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南省公共機構節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全文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湖南省公共機構節能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制定了湖南省公共機構節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湖南省公共機構節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湖南省公共機構節能專項資金管理,提高公共機構能源資源利用效率,充分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據《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1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的通知》(湘政辦發〔2011〕5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節能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節能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引導省級和市州及縣(市區)公共機構開展節能工作的專項資金。
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條 節能專項資金設立時間為3年,如確需延續,應重新進行績效評價并按程序報省政府批準。
第四條 節能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以公開、公平、公正為基本準則,堅持科學規范、重點突出、注重示范、統籌安排、限期執行、節能保效的原則,優先安排節約(節能)型公共機構示范創建單位申報的節能項目,扶持合同能源管理,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程序。
第二章 支持范圍、方式和標準
第五條 節能專項資金用于支持全省公共機構重點節能改造項目(不涉及節能生產環節),主要包括:
(一)能源資源計量器具設備節能改造項目;
(二)照明、鍋爐、熱水、空調、門窗等辦公設施設備節能改造項目;
(三)用水器具改造、水電管網和雨水收集系統改造項目;
(四)太陽能、空氣能、水汽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廣應用項目;
(五)既有建筑圍護結構節能改造項目;
(六)國家和省確定的其他節能改造項目。
第六條 節能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管理,按照一定標準對項目單位給予支持。原則上,項目的執行期(自項目批復至項目完工)不超過1年。
第三章 項目及資金申報
第七條 每年年初或年中,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按照省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公布下一年公共機構節能專項資金扶持的節能領域和節能項目,并組織開展相關工作。
第八條 申請節能專項資金的項目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項目總預算不低于50萬元;
(二)申報項目科學可行,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三)滿足循環經濟、安全、節能、環保、降耗等要求,達到一定標準的年節能量。
第九條 申請節能專項資金的項目單位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實行財務獨立核算、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的公共機構;
(二)有自行管理的用能系統,共同使用一套用能系統的多個單位以主要管理單位的名義進行項目申報,項目單位原則上在同一預算年度只能申報一個節能項目;
(三)具有較為完善的能耗統計、計量與管理制度,能夠及時、按質、按量完成公共機構能耗統計等各項工作任務;
(四)實行專門的項目管理,并建立績效考核制度。
第十條 凡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需提供下列資料:
(一)公共機構節能項目申請報告,具體包括預期節能目標、項目實施節能改造的技術、設施設備種類和數量、可行性分析、技術支持單位的資質、項目預算明細及資金來源、項目進度等;
(二)公共機構節能項目及資金申請表(見附件);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第十一條 申報的`節能項目,于每年6月底前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和省財政廳按下列程序組織申報:
(一)省級各部門、各市州根據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省財政廳公布的公共機構節能專項資金支持重點,組織開展本部門、本地區所屬公共機構開展項目申報工作;
(二)省級公共機構節能項目由主管部門遴選后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和省財政廳申報;省以下公共機構節能項目由市州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統一受理,會同市州財政部門審核遴選后,聯合行文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和省財政廳申報。申報單位提交的申報資料必須真實有效。
第四章 項目評審及資金撥付
第十二條 節能專項資金項目審核及資金撥付程序:
(一)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省財政廳對單位申報的項目情況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項目納入項目庫統一管理;
(二)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省財政廳組織有關專家對項目庫內的項目進行集中評審和實地查驗,于每年11月底前形成評審意見,并確定下一年度實施項目和資金分配方案;
(三)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省財政廳將年度實施項目和資金分配方案在本部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
(四)公示無異議后,省財政廳會同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根據預算管理要求和年度實施項目,及時下達指標文件;
(五)專項資金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的60日內正式下達。
第五章 績效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和省財政廳應加強對項目的監督檢查,督促項目按計劃進度實施,確保項目按期實現預算績效目標。
第十四條 項目竣工驗收后,項目單位對節能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自我評價,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提交項目績效報告。
第十五條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要組織開展節能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工作,對項目單位節能專項資金支出進行評價,并向省財政廳提交績效評價報告。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節能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必要時進行財政重點評價,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節能專項資金必須按規定用途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擠占或挪用。
第十八條 節能專項資金實行“制度辦法、申報流程、評審結果、分配結果、績效評價等全過程公開”。
第十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經查實,收回或不予撥付專項資金,且在2年內不予受理其項目申請;屬于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追究法律責任:
(一)申報材料弄虛作假或同一項目變相重復申報的;
(二)未按計劃實施項目的;
(三)截留、擠占或挪用節能專項資金的;
(四)項目實施完成后,實際節能效果未能達能預期目標的;
(五)不按要求提交項目績效報告的;
(六)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湖南省公共機構節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湘財資〔2015〕12號)同時廢止。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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