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制定了《江門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下面是詳細內容。
《江門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鎮的建成區和建成區以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建成區以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范圍,由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第三條【基本原則】
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部門協作、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實行科學化、規范化、便民化的管理。
第四條【管理職責】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市容環境衛生工作所需經費,完善市容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城市公共服務水平。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和考評機制。
區(縣級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區(縣級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發改、教育、公安、民政、財政、建設、交通、水務、園林、工商、文化廣電、衛生、環保、規劃、體育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權利和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整潔、優美市容環境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整潔、保持環境衛生的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對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和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的權利。
第六條【宣傳教育】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教育、文化廣電、衛生等部門以及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區等公共場所的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采取各種形式進行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學校應當結合教育活動進行市容環境衛生知識教育。
第二章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第七條【責任區一般規定】
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制度。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場所及其建筑控制線與用地紅線之間的區域。
第八條【責任區劃分】
建筑物、構筑物、設施、場所的產權人是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產權人、使用人、經營人、管理人之間有管理責任約定的,從其約定。
產權人、使用人、經營人、管理人之間管理責任約定不明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城市道路、橋梁及其附屬區域,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單位負責;
(二)軌道交通、隧道、地下通道、高架道路、公路、鐵路,由管理人負責;
(三)城市綠地以及綠化配套設施由有關規定確定的管理人負責;
(四)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旅游景區、技術工業園區、公園、公共廣場、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由管理人負責;
(五)各類市場、商業廣場、商店、超市、賓館、飯店、展覽展銷、個體商鋪、攤檔等場所,由經營人負責;
(六)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建筑紅線內及其圍墻等附屬建筑物、構筑物由本單位負責;
(七)建筑工地、未竣工驗收或者已竣工未移交的住宅小區及其附屬道路、市政公用設施等建設工程范圍由建設單位負責;
(八)整治土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九)市、區財政出資建設的已交付使用市政公用設施,以及單位和個人出資建設的已交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養護、維修的市政公用設施,由屬地區(縣級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十)單位和個人出資建設的未交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養護、維修的市政公用設施,由管理人負責;
(十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十二)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內街內巷由屬地(縣級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十三)城中村由屬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
(十四)港口、碼頭的港池水面,由港口、碼頭的管理人負責;
(十五)湖泊、水庫、水塘、池塘、魚塘、水渠由管理人負責;
(十六)各類船舶由船舶管理人負責;
(十七)無法確定產權人、使用人、經營人、管理人的區域,由屬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責任區或者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屬地區(縣級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責任區跨區(縣級市)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責任區和責任人確定后,應當書面告知責任人。
第九條【責任人責任】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在責任區范圍內履行下列責任: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擺設、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拉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無蚊蠅孳生地;
(三)保持水域衛生整潔,不得將廢棄物排入水體,采取設置水面漂浮物攔截裝置等措施防止漂浮物流出責任區;
(四)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其整潔、完好;
(五)發現責任區內市政公用設施、市政綠化植物和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所有的設備、設施存在倒塌、損壞、污濁、腐蝕、陳舊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或者環境衛生標準的情形的,應當及時通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六)發現責任區內有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和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要求行為人自行清理、補救,并可以向屬地區(縣級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責任人可以自行履行責任區責任,也可以委托他人或者作業單位代為履行。
第十條【責任區管理】
區(縣級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責任人履行責任,并定期組織檢查。
區(縣級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責任人對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和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的報告時,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內責任人信息檔案,及時記錄和更新責任人名稱、具體責任區范圍、聯系方式、責任履行情況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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