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答辯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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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糾紛答辯狀范文1
答辯人:李xx,男,漢族,xxxx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威遠縣新場鎮上游村3組19號。
被答辯人:長沙xxxx有限公司,住所:長沙市雨花區xx路xx號xxx房。
法定代表人:xxx,男,總經理。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勞動爭議一案,答辯人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長沙市雨花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做出的[xxxx]雨勞仲案字第182號仲裁裁決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庭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仲裁裁決書第二頁最后一段認定的案件事實如下:“申請人(即本案被告)于xxxx年4月19日應聘到被申請人(即本案原告)處工作并擔任市場總監,工資為2000元每月,被申請人一直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未與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申請人主張的離職時間為xxxx年7月10日,被申請人認為是xxxx年5月13日,并以xxxx年4-9月的工資表、xxxx年4-9月的考勤表予以證明,但以上證據均為打印件,沒有申請人的簽名,而且申請人也不予認可,因此本會對被申請人提交的以上證據不予認可,被申請人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觀點,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本會對申請人主張的離職時間為xxxx年7月10日予以認可。”由此可知,本案的基本事實已經查清,即被答辯人在沒有與答辯人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又單方面解除與答辯人的勞動關系,依法理應支付答辯人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
二、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充分,合法。相反,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在其公司工作時間不足以簽訂勞動合同與事實不符,所提交的證據也缺乏證據證明力。
首先,從證據的來源看,被答辯人提交的考勤表以及工資表等證據均是由被答辯人單方面制作,連基本的真實性要素都不具備,不能作為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其次,被答辯人無法提供答辯人親筆簽名的工資發放表以及考勤簽到表,僅依據其單方面制作的考勤表和工資表來確定答辯人在其公司工作時間只有21天的主張顯然不能讓人信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最后,被答辯人的證據在不被仲裁庭認可情況下,竟還懷疑勞動仲裁機構的專業素養,“認為仲裁庭完全沒有法律基本知識”,因此,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三、被答辯人訴稱認為答辯人申請支付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無法律依據,與事實不符。
根據仲裁裁決書認定的基本事實,以及綜合答辯人在仲裁機構提交的證據,答辯人在被答辯人公司工作時間為xxxx年4月19日至xxxx年7月10日,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支付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此外,被答辯人因工作期間未依法為答辯人購買社會保險,答辯人將保留向勞動監察機構申請要求被答辯人補繳社保的權利。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無視《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既不積極履行仲裁裁決,也不從中汲取教訓依法規范公司管理制度,反而企圖否認事實,逃避法律義務,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xx
二0xxx年三月七日
勞動合同糾紛答辯狀范文2
答辯人***電子(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路16**號4樓。法定代表人宋仕和,電話5866****×1xx,郵編20***1。
被答辯人黃xx(化名),女,xxxx年5月14日生,漢族,住上海**路*40弄*7號202 室,電話58***3xx,郵編200**7。
答辯人收到(xxxx)*民一(民)初字第346號案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供法庭參考采信。
答辯請求:請求依法駁回被答辯人黃美芊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答辯人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如下:
一、退休人員黃美芊是否屬于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主體,其經濟補償的訴求是否適用勞動法律相關規定?
二、被答辯人應聘進入答辯人處在填寫登記表和簽訂勞動合同時是否具有欺詐行為?
三、被答辯人經過一個中午考慮后的`下午主動找上門提出離職,并親筆簽名親自提交“離職申請單”,是否由于答辯人脅迫所致?
四、答辯人同被答辯人的“6月24日”談話溝通,是否具備名譽侵權的4個構成要件?
1、本案的基本事實
被答辯人首次與答辯人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為xxxx年2月28日至xxxx年2月27日,月工資800元;期滿后續簽的勞動合同期限是xxxx年2月28日-xxxx年2月27日,月工資940元,自xxxx年4月1日起月工資提高到960元。
xxxx年6月24日上午,答辯人管理主管在自己的宿舍同被答辯人進行日常談話溝通,提醒她夏天地毯清潔要點,告知地毯清潔不到位可能產生的后果,希望她把工作做到位。沒有想到她經過一個中午考慮,于當天下午到公司辦公室提出公司要求太多,表示再做一個月就不做了,答辯人管理主管提議,既然你主動辭職,可否多付你一個月零六天工資,工作就做到當天結束,被答辨人高興地表示同意,當即親筆簽名并親自提交了“離職申請單”。
xxxx年6月26日上午,被答辯人帶領其家屬及不明身份人員多人前來答辯人辦公處所吵鬧,謾罵管理主管“比外面掃垃圾的還不如”,并威脅該主管“要鬧到讓你沒工作”,故意挑起事端,干擾正常秩序,答辯人勸告無效后撥打110報警,在警察到場后,答辯人出示被答辯人的“離職申請單”,熟料被答辯人及其親屬當場搶奪“離職申請單”,被警官勒令歸還,警方規勸被答辯人依法申請勞動仲裁,不應干擾生產、工作秩序。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承認這個基本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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