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建筑節能條例》啟動執法檢查
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循環經濟發展與節約型社會建設,2006年制定的《深圳經濟特區建筑節能條例》近日啟動了執法檢查,下面是詳細內容。
市人大常委會近日啟動《深圳經濟特區建筑節能條例》執法檢查,以推動我市綠色低碳發展。昨天,執法檢查方案征求意見稿在市人大常委會官網發布,并征求市民的意見。
《深圳經濟特區建筑節能條例》于2006年實施,是全國首部建筑節能法規,在全國率先實施最嚴格的建筑節能“一票否決”制,要求新建建筑100%符合節能標準,推動了建筑節能快速發展。截至2015年底,深圳共有320個建設項目獲得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總建筑面積超過3300萬平方米,數量及規模居全國前列。
但是,深圳的建筑節能也存在一些問題。運用太陽能是建筑節能的重要方面。去年的績效審計報告就顯示,截至去年8月,我市已完成250個太陽能項目,其中有56個項目建成后一直未投入使用,涉及投資額9000多萬元。其中,保障性住房項目就有11個,投資額超過3000萬元,造成巨大的浪費。
此次執法檢查,不僅要組織代表展開視察活動,聽取政府及有關部門關于《條例》執行情況的匯報,更要廣泛聽取市民、企業的意見和建議。在8月召開的市人大常委會議上,執法檢查報告要提交會議審議。市政府還要針對執法檢查報告給出相應的處理情況報告,向社會公布。
相關閱讀:
《深圳經濟特區建筑節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建筑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循環經濟發展與節約型社會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特區民用建筑節能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筑節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設、改造、使用過程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在保證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內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動。
第三條 建筑節能應當遵循節約資源、因地制宜、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和保護環境的原則。
第四條 鼓勵建筑節能技術研究和產品開發,推廣應用節能型建筑結構、材料、用能系統、施工工藝和管理技術,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發展綠色建筑。
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應當發揮節能示范作用。
第五條 市、區政府應當加強建筑節能宣傳教育,增強市民建筑節能意識,并對在建筑節能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中介服務機構開展建筑節能咨詢、檢測、評估等專業服務;支持建筑節能公共技術平臺建設。
第七條 市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建筑節能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建筑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負責有關的建筑節能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循環經濟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建筑節能規劃,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建筑節能規劃應當對新建建筑的節能要求、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開發利用、建筑物用能系統的運行管理等提出工作目標、具體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九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筑節能標準化工作,促進建筑節能標準的實施。已有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可以編制嚴于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技術規范;無上述標準的,可以編制技術規范。
市主管部門編制建筑節能技術規范時,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充分聽取相關企業、行業協會、中介服務機構、科研機構和公眾的意見。
市主管部門編制的建筑節能技術規范,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送市標準化主管部門發布實施。
第十條 市規劃行政部門編制城市規劃詳細藍圖,確定建筑物布局、形狀和朝向時,應當充分考慮建筑節能的要求。
第十一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筑節能需要發布推廣、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目錄。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采用列入禁止目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
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在遵循經濟合理原則的前提下,應當優先選用建筑節能推廣目錄中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
第十二條 建筑物圍護結構和用能系統中使用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應當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
建筑物圍護結構和用能系統使用標準和技術規范中未涵蓋的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市主管部門申請評估。市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完成評估;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未申請評估或者經評估未予通過的,不得作為節能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使用。
第十三條 鼓勵實施建筑物屋頂綠化。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實行建筑物能效標識制度。市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建設單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的自愿申請,組織相關行業協會和中介服務機構,對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進行等級評定。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市政府設立建筑節能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支持建筑節能活動。
第十六條 建筑節能發展專項資金主要來源如下:
(一)財政撥款;
(二)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三)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建筑物用電超額附加費;
(四)社會捐助等其他來源。
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06130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