原則;規劃年限和范圍;綠地系統布局;綠地指標和定額;各類綠地規劃;樹種規劃;綠地近期建設規劃;綠地規劃的實施措施等。
第八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合理設置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并根據本地特點,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條件,與文物古跡的保護相結合,突出地方特色,以充分發揮城市綠地的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九條在城市新建區和各類開發區的城市綠地應當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30%;在舊城改造區,城市綠地應當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25%;城市生產綠地應當不低于城市建成區面積的20%;產生有毒、有害氣體污染的企事業單位的城市綠地一般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40%,并按規定營造防護林帶。
第十條城市綠化建設必須按照城市規劃進行。城市規劃確定的綠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一條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的綠化,由市園林綠化、各所轄市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新建、擴建、改建的居住區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并應接受園林綠化和所轄市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
第十二條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有綠化規劃的,基本建設投資中應當包括配套的綠化建設投資,并統一安排綠化工程施工,在不遲于主體工程建成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完成綠化。
第十三條為了逐步實現城市園林化要求,根據城市綠化規劃,凡是可以綠化的地方,各級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綠化規劃發出通知,限期綠化。
凡是城市主次干道兩側臨街圍墻,各產權單位或個人都應建成或改建成敞開式圍墻,圍墻內五米范圍內不得搞任何建筑物、構筑物。在此范圍內違章建筑要自行拆除,有妨礙的輔助用房要限期移建,空地全部用于綠化。
第十四條城市的各類建設工程,應當在規劃設計和施工前,邀請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與商定綠化和保護綠化的具體措施。在樹木保護區域(距樹冠外緣1至2米范圍內)不準“見縫建屋”,各類地下管線的埋設要與樹干保持1米以上的距離。城市的供水規劃和建設,應包括綠化用水的管網和用水量。
第十五條生產綠地是城市園林綠化的物質基礎,必須重視生產綠地的基地建設。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搞好生產綠地基地的同時,應積極支持、幫助有條件的機關、部隊、廠礦、學校等單位開展群眾性育苗,逐步做到苗木自給。
第十六條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綠化工程竣工后,經市園林綠化、各所轄市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該工程的主管部門驗收合格者,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有市園林綠化、各所轄市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干道綠化帶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報市園林綠化、各所轄市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城市古典名園和20公頃以上公共綠地的綠化工程修復、設計方案,應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11651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