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義務教育條例
為全面實施素質教育,鞏固提高義務教育水平,制定了湖北省義務教育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
湖北省義務教育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教育公平,全面實施素質教育,鞏固提高義務教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依法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制度,并加快普及學前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
義務教育是強制性、免費性、普及性的公益性事業,各級人民政府必須依法保障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平等接受義務教育。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并逐步實行免費提供教科書制度。實施義務教育所需的師資以及經費、圖書、設備、校舍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條 實施義務教育堅持優先發展、育人為本、改革創新、促進公平、提高質量的工作方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農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四條 義務教育實行省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義務教育實施規劃,決定義務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統籌落實全省義務教育經費,組織實施全省義務教育工作并進行督促檢查。
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義務教育實施規劃,籌措本級政府義務教育經費,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實施義務教育工作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實施義務教育的具體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區域義務教育事業發展規劃,規劃和建設學校,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依法落實應當由本級政府承擔的義務教育經費,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和學校安全,維護學校周邊秩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中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義務教育的實施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行義務教育工作目標責任制度和問責制度,將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入學保障、教師隊伍建設、素質教育、經費投入、學校安全等情況,作為考核政府、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的重要內容。
發生違反本條例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負責人或者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二章 均衡發展與教育公平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教育優先發展、均衡發展、促進教育公平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保障機制,加大教育資源向農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薄弱學校傾斜的力度,加快消除學校之間、城鄉之間和區域之間義務教育的差距,逐步實現義務教育師資配備均衡化、基礎設施標準化、教育質量一體化。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完善義務教育經費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按照增長比例農村高于城市,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高于經濟較發達地區的原則,加大對農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轉移支付。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將義務教育轉移支付資金全部用于義務教育。鼓勵經濟較發達地區支援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加快實施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加快改造薄弱學校,縮小校際差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建立完善優質普通高中招生名額均衡合理分配到初中學校的制度。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教師和校長的流動制度,完善鼓勵政策,推進城鄉之間、區域之間、校際之間教師、校長的合作交流和合理流動。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教師資源,在編制調配、崗位設置、職務(職稱)評聘、骨干教師配備、教師校長交流等方面,優先考慮農村學校和城鎮薄弱學校,改善城鄉學校教師學科、職稱、年齡的分布結構,促進學校之間師資力量相對均衡。
第十條 城鎮學校教師到農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從事義務教育一年以上的,在職務(職稱)評聘、進修培訓以及錄取本省高等學校教育類專業研究生等方面,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城鎮中小學教師晉升高級教師職務(職稱),應當具有在農村學校或者城鎮薄弱學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經歷。
特級教師、湖北名師、副高以上職務(職稱)教師在達到退休年齡后,健康狀況符合任教條件,自愿到農村學校、城鎮薄弱學校任教的,可以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適當延長退休年齡。
第十一條 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和農村教師資助行動計劃,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農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鄉鎮以下學校任教。高等學校畢業生參加教師特設崗位計劃、資助行動計劃的,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國家規定由財政保障的工資待遇;
(二)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三)經費獎勵或者助學貸款補償;
(四)繼續在農村學校長期任教的,優先入編;
(五)報考公務員、研究生的,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六)進入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按照同等條件人員確定其職務工資,任教年限計入工齡;
(七)其他優惠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為異地交流教師、特崗教師、資教教師建立周轉宿舍。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對長期在農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教師,應當予以關心、幫助,在工資、職務(職稱)等方面實行傾斜政策,逐步提高津補貼標準,并通過多種形式妥善解決其住房困難。省人民政府設立專項獎勵金,對在農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長期從教、貢獻突出的教師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建立教育資源共享機制,推動師資、教育教學設施設備、課程、管理和服務等資源共享,發展遠程教育,發揮優質學校的示范帶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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