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規定》
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制定了《河北省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規定》,下面是詳細內容。
《河北省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是指依法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含縣級以上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或者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執法部門),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縣級以上政府對其所屬行政執法部門、上級行政執法部門對本系統下級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活動的層級監督。
第五條 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負責行政執法工作。
各級政府法制機構(以下簡稱政府法制機構)在本級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各級行政執法部門法制機構(以下簡稱部門法制機構)在本部門領導下,具體負責本部門內設行政執法機構以及本系統下級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活動,應當接受所在地同級政府和上級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執法部門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有權向監督機關投訴或者舉報。因行政執法部門違法行使職權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行政賠償。
第二章 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
第七條 各級政府法制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同級政府工作部門的職責分工,審核確定本級政府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行政執法部門,并向社會公布。
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由有權機關審核確定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后,向所在地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依照前兩款規定,取得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行政執法部門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條 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應當按照《河北省罰沒財物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罰沒許可證。
第九條 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法定權限內委托實施行政處罰行為及其相關的行政執法行為。行政執法部門委托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為及其相關的行政執法行為,應當采用書面委托形式,明確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受委托的組織應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部門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委托部門應當對受委托組織的行政處罰行為及其相關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必須取得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或者持有經備案認可的其他執法證件。
未取得行政執法證或者未持有經備案認可的其他執法證件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法制機構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具體負責行政執法證件的頒發、年檢和備案工作。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法制機構和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法律培訓制度,定期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
第三章 行政執法行為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行政執法權,不得超越職權或者放棄法定職責;經批準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批準的職責和權限履行行政執法職能。
行政執法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屬于其他行政執法部門管轄的事項,應當及時告知有管轄權的行政執法部門處理。行政執法部門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對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拒絕配合。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與行政管理相對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
(二)與行政管理相對人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行政管理相對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部門進行執法檢查、調查案件、收集證據、執行強制措施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部門勘查現場時,應當通知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場;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到現場的,應當邀請當事人鄰居、所在單位的人員或者基層組織的人員到場見證。
勘查結果應當制作筆錄,并由勘查人員、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見證人簽字;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見證人拒絕簽字的,不影響勘查結果的效力,但應當由勘查人員在筆錄上注明情況。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部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行政執法部門不得因為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行政處罰或者對申請辦理的事項故意推諉、拖延和刁難。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部門作出需要書面通知當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使用行政執法文書,并按規定送達。
國務院有關部門對行政執法文書格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作規定的,由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制作本系統統一的文書格式,并報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時,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執法部門處理罰沒財物,必須執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和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構相分離的制度。
第二十二條 兩個以上行政執法部門執行同一部法律、法規、規章的,應當依法明確分工,各司其職,協調配合。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一個行政執法部門為主管機關,同時規定其他行政執法部門配合、協助實施的,主管機關應當主動聯系、協調,其他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配合和協助。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部門對上級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其他行政執法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兩個以上行政執法部門因行政執法權限、案件管轄權限等問題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上級的政府法制機構協調;協調不成的,提出處理意見,報請本級政府決定;本級政府無權決定的,報請有決定權的機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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