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問答
有關負責人就新公布的《福建省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的有關問題進行了回答。
一、《辦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一是社會經濟發展和流動人口管理改革的需要。長期以來,根據公安部《暫住證申領辦法》和《福建省流動人口治安管理條例》規定,我省流動人口實行暫住證管理制度。暫住證管理制度是以控制型為主的管理模式,在改革開放初期對加強我省流動人口管理、穩定我省社會治安環境起到了積極作用。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經濟社會的發展,全國人口流動不斷加大,流動人口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不斷提升,原以戶籍二元化管理為基礎的暫住證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急需一種新的管理形式打破二元體制對人口流動的限制,增強社會對流動人口的認同感,提升流動人口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水平,促進居住地社會和諧發展。二是實施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的需要。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立足我國發展的階段性特征、著眼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作出的一項制度性安排,是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是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2015年11月26日,國務院發布了《居住證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全國范圍內改暫住證管理制度為居住證制度,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居住證制度。《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落戶條件等因素,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因此,為做好《條例》貫徹落實工作,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為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良好的軟環境,制定我省實施辦法勢在必行。
二、申領居住證有哪些條件?
答:《辦法》第七條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辦理暫住登記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一)合法穩定就業:在居住地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招用,或者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合法穩定住所:在居住地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租賃的房屋或者用人單位、就讀學校的宿舍居住的;
(三)連續就讀: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并就讀的。
三、申領居住證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公民申領居住證,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采集人像信息,提交《福建省居住證申領表》、居民身份證,并根據以下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一)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應當提交的材料為: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錄用(聘用)證書、社保繳納憑證等;
(二)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應當提交的材料為:自有(親友)房屋產權證明文件或者購房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當提交的材料為:學生證或者就讀學校出具的連續就讀證明等。
四、如何辦理居住證補領、換領和簽注?
答:關于居住證補領、換領:《辦法》第十條規定,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關于居住證簽注:《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居住證每年簽注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證簽發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持本人居住證和居民身份證、居住地住址或者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五、居住地住址變更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答:《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居住證持有人變更居住地住址的,不再重新換發居住證,可以按照下列規定持本人居住證和居民身份證、新居住地住址或者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到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一)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的,簽發日期不變,居住年限連續計算;
(二)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同一設區的市但不同縣級行政區域的,簽發日期變更為辦理變更登記的日期,居住年限是否重新計算,由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決定;
(三)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不同設區的市的,簽發日期變更為辦理變更登記的日期,居住年限重新計算。
六、居住證持有人享有哪些基本公共服務?
答:《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居住證持有人享有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教育服務。適齡兒童就讀居住地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憑父母(其他法定監護人)居住證,由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統籌安排就讀。在居住地就讀的初中畢業生,可以按照規定在當地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錄取。具有我省高中階段學籍并有3年完整學習經歷的畢業生,可以就地報名參加普通高考,與當地考生享有同等的錄取政策。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享受國家資助政策;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按規定在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享受免費就業政策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失業登記和就業信息服務。就業困難人員可以按照規定享受免費就業援助;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免費建立健康檔案、健康教育、孕產婦和兒童保健、傳染病防控、兒童接種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四)計劃生育服務。免費享受婚前醫學檢查、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和計劃生育免費技術服務項目及避孕節育服務;
(五)公共文化體育服務。免費享受圖書館閱覽、藝術館藝術培訓、科技館科普和公共體育健身場所等公共文化服務;
(六)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在申請法律援助、人民調解等公共法律服務事項時,享受與當地居民同等待遇;
(七)社會保險服務。依法參加并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待遇,并可以在異地轉移、接續;
(八)住房保障服務。按照規定享有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按照當地住房保障規定,申請保障性住房;
(九)人才優待服務。具備相應的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可以參加本居住地勞動模范、五一勞動獎章、三八紅旗手等評選,并享受相應待遇;
(十)老年人、殘疾人優待。按照規定享受與當地老年人、殘疾人同等的優待;
(十一)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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