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計劃生育條例全文
為實行計劃生育,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制定了江西省計劃生育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江西省計劃生育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行計劃生育,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使人口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
實行計劃生育是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受法律保護和約束。
第三條 提倡晚婚晚育,推行優生優育,禁止未到法定婚齡結婚生育、非婚生育和計劃外生育。
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1個子女,嚴格控制生育第2個子女,禁止生育第3個子女。一胎生多子女的除外。
第四條 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發展經濟,幫助群眾勤勞致富,建設文明家庭相結合。
實行計劃生育,應當加強宣傳教育,并采取必要的行政、經濟、法律措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必須確保計劃生育事業經費的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的鄉鎮統籌費中劃出一定的比例用于計劃生育事業,具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六條 凡戶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的中國公民,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二章 節育與優生
第七條 計劃生育實行計劃生育證制度。符合計劃生育條件并欲生育子女的夫妻,必須按下列規定申請領取計劃生育證后,方可生育:
(一)生育第一胎的,憑結婚證、身份證或者戶口簿,以及夫妻雙方單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的證明,經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批準,發給《一胎計劃生育證》。
(二)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要求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必須憑夫妻雙方所在單位證明,經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發給《再生一胎計劃生育證》;其中夫妻雙方是農民的,可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并發證。
(三)婚后滿5年不孕,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院鑒定,夫妻一方為不孕癥,依法收養1個子女后又懷孕并要求生育的,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申請領取《一胎計劃生育證》。
未按前款規定生育的,屬計劃外生育。
第八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夫妻,領取《再生一胎計劃生育證》后,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只生育1個子女的;
(二)獨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1個子女,該子女經縣級以上兩級計劃生育技術鑒定小組確診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四)一方為革命烈士親生獨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只生育1個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礦井下連續從事生產作業5年以上,并仍在從事井下生產作業,只生育1個女孩的;
(六)雙方均為少數民族,且居住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個子女的;
(七)歸僑、僑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臺灣同胞、港澳同胞,其子女均在國外或者臺灣、港澳定居的;
(八)雙方均系歸僑,一方回國時間在6年以內,只生育1個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雙方均為農民并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1、只生育1個女孩的;
2、男方到無兄弟的女方家結婚落戶只生育1個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兩人以上的,只能照顧1人;
3、一方為獨生子女,且其父親或者母親亦無兄弟姐妹,只生育1個子女的;
4、男方的兄弟均無子女并已喪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個子女的。
(十一)省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批準的其他特殊情況。
本條第一款除第(二)項、第(七)項規定外,再生育一胎的間隔期不得少于5周年。由于年齡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縮短間隔期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其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方可適當縮短。
第九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申請生育的,發證單位必須在收到申請表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畢。
領取《一胎計劃生育證》和《再生一胎計劃生育證》應當交納工本費。工本費的收取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條 男女結婚前必須進行健康檢查。
育齡夫妻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優生指導。
夫妻一方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檢查,確診患有醫學上認為有不應當生育疾病的,必須落實避孕節育措施;已懷孕的,必須立即終止妊娠。
第十一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
第三章 節育措施與技術服務
第十二條 節育應當以避孕為主??h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采取措施,因地制宜建立計劃生育服務網絡,并推行避孕節育新技術。
育齡夫妻應當按計劃生育的要求,接受醫療衛生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服務機構的節育指導,并采取有效的避孕節育措施。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切實保障接受節育手術者的安全與健康。
節育手術,必須由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共同頒發的《節育手術技術合格證》的專職人員,按《節育手術常規》施行。
第十四條 節育手術費,凡干部、職工(包括各類企業合同工,下同)由其所在單位全額報銷;屬于農民、城鎮無業人員、私營企業主、個體工商戶的,從計劃生育事業費中支付。
干部、職工接受節育手術,按國家規定的假期休息,假期工資、資金照發;農民、城鎮無業人員、私營企業主、個體工商戶接受節育手術,由其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照顧。
第十五條 施行節育手術后,由于子女死亡,并且按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可以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經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在指定的醫療單位或者計劃生育服務機構進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
復通手術費用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
復通手術后生育1個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第十六條 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小組鑒定,屬節育手術引起并發癥的,由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計劃生育服務機構或者醫療單位進行治療,治療費按節育手術費處理。
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小組鑒定,因施行節育手術而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干部、職工,由其所在單位參照工傷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助;其他人員,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給予適當經濟補助。
因施行節育手術發生的事故,按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和《江西省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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