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主要內容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出臺了《臺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那么條例有什么主要內容?下面是詳細內容。
《臺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主要內容
近日,臺州市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臺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并報該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一、《條例》制定的主要考量。
近年來,得益于臺州市“多城同創”“三改一拆”和“美麗臺州”建設等活動的有效推進,臺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面貌取得顯著改善。與此同時,隨著城市布局、發展規劃的調整以及市民對生活環境的要求不斷提高,城市管理工作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對“僵尸車”霸占公共泊位、“牛皮癬”廣告清而不止、運輸車跑冒滴漏、臨街商鋪占道經營、建筑垃圾亂堆亂放、生活垃圾分類不當等問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雖然國務院和省人大已經出臺了相關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但由于該市城市管理中存在的上述問題,上位法或是未規定,或是規定不具體、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滿足城市管理的實際需要,臺州市亟需制定一部針對地方現狀、具有地方“味道”的地方性法規,因此,在充分征求該市市民意見的基礎上,將首部地方性法規的立法主題確定為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自2015年9月下旬開始,該市行政執法局成立了立法工作領導小組,赴杭州、寧波、蘇州、常州等城市進行學習考察,歷時三個月完成《條例》草案送審稿的起草工作,于2015年12月31日呈報臺州市政府。自2016年1月起,臺州市法制辦書面征求各地各部門和立法專家的書面意見,通過臺州政府法制網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會同市行政執法局組成調研組赴黃巖、臨海、玉環、天臺等地召開座談會,組織了專家論證會和立法聽證會,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建議。2016年2月,臺州市政府辦公室再次征求各縣(市、區)、市級各部門對《條例》草案的修改建議,并召開征求意見會。市政府法制辦會同市行政執法局逐條修改、七易其稿。2016年3月8日,市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草案。
二、《條例》的主要原則
《條例》草案起草遵循四個原則:一是堅持法制統一。《條例》草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原則、范圍內,進一步明確、細化有關內容。二是堅持精簡。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上位法已有規定的,除為了保持體例完整的需要外,《條例》草案原則上不再重復。三是體現地方特色。《條例》草案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對臺州市城市管理中的“僵尸車”橫行、“牛皮癬”亂象、戶外廣告無序、村留地雜亂、建筑垃圾亂堆亂放等群眾較為關注的問題進行規制。四是堅持管用。一方面,《條例》草案進一步明確了上位法的相關規定,增強操作性,確保上位法在臺州市得到有效實施;另一方面,《條例》草案在設定行為模式和法律責任過程中,充分考慮守法成本和違法責任的協調性,增強法條規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條例》的主要制度
《條例》草案共5章58條,分為總則、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市容管理、環境衛生管理、其他規定等五個部分。《條例》的主要適用范圍為該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鎮建成區和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其他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條例》草案的規定充分體現了臺州特色。《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規定,停放在公共泊位超過七日且影響市容的車輛,拒不駛離的,可以轉移至其他場所。該規定可以為有關部門整治城市“僵尸車”提供法律依據,解決目前對此類車輛執法無法可依的問題。《條例》草案第三十一條規定,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區域內的待建用地或者閑置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建設臨時綠地或者停車場。該規定解決了該城市中存在大量的村留地,容易成為城市垃圾堆放地的情形。《條例》草案第三十三條明確了設置者對戶外廣告及非廣告設施的安全管理責任,對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設施,經責令改正而未改正的,可以拆除。該條基于臺州市臺風多發的狀況。《條例》草案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通過提供有關通信工具號碼使用人的信息、限制呼入等方式協助城市管理部門執法。該條主要針對城市小廣告成為“牛皮癬”的現象。
另外,《條例》草案有關法律責任的設置,堅持遵循上位法已有規定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的要求,重點對自行設定的禁則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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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管理。
鎮建成區和經濟開發區、產業集聚區、工業園區等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其他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按照本條例關于城市建成區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管理原則】 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政府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城市管理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五條【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職責】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經濟開發區、產業集聚區、工業園區等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其他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單位負責。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民政、衛生、環保、市場監管、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執法實施部門】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行政強制等職權,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區域,依法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第七條【規劃體系和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建立科學完備的基礎設施體系、專業作業服務體系和城市管理體系。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公眾參與】 公民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
鼓勵依法建立市容和環境衛生公益組織,倡導居(村)民委員會組織制定市容和環境衛生公約,動員市民參與市容和環境衛生公益活動。
第九條【市容環衛作業保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履行職責。
鼓勵單位和個人為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提供便利。
第十條【表彰獎勵】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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