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建設生態文明城市條例
為了保障和促進生態文明城市建設,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了貴陽市建設生態文明城市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與收藏。
貴陽市建設生態文明城市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生態文明城市建設,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態文明,是指以尊重自然、順應自然和保護自然為前提,實現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與社會和諧共生,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經濟社會發展形態。
第三條 本市以建設生態觀念濃厚、綠色經濟崛起、城鄉環境宜人、生態文化普及、生態制度完善、市民和諧幸福、政府廉潔高效的生態文明城市為發展目標。
建設生態文明城市,應當將生態文明理念、原則、目標、方法融入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推進綠色、循環、低碳發展。
第四條 實施生態文明建設,應當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遵循以人為本、民生優先、城鄉統籌、合理開發、政府主導、全民參與、法治保障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生態文明建設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和實施生態文明城市建設規劃;
(二)制定生態文明建設指標體系;
(三)制定資源有償使用、生態產業扶持等政策措施;
(四)制定和實施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責任體系、考核辦法、獎懲機制;
(五)建立生態文明建設決策、協調、合作和激勵機制;
(六)確定節能量、碳排放權、排污權、水權交易等試點與推廣。
縣、鄉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文明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的權利和義務,有權檢舉、投訴和依法控告危害生態文明建設的行為。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實行首問責任制,及時處理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方面的檢舉和投訴。
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并且鼓勵、引導公眾參與生態文明建設,保障公眾的生態文明建設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建設生態文明城市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九條 生態文明城市建設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互銜接,協調一致。
生態文明城市建設規劃,應當包括總體要求、空間開發格局、產業體系構建、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宜居城市建設、生態文化建設、生態社會建設和制度保障等內容。
依法批準的生態文明城市建設規劃,非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人口資源環境相均衡、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劃定生態功能區,規定高效集約發展區、生態農業發展區、生態修復和環境治理區、優良生態系統保護區等功能分區及其規范要求,確定片區功能定位與發展方向。
各級人民政府實施城鎮化建設,布局產業發展和生態安全項目,應當按照主體功能定位進行。
第十一條 生態文明建設指標體系應當包括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生態產業、生態文化、基礎設施、民生改善和政府責任等指標,與公眾滿意度和生態文明建設的發展需要、實施進度相適應。
第十二條 制定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責任制,應當突出下列內容:
(一)經濟社會發展約束性指標;
(二)水污染防治以及水環境質量改善、水源地保護;
(三)大氣污染防治以及空氣質量改善;
(四)土壤污染防治以及耕地、林地、綠地和濕地的保護、建設和利用;
(五)噪聲污染防治以及聲環境質量改善;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綜合利用與處置;
(七)水利、交通、市政等基礎設施以及防災減災體系建設;
(八)重大生態修復工程以及石漠化、水土流失綜合治理;
(九)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比重、碳排放強度下降指標;
(十)公眾反映強烈的其他生態環境問題。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生態產業體系建設目標,實施國家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鼓勵發展生態工業、高新技術產業、現代生態農業、現代服務業、生態旅游業和節能環保產業,推進發展循環經濟、實施清潔生產和傳統產業升級改造。
生態文明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應當將低碳、節能、節水、節地、節材、新能源、綠色建筑、資源綜合利用、主要污染物減排、生態環境保護建設和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等項目列為重點投資領域,并且按照國家規定落實或者督促落實財政性資金支持、選址供地、政府采購和信貸支持等優惠、扶持措施。
第十四條 開發區、產業園區應當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要求統籌規劃、改造升級,加強環境和設施配套,建設循環經濟基地,推動產業集群發展。
第十五條 磷、鋁、煤等資源型產業,應當遵循開發與保護并重的原則,按照就地轉化、精深加工、延伸產業鏈的要求,推動煤電磷、煤電鋁、煤電鋼和煤電化一體化發展,采用清潔生產工藝,實現物質和能源的梯級利用,降低資源和能源消耗,提高三廢利用率,減少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不得引進不符合生態保護法律法規、國家產業政策、生態文明城市建設規劃、生態功能區劃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
第十七條 禁止生產、銷售列入淘汰名錄的設備、材料和產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
生態文明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本區域內落后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的限期淘汰計劃,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計劃完成限期淘汰。
第十八條 實施新農村建設和鄉村清潔工程,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推行生態循環種養、休閑觀光生態農業、大中型沼氣生態循環和村寨污水凈化處理等模式,防治農村生活污染、工業污染、農業面源污染,加強農田水利設施、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與管理,保護農村自然生態,建設現代生態農業產業體系。
推進城鄉規劃、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一體化,鼓勵和推廣社區支持農戶的綠色紐帶模式,建設生態鄉村,促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實現城鄉統籌、深度融合、互信互惠、共同發展。
第十九條 加強以河湖水系、環城林帶為重點的水源、林地、綠地、濕地等資源保護和建設,擴大森林、湖泊、濕地面積,提高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森林覆蓋率、城市綠地率和林木蓄積量,維護自然生態系統和自然景觀,鞏固城市生態屏障和長江、珠江上游生態屏障。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弘揚生態文化,實施城市精神塑造工程、城市形象傳播工程和誠信體系建設工程,發展體現生態文化、地方特色的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推進生態文化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媒體、文化設施和文學藝術等途徑形式,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宣傳,普及生態文明知識。
第二十一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生態文明區域、單位、家庭以及示范教育基地等創建活動,組織開展生態文明教育培訓和志愿服務,改善生產生活秩序和人居環境,提高生態文明素質,促進形成綠色消費、綠色出行等生態、環保、健康和文明的行為方式和生活習慣。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生態文明教育納入地方課程,學校應當設置生態文明教育校本課程并且保證相應課時,托幼機構應當安排生態文明教育活動,開展兒童、青少年的生態文明養成教育。
第二十二條 機關以及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建立綠色采購制度,優先采購和帶頭使用低碳、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以及再生產品,節約使用辦公用品,按照定額指標用能、用水。
餐飲、娛樂、賓館和交通運輸等服務性行業,應當采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減少使用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產品。
第二十三條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生態文明建設行為規范,維護城市形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亂扔雜物;
(二)隨意傾倒垃圾、污水;
(三)亂涂、亂貼、亂畫;
(四)違章占道擺攤設點;
(五)損壞樹木花草、綠化設施;
(六)違法橫過道路;
(七)違法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十四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進行取土、挖砂和采石等活動:
(一)公路、鐵路干線等對外連接干道兩側和機場、車站周邊的可視范圍內;
(二)飲用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區、環城林帶和公園內;
(三)湖泊、水庫周邊,河道沿岸。
上述區域內已經建成的取土場、采砂場、采石場,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限期關閉,并由生產經營者負責生態修復。因限期關閉給合法生產經營者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在紅楓湖、百花湖、阿哈水庫、花溪水庫、松柏山水庫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以及準保護區距湖面最高水位線500米以內,其他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除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禁止新建小規模畜禽養殖場,禁止圍湖造田、圍湖養殖以及其他縮小湖泊、水庫庫容的行為。
在前款規定區域內,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存在的小規模畜禽養殖場,應當建設污染防治設施,并且進行有效治理,達標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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