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旅游條例(修訂送審稿)》全文
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制定了《廣東省旅游條例(修訂送審稿)》,下面是詳細內容。
《廣東省旅游條例(修訂送審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健康持續發展,根據《旅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旅游者的旅游活動和旅游資源保護、規劃建設、公共服務、產業促進、經營服務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發展原則】本省旅游業發展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遵循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行業自律的原則,堅持旅游資源保護與利用并重,兼顧生態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營造和諧社會環境,實現旅游資源永續利用和旅游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發展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旅游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旅游業發展綜合協調機制,組織制定和實施促進旅游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統籌解決旅游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推動旅游業與相關產業協調、融合發展。
第五條【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業的統籌協調、行業指導、公共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保障和促進旅游業發展。
第六條【行業組織】旅游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動旅游業誠信建設,發揮服務、引導、協調作用,依法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秩序。
第七條【文明旅游】旅游行業組織、旅游經營者、旅游服務提供者應當引導旅游者健康、文明、環保出游。
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章 旅游資源與規劃
第八條【資源普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旅游及有關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資源普查、評估,建立旅游資源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協調旅游資源保護工作。
第九條【資源保護】開發利用旅游資源以及建設對旅游資源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定旅游資源恢復治理方案。
利用自然資源開發的旅游項目,應當加強對自然資源和生物多樣性的保護,不得破壞生態、污染環境;利用民族文化資源、歷史建筑以及歷史人物資源開發的旅游項目,應當保持其民族特色、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不得擅自改建、遷移、拆除。涉及文物保護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旅游資源保護、開發、利用狀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資源節約】鼓勵利用荒地、荒灘、荒坡、垃圾場、廢棄礦山、廢舊廠房和邊遠海島等,因地制宜開發建設旅游項目;鼓勵旅游經營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發展循環經濟,創建綠色環保旅游企業。
第十一條【發展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旅游發展規劃,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并及時發布。
第十二條【專項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旅游發展規劃,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重點旅游資源開發利用、重大旅游項目建設的專項規劃,對特定區域內的旅游資源保護以及旅游項目、設施、服務功能配套等提出專門要求。
第十三條【跨區域規劃】跨行政區域的旅游規劃應當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編制。
編制旅游規劃,應突出地方特色,加強與周邊地區和其他地區的旅游交流,推進大珠三角、泛珠三角區域旅游合作發展。
第十四條【相關規劃】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文化、農業、林業、水利、海洋漁業、民族宗教、交通運輸、經濟和信息化、中醫藥、口岸等部門在編制與旅游業發展相關規劃時,應當征求同級旅游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規劃銜接】編制旅游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化保護區、飲用水源地、森林公園、濕地等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并公開征求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六條【規劃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的旅游發展規劃,并對執行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旅游產業促進
第十七條【產業政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實施促進旅游業與工業、農業、商貿、文化、科技、體育、中醫藥等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濱海旅游、溫泉旅游、美食旅游、商務會展旅游、購物旅游、養生旅游等旅游業態創新,健全旅游產業體系,推行全域旅游發展模式,建設完善國民旅游休閑體系。
第十八條【發展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和旅游業發展需要安排財政資金,用于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旅游公共服務、旅游形象推廣等。
第十九條【旅游投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改善旅游投資和經營環境,鼓勵投資者參與本地旅游資源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支持設立旅游發展投資基金,鼓勵金融、保險機構創新符合旅游業特點的金融、保險產品和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旅游經營者發行股票、債券,支持旅游消費信貸。
第二十條【旅游推廣】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統籌組織全省整體旅游形象的推廣工作,組織、協調旅游宣傳推廣活動,開展國內區域旅游合作、加強與國際及港澳臺地區的旅游交流合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的旅游資源,創新旅游營銷模式,組織推廣旅游形象。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協助旅游主管部門做好本地區旅游形象的組織推廣工作。
第二十一條【旅游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中統籌安排旅游業發展用地,依法保障旅游項目建設用地。
支持盤活利用存量土地,依法實行旅游用地分類管理。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使用建設用地自辦或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參與旅游項目。
第二十二條【水電氣】賓館飯店的用水、用氣、用電收費標準,按照國家規定與工業企業同價。
第二十三條【人才隊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扶持旅游專業人才培養,推進高等院校、職業培訓機構與旅游經營者合作設立旅游人才培訓、創業基地,加強旅游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提高旅游從業人員綜合素質。
第二十四條【旅游扶貧】省人民政府對具有旅游資源優勢的集中連片貧困地區、少數民族聚居地、革命老區、邊遠山區等,制定扶持政策,安排專項資金,吸引社會資本,完善旅游基礎及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加強旅游項目開發,帶動產業發展和農民增收。
第二十五條【帶薪休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推行國民旅游休閑計劃,落實帶薪休假制度,支持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根據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工作與休假,錯峰出行旅游。
第二十六條【旅游村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村旅游的支持引導,把鄉村旅游發展納入新農村建設、新型城鎮化建設等相關規劃,加強鄉村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及配套設施建設,建設具有鄉村特點、民族特色、歷史記憶的特色村落,形成鄉村旅游產品體系。
鼓勵挖掘嶺南文化內涵和旅游資源優勢,規劃建設具有鮮明產業特色、創新要素集聚、生產生活生態融合的旅游特色小鎮。
第二十七條【民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工商、稅務、環境保護、旅游等部門應當支持、鼓勵城鄉居民依托鄉村特色旅游資源,利用自有住宅或經過土地使用權流轉等條件依法從事民宿、農家樂等鄉村旅游經營活動,加強項目策劃和市場細分,并提供統一的規范管理和咨詢引導服務。
第二十八條【旅游商品】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制定發展本省旅游商品的政策措施,研發、設計、加工具有嶺南文化內涵和特色的食品、紀念品、工藝品等旅游商品,培育發展房車、游艇、水上飛機、潛水設備、高爾夫用具等旅游裝備制造業。
第二十九條【郵輪游艇】推進發展郵輪、游船、游艇等水上旅游,促進江河、湖泊、近海等水上旅游航線和產品的開發,加強水上旅游的宣傳和推廣。
發展改革、交通運輸、旅游、口岸等部門應當協同推進郵輪、游船、游艇的碼頭、泊位等基礎設施建設,完善相關的旅游服務功能和配套措施。
第三十條【自駕旅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房車露營地、自駕游基地,完善自駕旅游服務保障體系,為自駕車旅游者提供道路指引、信息咨詢、醫療救助、安全救援等方面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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