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提交
近日,《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提交審議,下面是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昨天上午,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召開,聽取《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和審議意見報告。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殷一璀主持會議。
市政府副秘書長陳靖作關于《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并解讀,市人大內司委主任委員沈志先作相關審議意見報告。據介紹,近年來,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實際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車輛保有量增長迅速,物流運輸行業發展迅猛,城市人口劇增,城市道路擁堵情況越發嚴重,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已明顯滯后于現實管理需要;過去幾個月來,在全市一線干警的辛勤努力和廣大市民的參與支持下,交通大整治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全市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明顯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明顯下降、交通秩序明顯改善,為條例的順利修訂積累了實踐經驗、創造了有利條件。市人大常委會對該項立法高度重視,從年初即組織開展了全面深入的立法調研,堅持由市人大常委會領導和市政府領導共同擔任組長的雙組長機制,加強工作聯動;堅持同步調研,全面收集研判立法需求;堅持發揮人大主導作用,主動協調破解難題;堅持開門立法,廣泛匯聚民意民智,開展人大代表問卷調查,請代表帶著立法重點難點問題下社區,召開座談會傾聽群眾意見,回收代表和市民問卷分別達356份和8566份。
《條例(修訂草案)》著眼于制定一部體現地方特色的、綜合性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共八章七十八條,為體現對道路交通的全過程、多維度管理,在體例上作了擴充,增加了交通規劃與設施、停車管理和綜合治理三章。《條例(修訂草案)》將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原則確定為:本市道路管理應當適應超大型城市特點,堅持綠色交通理念,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合理配置道路資源;堅持動態交通和靜態交通協調發展,完善交通基礎設施,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堅持依法管理,嚴格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推進綜合治理。市人大內司委的相關審議意見報告還就《條例(修訂草案)》的總則、交通規劃與設施、車輛和駕駛人、通行規定、停車管理、綜合治理和法律責任七個方面的內容提出了修改意見。
市統計局局長王建平就《上海市統計管理條例(草案)》作了說明并解讀,市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戴柳作相關審議意見報告。據介紹,提請審議的該《條例(草案)》針對當前政府統計面臨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重點突出了健全統計工作網絡、完善統計調查制度、推進統計資料共享開放、強化調查對象權益保護、創新統計監督檢查工作方式等方面的內容。同時,在統計的保密性、統計信用、統計機構的協調機制、在地統計、社會數據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委托統計的法律責任六個方面,市人大財經委的審議意見報告也提出了進一步修改的意見建議。
會議還聽取和審議了有關人事任免事項的報告,審議并表決通過了關于個別代表的資格的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鐘燕群、蔡達峰、鄭惠強、吳漢民、洪浩、薛潮出席會議。副市長白少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崔亞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本才列席會議。
新聞鏈接:
備受上海市民關注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揭開面紗。
截至2015年底,申城機動車實際保有量達430多萬輛,各類非機動車總量突破1600萬輛,注冊機動車駕駛員650多萬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每月處罰各類交通違法行為達100萬起以上。面對新型道路交通違法形態不斷涌現,面對交通安全和交通擁堵的嚴峻形勢,《條例》修訂勢在必行。
昨天上午,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聽取關于《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并解讀,聽取審議意見報告。
“條例修訂體現‘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大整治行動’中的實踐經驗,固化其中的有效措施。”市政府副秘書長陳靖說,《條例》修訂立足于超大型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實際需要,針對管理和執法過程中遇到的突出問題,為本市道路交通執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此次修訂著眼制定一部體現地方特色的、綜合性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堅持公交優先發展戰略、倡導綠色交通理念,完善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嚴格車輛和駕駛人的管理,細化道路通行管理規定,促進動靜態交通平衡發展。
記者了解到,《條例(修訂草案)》共八章78條,為體現對道路交通的全過程、多維度管理,在體例上作了擴充,增加交通規劃與設施、停車管理和綜合管理三章。相比原條例,此次修訂新增或修改的條款內容達66條。
禁止“買分賣分”違法行為
開車的市民,對于“銷分”這個概念肯定都不陌生。根據相關法規,持有C1駕駛證的駕駛人,如一年內交通違法扣分記滿12分,必須參加學習7天,“回爐”再考科目一,才能重新取證。為平安度過“危險期”,不少人打起了“買分”主意。而一些不常開車的駕照持有者,也樂于從“賣分”當中獲取一些回報。一方面是需求,另一方面是商機,這也是不少人明知違法卻鋌而走險,“買分賣分”屢禁不止的原因。
不過,今后在上海,不論是由他人替代記分,還是替代他人記分、介紹替代記分,可能將面臨處罰。針對實踐中交通違法行為“買分賣分”突出問題,《條例(修訂草案)》增加了對違反交通違法記分管理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按照《條例(修訂草案)》,禁止由他人替代記分,禁止替代他人記分,禁止介紹替代記分。違反規定由他人替代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介紹替代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當事人相關信息還將被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條例(修訂草案)》明確提出,倡導出行優先選擇公共交通;倡導有條件的單位推行錯時上下班、居家辦公等措施;倡導依法采用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公共自行車租賃等方式出行。
《條例(修訂草案)》明確車輛登記限制措施,并強化非機動車源頭治理,對非機動車產品目錄管理制度等作了相應規定;保留了機動車號牌總量調控制度;對本市臨時行駛車號牌和機動車駕駛證的申領作了進一步的規范。比如,對尚未注冊登記的機動車,因提取車輛、申請注冊登記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公安機關根據相關規定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兩次;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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