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質保護條例》知識問答
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西枝江水系水質,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了《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質保護條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質保護條例》知識問答,歡迎閱讀。
問:西枝江水系水質保護條例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條例第二條、第三十四條規定了適用范圍,也就是本市行政區域內西枝江流域的干流、支流、湖泊、水庫、渠道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保護。所謂西枝江流域,是指從西枝江源頭至東新橋出東江口的西枝江干流及其全部支流在惠州市境內的集雨面積。對條例適用范圍的理解,應當注意把握三個方面:一是各級政府履行西枝江流域內的水質保護責任,以及各級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西枝江流域水質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均適用本條例規定。二是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西枝江流域內從事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水質的活動,均應遵守本條例規定。三是處理好適用上位法和適用本條例的關系,本條例在避免照搬、照抄上位法規定的基礎上,對上位法有關規定進行了細化,規定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制度、更加嚴格的監管措施。在適用過程中,本條例沒有規定的,適用上位法的規定;本條例已經作出規定的,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問:西枝江水系水質保護為何要堅持“上游治山、下游治污”的基本思路?
答:在立法保護西枝江水系水質過程中,我們始終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問題立法,通過立法解決實際問題。為了把西枝江水系水質保護存在的問題找準、把解決問題的辦法研究透,市人大常委會組織我市的全國和省人大代表、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相關部門及縣(區)負責人多次到西枝江干支流、白盆珠水庫進行視察和調研,梳理西枝江水系水質保護工作的經驗和做法,查找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通過調研了解,西枝江水系水質保護主要存在兩個方面的突出問題:一方面是上游地區山體被破壞及速生豐產林大面積種植的現象較為普遍,導致水源涵養林面積不足,水量不大,水源涵養能力受到嚴重影響,水源性缺水初現端倪;另一方面是下游地區由于人口比較密集,工業廢水、生活污水排放量逐段加大,污染源管控力度有待加強,水質沿程變差。針對這些問題及其原因,以問題為導向,條例堅持“上游治山、下游治污”的基本思路。
問:在西枝江水系水質保護工作中,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分別承擔哪些責任?
答:條例第三條從總體上明確了各級政府的責任,規定西枝江流域各級政府應當將水質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訂水質保護目標,實施產業準入負面清單管理,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條例第四條在規定環保部門負責統一監督管理的同時,采取列舉方式規定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水質保護工作。這是因為水質保護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并非環保部門一家的工作,實際上大量的工作需要發改、水務、林業、農業、國土資源、城鄉建設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去完成或者配合完成。需要指出的是,這里的'“職責范圍”除了包括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部門職責之外,還包括本級行政職權目錄明確載明的職責;條例對相關部門名單的列舉也屬于“不完全列舉”,只要是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盡管沒有在條例中列明,也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水質保護工作。
問:將西枝江水系水質保護條例確定為我市獲批行使地方立法權之后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規,主要是出于哪些方面的考慮?
答: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對首部地方性法規的選題既高度重視又非常審慎,組織開展了多次專題調研,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并經過反復研究和論證之后,確定西枝江水系水質保護條例作為惠州“首法”。西枝江水系水質保護是我市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立法保護西枝江不僅高度切合中央關于加強生態文明等重點領域立法的導向,也為貫徹市委關于創建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的重大決策部署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西枝江是東江的第二大支流,絕大部分流域位于惠州市境內,保護好西枝江水系水質不僅對于東江水質保護具有基礎性意義,而且對于保證我市重點經濟發展區域和流域內群眾生產生活的水源支撐具有重要戰略意義;條例的出臺,為西枝江水系水質保護提供了一部具有惠州特色、可操作性強的地方性法規,有利于構建更有效力的水質保護法律制度體系,也是完善西枝江水系水質保護法律制度體系、為我市生態環保立法摸索探路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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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質保護條例
(2016年2月29日惠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6年3月31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2016年4月22日公布 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西枝江水系水質,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西枝江流域的干流、支流、湖泊、水庫、渠道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水質保護。
第三條 西枝江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質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訂水質保護目標,實施產業準入負面清單管理,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第四條 西枝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水質保護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水務、林業、農業、國土資源、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公用事業、衛生、公安、民政、園林、漁業、港務、海事等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水質保護工作。
第五條 西枝江水系水質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交接斷面水質達標和改善情況,納入流域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責任考核范圍和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考核內容。
西枝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水環境狀況和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
第六條 建立西枝江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制度,促進生態環境保護與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相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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