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旅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辦法2016全文
民航旅客不文明行為是指因擾亂航空運輸秩序且已危及航空安全,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或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民航規章應予以處罰的行為。本文是由中國人才網為大家提供的民航旅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辦法2016全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條 為推進旅游誠信建設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央文明委《關于進一步加強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游客不文明行為”是指游客在旅游活動中,因違反法律、法規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處罰、法院判決承擔法律責任,或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三條 縣、地(市)、省級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的“游客不文明行為”采集報送等工作。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游客不文明行為”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級旅游主管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的“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建立全國“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
第五條 游客在旅游活動中因下列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法院判決承擔責任的,或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應當納入旅游部門的“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
(一)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壞公共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三)違反旅游目的地社會風俗、民族生活習慣;
(四)損毀、破壞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跡;
(五)參與賭博、色情活動等;
(六)嚴重擾亂旅游秩序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實行動態管理,視游客不文明行為情節,“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為一至兩年,期限自信息核實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省級“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由下級旅游主管部門報送,或通過媒體報道和社會舉報等渠道采集。全國“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由省級旅游主管部門報送,或通過媒體報道和社會舉報等渠道采集。
第八條 “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門應將“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通報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補救措施,挽回不良影響。必要時向公安、海關、邊檢、交通、人民銀行征信機構等部門通報“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
第九條 被記入“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的游客認為將其納入記錄錯誤的,可以向做出記錄的旅游主管部門提交異議申請,一般應由當事人本人提出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旅游主管部門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異議申請人做出答復。旅游主管部門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予以糾正。
異議處理期間,不影響“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的管理。
第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故意提供錯誤信息的,或篡改、損毀、非法使用“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暫行辦法修改(2015年5月14日)
新修改的《國家旅游局關于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2015年5月14日正式公布。
第六條修改為“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實行動態管理。“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視游客不文明行為情節及影響程度確定,期限自信息核實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第五款由“參與賭博、色情活動等”修改為“參與賭博、色情、毒品內容的活動或者危險性活動”;第六款“嚴重擾亂旅游秩序的其他情形”修改為“嚴重擾亂旅游秩序的活動”。修改后的暫行辦法還增加了“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認定的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其他行為”作為第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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