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寧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全文
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遼寧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現將正在審核的《遼寧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以下是CNrencai小編整理的全文內容。
遼寧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修訂草案)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力設施保護,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的保護。
本條例所稱電力設施,是指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電力專用通信設施、電力交易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第三條 電力設施保護,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盡其職、企業依法保護、群眾參與監督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領導,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圍,及時協調、解決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支持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第五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電力管理部門(以下統稱電力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電力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林業、水利、交通、公安、財政、住房與城鄉建設、工商、海洋漁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電力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可根據需要建立群眾保護電力設施組織,設置群眾護線員。
電網企業可以建立電力設施保護的巡查隊伍,行使電力設施巡檢權,發現破壞電力設施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及時制止,并向電力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配合電力管理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章 電力設施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電力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電力發展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相銜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經批準的電力發展規劃;確需變更的,應當經過科學論證,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七條 電力空間布局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電力發展規劃編制,按照電網建設和改造需要,統籌安排變電設施用地、電力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編制縣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與電力空間布局規劃相銜接,對規劃電力設施和電力線路走廊用地進行控制和預留,相關規劃調整涉及電力設施時,應當征求電力管理部門意見。
電力空間布局規劃應當與風景名勝區規劃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等相互銜接。
第八條 編制城市新區、舊城區改造及工業園區規劃,應當將電力空間布局規劃納入其控制性詳細規劃,確保電力設施建設用地。
新建住宅小區應當預留公用配套電力設施用地、用房和通道。
公路、鐵路、城市道路、城市地下管網、隧道、公用涵道、橋梁等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考慮電力空間布局規劃和相關設計規范,預留相應的電力通道。
第九條 新建電力設施建設項目取得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意見后,縣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意見和電力設施保護范圍的要求,對依法需要確定的電力設施保護范圍進行公告。
公告前依法擁有的建筑物、構筑物、植物,在電力設施建設時需要拆除、遷移、修剪、砍伐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公告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需要依法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砍伐的植物,不予補償。
第十條 發電廠、變電站、開關站、換流站用地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的,依法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
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包括桿、塔基礎)和地下電纜通道建設不實行征地,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對桿、塔基礎用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需要砍伐林木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砍伐手續,并根據砍伐范圍給予林木所有人或者經營人一次性經濟補償,與其簽訂在通道內不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的協議。
具體補償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電力管理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 依法取得的電力設施用地和依法劃定的架空輸電線路走廊、電力電纜通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因建設確需對已規劃的電力設施用地、架空輸電線路走廊和電力電纜通道的.位置進行調整的,應當在征得電力管理部門同意后,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章 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和保護區
第十二條 發電、變電設施及其輔助設施的保護范圍:
(一)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開關站等廠、站內的設施;
(二)發電廠、變電站外各種專用的管道(溝)、儲灰場、水井、泵站、冷卻水塔、油庫、堤壩、鐵路、道路、橋梁、碼頭、燃料裝卸設施、避雷裝置、消防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三)水力發電廠使用的水庫、大壩、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調壓井(塔)、露天高壓管道、廠房、尾水渠、廠房與大壩間的通信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四)風力發電場所的風機、鐵塔、塔下電子箱、聯網設施及其輔助設施;
(五)核能、太陽能、光伏發電、生物發電、抽水蓄能發電設施及其輔助設施;
(六)充換電站(樁)控制器、蓄電池、逆變器及其附屬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范圍。
第十三條 電力線路設施及其輔助設施的保護范圍:
(一)架空電力線路:桿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桿塔的爬梯和腳釘,導線跨越航道的保護設施,巡(保)線站,巡視檢修專用道路、船舶和橋梁,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二)電力電纜線路: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和電纜聯結裝置,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電纜井、蓋板、人孔、標石、水線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三)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電容器、電抗器、斷路器、隔離開關、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配電室、箱式變電站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四)電力調度設施:電力調度場所、電力調度通信設施、電網調度自動化設施、電網運行控制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五)電力線路跨越航道的保護設施和巡(保)線站、巡線檢修專用道路、橋梁、船舶、防洪設施及其輔助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范圍。
第十四條 電力專用通信設施及其輔助設施的保護范圍:
(一)電力通信線路的電桿、拉線、導線、線擔、隔電子、分線盒、分線箱、電纜、光纜、管道、人孔、手孔、天線、饋線、地線;
(二)電力通信無線電臺、光通信站、微波站(塔)、載波通信站、終端通信接入站、衛星地面站及其輔助設施。
第十五條 電力交易設施的保護范圍包括電力交易場所和交易運營系統以及電能計量裝置、報價、信息發布設施及其輔助設施。
第十六條 電能計量及用電信息采集設施保護范圍:
(一)電能計量設備的電能表、互感器、計量箱及配套空氣開關、刀閘、接線端子、鎖具、封印、導線、保護管、接地線、抱箍及其輔助設施;
(二)用電信息采集設備的負荷管理終端、集中器、采集器、采集終端及其配套天線、中繼器及其輔助設施。
第十七條 發電、變電設施及其輔助設施的陸地保護區,為依法劃撥、征收的發電、變電設施及其輔助設施用地地域。
火力發電設施水域保護區,為火力發電設施水工建筑周圍100米的水域。
水力發電設施水域保護區,為按裝機容量確定的水工建筑周圍一定距離范圍的水域。具體距離如下:
500千瓦以下(不含 500千瓦) 100米;
500千瓦至2.5萬千瓦(不含2.5萬千瓦) 200米;
2.5萬千瓦以上 300米。
風力發電設施的保護區,為規劃的風場區域。
沿海核能發電設施海域保護區,為其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證書的海域。
第十八條 架空電力線路的保護區,為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如下: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09993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