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城市綠地保護條例》相關知識問答
為了推動全社會認識保護城市綠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為城市綠地保護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制定了《宿遷市城市綠地保護條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宿遷市城市綠地保護條例》相關知識問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1.什么是城市綠地?
答:《條例》第2條規定,城市綠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為主要存在形態,并賦以特定功能的城市用地,包括: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道路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生產綠地、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綠地。
2.城市綠地保護的主管部門和協作部門有哪些?
答:《條例》第5條規定,市、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縣城市規劃區內綠地的保護工作。宿豫區、宿城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權限負責轄區內城市綠地的保護工作。
住建、規劃、財政、國土資源、水務、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綠地的保護工作。
由林業部門負責的城市綠地的保護工作,依照有關林業的法律、法規執行。
3.我市市民如何保護城市綠地?
答:《條例》第6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城市綠地的義務,有權制止、投訴和舉報損毀城市綠地的行為。
4.單位或者個人可以采用什么方式保護城市綠地?
答:《條例》第7條規定,鼓勵和支持單位或者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等形式,參與城市綠地的建設和保護工作。投資、捐資、認養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綠地冠名權。
5.我市的綠地保護宣傳日是哪一天?
答:《條例》第8條規定,每年的四月二十日為本市城市綠地保護宣傳日。
6.哪些部門負責劃定城市綠線?
答:《條例》第9條規定,市、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綠化、國土資源等部門依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劃定相應深度的城市綠線。
市、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綠線范圍內的綠地進行登記,編制現狀綠線和規劃綠線控制圖則。
7.哪些區域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答:《條例》第10條規定,按照規劃已建成的、在建的和預留的城市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道路綠地、生產綠地;城市規劃區內的風景名勝區、森林、濕地、散生植被、古樹名木保護范圍等;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綠地。
8.城市綠線內的綠地分為幾個等級?
答:《條例》第12條規定,城市綠線范圍內已建成的綠地分為永久保護綠地、重點保護綠地和一般保護綠地。
具有重要歷史文化遺存遺跡的公園、紀念性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稀有地質地貌綠地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和居民休憩有突出影響的綠地為永久保護綠地;
森林公園、防護綠地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和居民休憩有重要影響的綠地為重點保護綠地;
永久保護綠地和重點保護綠地以外的綠地為一般保護綠地。
9.對城市綠線內的各等級綠地采取什么樣的保護制度?
答:《條例》第13條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編列永久保護綠地和重點保護綠地名錄,并向社會公布。永久保護綠地名錄的確定,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市、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相應的綠地內設置顯著標識。
10.變更永久保護綠地、重點保護綠地的性質和用途,需要符合什么條件和程序?
答:《條例》第14條規定,永久保護綠地的性質和用途不得改變,因國家重大工程建設確需改變其性質或者用途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提出議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除因城市總體規劃調整外,重點保護綠地的性質和用途不得改變。
因重要市政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項目需要改變一般保護綠地的性質或者用途的,由市、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11.如何保證城市綠地的總量不減少?
答:《條例》第17條規定,因城市規劃調整減少綠地的,應當規劃增補同等面積的綠地。因重要市政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占用綠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先補后占、占補平衡的原則,在所占綠地周邊地區按照建設標準補建同等面積的綠地;不具備補建條件的,應當繳納補建綠地所需實際費用,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重新規劃的用地進行補建。
12.改建、擴建或者改造城市居住區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配套工程設施確需改變綠地用途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條例》第19條規定,改建、擴建或者改造配套工程設施確需局部改變上述所指居住區以及單位的附屬綠地用途的,應當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獲得批準的實施單位應當在本單位補建同等面積的綠地;不具備補建條件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規劃增補同等面積的綠地,實施單位應當繳納補建綠地所需實際費用,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重新規劃的用地進行補建。
13.城市綠地的養護主體是如何確定的?
答:《條例》第20條規定,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道路綠地等按照行政區劃及屬地管理原則,分別由綠化、水務、交通等部門及相關機構負責;單位附屬綠地和單位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由所在單位負責;居住區綠地交付前由建設單位負責,交付后由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負責;生產綠地由其生產經營單位負責。
其他綠地及零星樹木,或者養護主體不清的綠地,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確定養護主體,并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14.使用國有資金進行養護的綠地應當如何確定實施單位?
答:《條例》第21條規定,使用國有資金進行養護的綠地應當依照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綠地養護實施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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