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全文
為了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監督管理活動,制定了《重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
《重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重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已于2013年11月30日經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監督管理活動,維護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鎮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兼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四條 本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采取優惠措施扶持發展保障性住房建設,鼓勵普通商品房建設,完善住房供應體系,改善居民居住條件。
支持建設經濟、適用、節地、節能、環保型住宅和發展成品住宅,推行住宅產業現代化。
第五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統一監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慶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辦公室負責。
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土、工商、發展改革、規劃、稅收等行政管理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六條 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經核發資質證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方可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分為一、二、三、四四個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條件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暫定資質;暫定資質到期后,根據國家及本市房地產企業資質要求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延長有效期或者申請核定資質等級。
第八條 申請暫定資質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暫定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六)專業技術人員的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憑證和職稱證書或者執業資格證書;
(七)企業辦公場所證明材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一年。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核定資質等級或者延續有效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取得暫定資質證書的企業一年內無開發項目的,不予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
第十條 申請核定資質等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資質等級申請表;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暫定資質證書或者資質證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企業章程;
(五)上年度企業財務審計報告;
(六)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和工程技術、財務、信用管理、統計等業務負責人的任職文件,以及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憑證、身份證明和職稱證書或者執業資格證書;
(七)已開發經營項目的有關證明材料;
(八)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商品房使用說明書執行情況報告;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實行分級審批:
(一)一級資質,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初步審查后,轉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二)二、三級資質,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三)四級資質,由企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發證,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二、三、四級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資質證書后,應當每三年向資質審批機關申請檢驗資質等級。
第十三條 申請暫定資質證書、核定、檢驗資質等級、延續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核發或者延續;不予核發或者延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規模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一)一級資質開發項目規模不受限制;
(二)二級資質開發單個項目建筑面積不得超過二十五萬平方米;
(三)三級資質開發單個項目建筑面積不得超過十萬平方米;
(四)四級資質開發單個項目建筑面積不得超過兩萬平方米。
取得暫定資質證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資質證書載明的要求承擔相應規模的開發項目。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分立、合并、終止的,應當在辦理相應的工商登記后三十日內,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重新申請核定資質等級或者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
房地產開發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冊資本的,應當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后三十日內到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變更主要技術與經濟負責人、信用管理員和統計師(員)的,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到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在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的資質條件和開發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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