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農村小學學校章程范本
民辦農村小學如何擬定學校章程?下面就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民辦農村小學學校章程范本,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民辦農村小學學校章程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提高民辦學校的辦學水平和管理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其他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名稱應當符合《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揚州市民辦中小學促進與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民辦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主要應由以下四個部分組成:學校所屬行政區域名稱、學校字號、學校業務范圍以及組織形式。例如:揚州市**中學)
第三條:學校地址:(應注明學校的詳細地址)
第四條:學校性質:民辦(其中必須載明:自愿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例如:本校為***、***自愿聯合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教育活動的公益性事業單位)
第五條:辦學宗旨:(其中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學校設立目的。例如:本校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向社會提供初中三年制學歷教育)
第六條:辦學規模:(必須載明:學校占地面積、土地取得方式、學校投資金額、教師人數、擬招生人數)
第七條:學校出資者學校舉辦者(自然人應寫明舉辦者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身份證號碼;法人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及出資數額、方式)
第八條:本校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例如:本校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縣(市、區)教育局,登記機關**縣(市、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根據《揚州市民辦中小學促進與管理辦法》規定:舉辦民辦初中、小學由所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報縣(市、縣)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舉辦民辦高中經所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初審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報市人民政府和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章 辦學范圍
第九條:本校的辦學范圍如下(具體、明確,應指明所從事的行業,服務項目的種類)
(一)、招生區域:
(二)、辦學層次:
(三)、辦學形式: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條:本校依法設立校董(理)事會,董(理)事會每屆 年(三年以下),校董(理)事會是本校的決策機構。
校董(理)事會成員為 人(五人以上),董(理)事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組成,董(理)事每屆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應具有五年以上教學經驗。校董(理)事會中教職工代表應不少于 人,教職工代表由全體教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董(理)事會設董(理)事長一人,副董(理)事長 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理)事選舉產生。本校董(理)事名單,經董(理)事會通過后三日內報審批機關備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校董(理)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校董(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或解聘校長;
(二)制訂和修改學校章程、規章制度;
(三)審批本校的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經費籌措及審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增加或者減少辦學資金的方案;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合并、分立、變更、終止方案;
(七)學校內部機構設置;
(八)須由董(理)事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董(理)事會每年定期召開兩次會議,每半年一次,在每學期 時召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召開校董(理)事臨時會議,臨時會議與定期會議通過的決議具有同等效力:
(一)、董(理)事會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
第十四條:副董(理)事長協助董(理)事長工作,董(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理)事長指定的副董(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董(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董(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檢查學校財務狀況;
(四)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董(理)事會會議由董(理)事長召集和主持,董(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理)事長指定副董(理)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持。董(理)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董(理)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七條:召開董(理)事會議,董(理)事長或董(理)事長指定的人員與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理)事,并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告知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為出席會議,委托書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八條:出席董(理)事會議的人數須為全體董(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會議決議必須超過全體董(理)事人數的二分之一,通過方可有效。
第十九條:董(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須經2/3以上董(理)事會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民辦學校修改章程應報審批機關備案,由原審批單位向社會公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六)辦學結余分配方案
第二十條:董(理)事會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理)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理)事對董(理)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董(理)事會記錄由董(理)事長指定的人員保管。
第二十一條 規模較小,并經業務主管行政機關同意不設董(理)事會的學校,須設立校委會(3人以上組成),校委會的產生同董事會履行學校董(理)事會的職能。校長由舉辦者提出,經業務主管行政機關核準后聘任。
第二十二條:學校設立校長和財務主任,校長和財務主任由董(理)事會聘任或解聘,并報審批機關核準。
校長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校長的任職條件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校長的任職條件執行,年齡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70歲。民辦中小學校長須經審批機關核準后聘任。)
第二十三條:校長對董(理)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理)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提議聘任或解聘應由董(理)事會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員;
(四)聘任和解聘應由董(理)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五)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六)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學校董(理)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二十四條:校長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理)事會決定或超越授權范圍。
第二十五條:副校長協助校長工作,校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校長指定的副校長代其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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