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修正版)
為加強政府住房保障職能,重新修正了《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修正版),歡迎閱讀。
2009年1月7日廈門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09年5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
根據(jù)2014年6月27日廈門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2014年7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本市社會保障性住房制度,加強政府住房保障職能,逐步解決本市居民的住房困難,促進和諧社會建設,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社會保障性住房的規(guī)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監(jiān)督等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社會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yōu)惠,限定戶型、面積,向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
第四條 解決本市居民的住房困難是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
市人民政府應當優(yōu)先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對其中屬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家庭實行應保盡保,并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對其他住房困難家庭予以適度保障。
第五條 社會保障性住房實行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建設、統(tǒng)一分配、統(tǒng)一管理。
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嚴格的準入與退出機制。
第六條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負責本市社會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管理。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區(qū)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依據(jù)本條例負責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guī)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社會保障性住房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計劃,納入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計劃,并向社會公布。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全市社會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系統(tǒng),加強對全市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供給和需求的分析,作為編制社會保障性住房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計劃的重要依據(jù)。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tǒng)籌社會保障性住房房源,可以組織建設,也可以通過收購等途徑籌集。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社會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制度。社會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戶型、面積、價格、交付期限及供給對象等信息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本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確保優(yōu)先供應。
第十條 社會保障性住房應當統(tǒng)籌規(guī)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就醫(yī)、就學等配套設施的要求。
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堅持小戶型、統(tǒng)一裝修、經(jīng)濟實用的原則,滿足住戶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按下列渠道籌集:
(一)年度公共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建設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
(四)中央和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社會保障性住房專項建設補助資金;
(五)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融資款;
(六)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應當專項用于下列支出:
(一)新建、改建、回購社會保障性住房;
(二)收購其他住房用作社會保障性住房;
(三)社會保障性住房分配之前所需的維護和管理;
(四)償付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融資本息。
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支出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
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的籌集、撥付、使用、管理和租金收支,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jiān)督和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
第三章 申請與分配
第十四條 具有本市戶籍的住房困難家庭,可以依照本條例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
住房困難標準、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家庭收入(資產(chǎn))標準以及具體的住房保障方式,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
(一)申請之日前五年內有房產(chǎn)轉讓行為的;
(二)通過購買商品房取得本市戶籍未滿十五年的;
(三)作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過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戶籍未滿十年的;
(四)已領取拆遷公有住房安置補償金未退還的;
(五)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申請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須共同申請;其他家庭成員也可以共同申請。申請家庭的收入(資產(chǎn))、住房面積應當合并計算。
申請家庭包括本市符合社會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達到規(guī)定年齡的單身居民。
第十七條 符合申請條件的每一家庭只能申請一套社會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條 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戶籍、收入(資產(chǎn))、住房等相關信息,提交下列資料:
(一)社會保障性住房申請表;
(二)家庭收入(資產(chǎn))、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家庭應當對其申報的相關信息和提交資料的真實性作出書面承諾,聲明同意接受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戶籍、收入(資產(chǎn))、住房等情況的調查核實。
第十九條 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報材料符合規(guī)定的,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受理。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對申請家庭的人口、戶籍、收入(資產(chǎn))、住房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在社區(qū)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二)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對申請材料及申請家庭收入(資產(chǎn))、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guī)定條件進行審查,并將申請材料及初審意見報送區(qū)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區(qū)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guī)定程序進行復審后報送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
(三)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進行審核,公安、民政、國土房產(chǎn)、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xié)助。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將審核結果通過指定的報紙、網(wǎng)站公示七日,經(jīng)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確認社會保障性住房輪候資格。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核,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障性住房實行按批次輪候分配制度。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每批次的輪候分配方案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屬于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yǎng)的`特困人員應當優(yōu)先分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困難家庭,在輪候時予以適當優(yōu)先分配:
(一)孤寡老人;
(二)申請家庭成員中有屬于殘疾、重點優(yōu)撫對象、獲得市級以上見義勇為表彰、特殊貢獻獎勵、勞動模范稱號的;
(三)申請家庭成員中有在服兵役期間榮立二等功、戰(zhàn)時榮立三等功以上的;
(四)國家規(guī)定其他應予優(yōu)先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家庭,可以予以單列分配:
(一)居住在危房的;
(二)居住在已退的僑房、信托代管房等落實政策住房的;
(三)居住在已確定拆遷范圍內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條件的。
第二十三條 社會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房源、分配方案及分配結果,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及時通過報紙、網(wǎng)站向社會公布,接受監(jiān)督。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以共有產(chǎn)權(自住)等方式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配售社會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和分配程序、具體實施的時間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在本市穩(wěn)定就業(yè)的非本市戶籍人員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的,申請條件與分配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guī)定。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09516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