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公開征求意見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共分為總則、網絡信息內容建設、未成年人網絡權益保障、預防和干預、法律責任和附則六個章節三十六條內容,下面是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9月30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中國青年網記者注意到,意見稿中提到:“衛生計生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組織開展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教育,對未成年人網絡成癮實施干預和矯治”,明確提出了對未成年人網絡成癮實施干預、矯治。同時,意見稿對學校、家庭、政府、社會等各方在預防和干預未成年人網絡成癮方面提出了具體責任和要求。
意見稿共分為總則、網絡信息內容建設、未成年人網絡權益保障、預防和干預、法律責任和附則六個章節三十六條內容,為營造未成年人健康網絡環境以及保護青少年網絡權益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和措施,目的是為了營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網絡環境,保障未成年人網絡空間安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網絡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記者了解到,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發布的《2016年第38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6年6月,我國網民仍以10-39歲群體為主,占整體的74.7%:其中20-29歲年齡段的網民占比最高,達30.4%,10-19歲、30-39歲群體占比分別為20.1%、24.2%。與2015年底相比,10歲以下兒童群體與40歲以上中高齡群體占比均有所增長。
據悉,公開征集意見截止時間是2016年10月31日,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過信函和電子郵件的形式提出意見。詳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官網通知。
附: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營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網絡環境,保障未成年人網絡空間安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網絡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保護未成年人合法的網絡活動,保障未成年人平等、充分、合理地使用網絡,保護未成年人免受網絡違法信息侵害,避免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其接觸的信息,保護未成年人網上個人信息,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第三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作為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各級網信、教育、工信、公安、文化、衛生計生、工商、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開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以及有關負責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社會團體,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未成年人網絡安全教育、網絡知識普及、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等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
第四條 國家鼓勵相關行業組織參與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制定關于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行業自律規范,引導行業組織成員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網絡保護。
第五條 國家、社會、學校幫助和指導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學習網絡知識、提高網絡素養,教育引導未成年人正確使用網絡,預防和矯正未成年人不當網絡行為。
第二章 網絡信息內容建設
第六條 國家鼓勵通過網絡空間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民族優秀文化和傳統美德,倡導創作、提供和傳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文化產品,建設未成年人精神家園。
國家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專門網站、應用程序等網絡內容平臺的建設,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內容的生產,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技術的研發和推廣。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網絡空間制作、發布、傳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信息。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網絡平臺服務的,應當對其所登載的信息進行審查;發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信息的,應當采取措施進行過濾、刪除或屏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在網絡空間制作、發布、傳播以下不適宜未成年人接觸的信息,應當在信息展示之前,以顯著方式提示:
(一)可能誘導未成年人實施暴力、欺凌、自殺、自殘、性接觸、流浪、乞討等不良行為的;
(二)可能誘導未成年人使用煙草、酒類等不適宜未成年人使用的產品的;
(三)可能誘導未成年人產生厭學、憤世、自卑、恐懼、抑郁等不良情緒的;
(四)其他可能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網絡平臺服務的,應當對其所登載的信息進行審查;發現前款規定的信息的,應當采取措施以顯著方式進行瀏覽前提示。
第九條 國家網信部門和國務院文化、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根據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需要,依據各自職責制定違法信息和不適宜未成年人接觸的信息的管理政策,指導相關行業組織制定具體標準。
第十條 國家鼓勵并支持研發、生產和推廣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件。
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信等部門組織制定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件研發、生產和推廣的政策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學校、圖書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公益性場所為未成年人提供上網設施的,應當安裝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件,避免未成年人接觸違法信息和不適宜未成年人接觸的信息。
第十二條 智能終端產品制造商在產品出廠時、智能終端產品進口商在產品銷售前應當在產品上安裝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件,或者為安裝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件提供便利并采用顯著方式告知用戶安裝渠道和方法。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08428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