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9月正式實施
南昌為了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制定了《南昌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并將于2016年9月1日正式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6月8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查批準了《南昌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該《條例》將于9月1日起施行。
新車30日內登記上牌
1、新車30日內登記上牌不收任何費用,舊車待《條例》施行后90日內申請登記。2、辦理登記上牌、補領或換領登記證、號牌不收費。符合規定條件的,公安交管部門應當當場予以登記,并發放登記證和號牌;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對需補領登記證的,公安交管部門應當當場補發登記證;對需要補領或者換領號牌的,公安交管部門應當自受理。
打電話、逆行、闖紅燈都會被罰款
1、駕駛未辦理登記的電動車的,符合登記條件的,責令補辦登記手續,并罰款30元。2、駕駛改裝、加裝電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扣留車輛,責令恢復原狀,并罰款50元。3、駕駛的電動車未按照規定安裝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號牌的,罰款20元。4、駕駛電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罰款30元。5、違反規定在機動車道、人行道內駕駛電動車的,罰款50元。6、駕駛電動車逆向行駛的,罰款50元。7、醉酒駕駛電動車的,罰款50元。8、駕駛電動車是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的,罰款20元。9、駕駛電動車載物超出規定的,罰款20元。10、不在規定地點停放或者停放在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地點的,罰款10元。11、拼裝電動車,予以收繳,強制報廢。銷售拼裝、改裝、加裝電動車最高可處以3倍貨值金額罰款。
另外,在南昌生產和銷售的電動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且已納入省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編制的非機動車上牌登記產品目錄(簡稱省產品目錄)。消費者因購置的電動車未納入省產品目錄南昌不予登記的,可以依法要求銷售者退貨或者換貨。
人員密集場所應設置停放場地
電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沒有規定停放地點的,應當停放在不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地點。電動車停放地點,由南昌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城市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鄉規劃等部門和相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道路條件和交通狀況設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非機動車停放場地使用性質,不得擅自撤除非機動車停放場地。車站、碼頭等交通集散地以及醫院、學校、商場、集貿市場、步行街、影劇院等人員流動密集的場所,其管理者應當設置非機動車停放場地,并落實專人管理或者委托非機動車停放專業服務機構管理。居民住宅區應當設置非機動車停放場地,由其管理者組織實施管理。
在南昌騎電動車這些規定你要記牢
電動車應當經公安交管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新購電動車,駕駛人可以持購車證明在購車之日起30日內臨時通行。駕駛人應當年滿16周歲,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下列規定:(一)隨車攜帶登記證,并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二)保持電動車的制動器、車鈴、夜間反光裝置等安全性能良好,制動器失效的,應當下車推行;(三)按照交通信號、交通標志指示通行,服從交警指揮;(四)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隧道、高架橋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五)有非機動車道的,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非機動車道的,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不得逆行;(六)設有轉向燈的,轉彎時應當提前開啟轉向燈;(七)不得牽引動物及其他車輛;不得在人行道、人行地下通道等騎行;(八)不得醉酒駕駛;(九)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不得單手扶持行駛;(十)載物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出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下面是條例的全文:
《南昌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
(2016年2月26日南昌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2016年6月8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者電助動功能,符合國家標準的非機動車。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科學合理規劃建設城鄉道路,劃設非機動車道,建設方便電動自行車通行的設施,規劃設置停車場地,為電動自行車通行、停放提供條件。
第六條市、縣(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登記和通行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電動自行車生產和銷售及其相關產品質量和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城鄉規劃、價格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電動自行車監督管理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停放管理工作。
第七條電動自行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的規章制度,積極開展對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的指導、服務工作,引導行業健康發展。
第八條鼓勵生產和使用新能源電動自行車。
第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價格等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處理制度,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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