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全文)
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已經頒布出臺了,大家知道有什么具體內容呢?下面一起來看看!
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和特種設備安全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具體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以下統稱安全管理人員);其他負責人、相關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的同時履行相應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及時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內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問題,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對本行業或者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管理。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相關領導責任。
第八條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對本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資金投入,確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有效開展。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培養以及先進技術、設備的推廣應用。
第十一條 從事安全生產服務的機構應當依法設立,依照法律、法規和執業準則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獨立、客觀、公正地從事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并對服務過程和結果負責。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深入開展安全文化活動、安全常識普及活動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動,培養和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教育引導從業人員掌握崗位安全知識及要求,遵守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增強從業人員事故預防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通過典型事故案例等加強班組安全生產教育工作,教育引導班組成員掌握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崗位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事項,遵守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計劃,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知識和技能。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等的宣傳教育,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實際制定安全社區建設規劃,支持社區開展建設工作,提高社區內單位和人員的安全素質和水平。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事故發生、開展應急救援、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推動安全文化建設、研究和推廣應用安全生產先進科學技術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以下統稱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并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健全和實施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獎懲等內容。
第十六條 礦山、建筑施工、冶煉、道路運輸、機械制造、城市地下經營、城市地下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從業人員不足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應當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指揮、強令或者放任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
(二)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人員組織生產;
(三)隱瞞或者不及時處理安全隱患。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義務:
(一)遵守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06062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