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全文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制定了《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
《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行為,加強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維護消費者和食品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和服務,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生產條件簡單、經營規模小、從業人員少,從事地方特色或者傳統工藝生產加工食品以及銷售活動的個體生產經營者。
本條例所稱小餐飲,是指有固定經營門店,從業人員少、條件簡單,從事餐飲服務的小餐館、小吃店、小飲品店等個體經營者。但是,經營面積在五十平方米以上的,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經營門店,在劃定的場地和規定的時間內銷售食品、現場制售食品的個體經營者。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活動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建立健全監督管理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統籌協調和指導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相關政策措施,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機構和安排人員,負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日常巡查等食品安全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工商注冊登記和相關管理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城鄉規劃建設行政部門根據城鄉規劃的要求,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集中場所的規劃以及相應配套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等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風險評估工作,省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制定并公布相關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設區的市、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市容環境衛生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攤販登記備案及其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與服務等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與服務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獎勵、資金資助和場地租金優惠等措施,鼓勵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者規范管理,改善生產經營條件和工藝技術,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促進健康發展、方便群眾生活的原則,統籌規劃、建設、改造適宜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集中場所和街區,配套建設相應的給水、排污等設施,改善生產經營環境。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食品攤販集中經營場所和街區建設,引導集中連片經營。
第七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按照積極引導、自愿加入的原則,吸收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經營者加入協會,指導其依法生產經營,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第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依法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行為和管理服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九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實行許可制度管理,食品攤販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管理。實施許可、發放登記卡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許可證或者登記卡。
第十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從業人員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口罩;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器具。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持有效健康證明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一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采購食品原料、輔料、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落實索證索票制度,進行進貨查驗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名稱、規格、批號、數量、供貨者名稱以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二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食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相關產品符合國家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
(二)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三)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應當無毒、無害、清潔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四)生產、銷售、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設備,應當安全、無害并保持清潔,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運輸;
(五)食品添加劑應當專區(柜)存放,有符合標準的稱量工具;
(六)按照國家標準和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攤販在現場制售過程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劑;
(七)生產經營的食品不得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禁止性規定;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餐廚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處理,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經營、餐飲等環節。
第十四條 集貿市場、集中經營區的開辦者或者食品柜臺的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查驗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登記卡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二)檢查食品經營者的生產經營環境和條件,發現有違反食品安全相關規定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三)舉辦臨時性食品展銷活動,應當提前5日向所在地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四)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經營項目、商品信息,指導并督促食品經營者建立生產經營臺賬,執行食品安全制度;
(五)建立食品經營者管理制度,加強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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