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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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工商總局公布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稱“條例”)。此次公布的條例規定更加具體化,并且條例中的細則都是對消費者的有力保護,也是適應現狀條件下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在此條例中有多個亮點給力消費者維權的同時,筆者認為,處于征求意見階段的條例還需要進一步的商榷。
一、根據法律制定的實施條例應與法律的規定相一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稱“消法”)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其權益受本條例保護。但是金融消費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
根據消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以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都應當受消法保護,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購買者不受消法保護;而根據條例第二條將以營利為目的金融消費者規定受條例保護與消法規定不一致。消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并頒布的法律,本條例的制定是國務院授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代國務院起草的行政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由此可見,法律的效力要高于行政法規,因此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不得與上位法消法的立法精神、法律的規定不一致。
然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導致法律不保護的事項卻在依據法律而制定的條例中得以保護的情形。在法律適用方面,應優先適用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規。不以生活為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金融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糾紛時,適用消法還是適用條例,會出現金融消費者與經營者各執一詞的情形。
消法是在二十二年之前制定的,市場的發展和交易方式都發生了巨大變化,對消法的適用范圍應該作相應的調整,條例試圖在法律適用范圍方面有所突破。但我認為,法律的適用范圍應該是通過立法或者人大的法律解釋來確定,而不應由根據法律制定的條例來確定。
二、實施條例與相關司法解釋的分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1981年6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規定:“凡屬于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凡屬于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決定。不屬于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進行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稱“《審理食品藥品糾紛若干問題規定》”)第三條:“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個人認為《審理食品藥品糾紛若干問題規定》第三條規定的購買者包含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但法院不支持經營者以購買者“知假買假”的抗辯,并不能得出法院支持購買者以營利為目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結論。
此司法解釋與實施條例第二條支持金融消費者以營利為目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規定,也存在理解和適用上的沖突。所以,處于征求意見階段的條例在適用范圍方面還需要進一步的商榷。
三、條例應增加對社交平臺上的交易行為予以規治的相關條款
可以看到此次條例與時俱進,細化了多個行業經營者的義務和消費者權利的規定,但不可忽視的是,在社交平臺上存在著大量的商業交易行為。如在微信的朋友圈推銷、買賣商品。人們對微信等社交平臺交易的性質認識不足,隨著社交平臺的發展,其逐漸成為了一種精準推銷的平臺、一種商品買賣的交易場所,但社交平臺交易的法律規定和監管體系并不完善,更有甚者利用社交平臺從事不法行為,如傳銷、買賣違禁物品等行為,社交平臺出現的消費糾紛也日益頻發。
因此,建議在此次的條例中增設對社交平臺中交易行為的規治條款,將在社交平臺上從事交易的主體和相關交易行為都納入到監管之中。
下面是相關內容: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對象】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條例保護,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消費維權的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研究、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措施,推進商品和服務業標準化建設,規范市場秩序,依法落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采取各種形式開展消費教育,普及科學合理的消費觀念、消費知識和消費維權的法律知識,促進消費者對自身權益保護意識的提高,引導全社會形成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
第四條【各類社會組織消費維權的作用】消費者組織、行業組織、大眾傳播媒介等社會組織應采取措施,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進行社會監督,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的作用,為消費者提供社會保護。
第五條【社會共治原則】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全社會應當協力構建政府監管、經營者自律、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社會共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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