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新修訂《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12月30日)中午12點,央行通過官方網站公布了新修訂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這對于貪官污吏、偷稅漏稅者和恐怖分子而言,是一個重大利空。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是2006年11月公布的,此次修訂是今年12月9日完成的,將從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據規定,下列交易構成了“大額交易”,金融機構需要向央行報告:
1、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此條與2006年版的不同,是把“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降低為“5萬元或以上”,增加了“含1萬美元”)
2、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此條與2006年版基本相同,只是增加了“含200萬元”、“含20萬美元”的內容)
3、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此條與2006年版基本相同,只是增加了“含50萬元”、“含10萬美元”的內容)
4、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此條與2006年版的不同,是增加了人民幣“20萬元或以上”的要求,增加了“含1萬美元”)
此外,根據該辦法第25條的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從事匯兌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
而且央行還規定,金融機構還應該密切關注客戶的以下資產是否合法、正常:
包括但不限于銀行存款、匯款、旅行支票、郵政匯票、保單、提單、倉單、股票、債券、匯票和信用證,房屋、車輛、船舶、貨物、其他以電子或者數字形式證明資產所有權、其他權益的法律文件、證書等。
我相信如果貪官污吏看了這個管理辦法,基本上欲哭無淚。想想看,2006年末的時候,中國的廣義貨幣M2只有34.6萬億,那時候20萬以上現金才叫“大額交易”,才會被央行注意到。而到了今天,中國的廣義貨幣M2已經增長到了153萬億,是2006年的4.4倍,但大額現金交易的定義卻下降了4倍。我們可以這樣認為,央行對大額現金的監管力度加強了16倍以上!
其他項目看似沒有調整,但如果考慮到M2增長4.4倍的現實,相當于管控力度也相應增加了4.4倍。
更為重要的是,銀行、保險、證券、期貨、基金、第三方支付、匯兌機構、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等等,統統被納入了這個管理辦法,都需要申報“大額交易”、“可疑交易”。其中“可疑交易”沒有數量上的嚴格標準,只要金融機構認為可疑,都需要上報。
而被納入“穿透式監管”的不僅有你的存款、現金,還有幾乎所有的資產存在方式,目前尚屬例外的只有實物黃金和收藏品了。
在這種監管方式下,貪官手里的現金就成為燙手山芋,只能小心翼翼地放在自己家里,等著“印度式反腐”的政策出臺,或者是數字貨幣的出現,這些現金將最終徹底變成廢紙!
難道他們不能隔三差五到銀行存入“不超過5萬元的現金”嗎?當然可以,但這樣次數多了,早晚也會讓銀行認為“交易可疑”的。到那時,銀行就可以不按照金額的標準,直接央行提交“可疑報告”了。
難道貪官們不能去買黃金嗎?當然可以,但以后實物黃金的交易,央行也可以委托商業銀行對金條編號登記,沒有銀行印記的黃金則可以被納入“可疑黃金”,到那時價值也會大打折扣。
當然,反腐敗、反洗錢、反偷漏稅和反恐的終極手段,是數字貨幣。到那時,“錢和錢的流動”將變得徹底可辨認、可追溯,個人財富會變得高度透明。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并公布的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
第三條 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金融機構應當通過其總部或者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按本辦法規定的路徑和方式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第二章 大額交易報告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四)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累計交易金額以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支出單邊累計計算并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準。
第六條 對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七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交易或行為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包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辦理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九條 下列金融機構與客戶進行金融交易并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銀行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第十條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境內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機構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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