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德區勒流街道稔海村村民自治章程(討論稿)
為了進一步保障村民依法實行自治,充分保證村民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監督權,制定了順德區勒流街道稔海村村民自治章程(討論稿),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順德區勒流街道稔海村村民自治章程(討論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保障村民依法實行自治,充分保證村民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監督權,促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根據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三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領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行使職權;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四條 村民會議是本村最高權力機構,決定村內所有事項;村民代表會議行使經村民會議授權事項。村民委員會是村內事項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應當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規定,本村設立議事監事會作為村務監督機構,負責輔助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決策以及監督村民委員會執行村務情況。村民委員會、議事監事會對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
第二章 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
第五條 本村村民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員1人,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婦女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之間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關系。村民委員會成員按照《廣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規定選舉產生。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暫缺時,由副主任臨時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暫缺時,由村民代表會議在現任委員中推選臨時主持工作人選,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后,由其主持工作。
村民委員會全體成員集體辭職時,由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暫時主持村務工作,按照《廣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規定選舉新的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屆滿未能按時選舉產生,自廣東省統一換屆時間結束之日起其村民委員會成員職務自行終止。村民委員會成員缺位期間,由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暫時主持村務工作,直至選舉產生新的村民委員會成員。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建設管理、農業工作(居民工作)、社會工作、經濟管理等委員會,下屬委員會成員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共同討論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成員[本村不設下屬委員會的,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建設管理、農業服務(居民工作)、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公共福利、群眾文體、社會建設、經濟管理等工作(適用人口少的村)]。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召集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
(二)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編制并實施本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教育村民愛護公共財產和設施,珍惜土地,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三)尊重、支持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伙的合法財產權和其他合法利益。
(四)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本村生產建設和經濟發展。
(五)按照村莊規劃的要求,組織開展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建設,引導村民合理建設住宅,整頓村容村貌,搞好公共衛生,改善居住環境。
(六)加強農村社會管理,促進村民團結和家庭和睦,教育村民尊老愛幼、扶貧幫困,照顧五保戶、低保戶、軍烈屬和殘疾人;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和有非本村戶籍公民居住的村,應當教育和引導村民加強團結,互相幫助、互相尊重。
(七)依法調解民間糾紛,代表本村處理與鄰村的糾紛,維護村與村之間的團結;協調處理村民小組之間的關系;協助有關部門維護社會治安和生產生活秩序;協助有關部門對社區矯正人員和刑釋解教人員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
(八)促進農村公共服務,發展公益事業,完善公共服務設施,支持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
(九)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動,完善村級文化設施的綜合服務功能,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移風易俗,樹立社會主義新風尚。
(十)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教育村民依法履行納稅、服兵役、義務教育、計劃生育等義務,貫徹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
(十一)管理本村財務、政府撥款和捐贈資金,建立健全民主理財制度,在銀行開設基本賬戶,定期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并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十二)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
(十三)支持和組織村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及農村養老保險。
(十四)依法維護異地務工人員就業、經商、居住等權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公共服務權利和參與社區管理的權利。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并組織實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服務,接受村民監督。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任期職務補貼。補貼方案根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補貼標準指導意見、本村經濟狀況和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情況制定,交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并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經費由村集體經濟收益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補貼解決。
第十一條 本村下設9個小組。每個村民小組設組長一人。
第十二條 村民小組組長應當及時收集本村民小組村民的意見和建議,并向村民委員會反映。
第十三條 村民小組在村民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和村民委員會的決定、決議。
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應當有本村民小組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第十四條 村民小組長的推選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主持,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村民小組長與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村民小組長。
選舉村民小組長的村民小組會議,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本村民小組村民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以獲得參加投票村民過半數的贊成票,始得當選。村民小組長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的,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的,根據前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和差額1人確定候選人。另行選舉的當選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但獲得贊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數的三分之一。選舉結果當場公布,并于當日或者次日內在村民委員會和各村民小組所在地公告,同時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十五條 村民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推選村民小組長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本村民小組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過三人。采用戶的代表投票的,戶與戶之間不能委托投票。
第十六條 村民小組五分之一以上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戶的代表,可以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罷免本村民小組長的要求。罷免要求應當書面提出,并列明罷免理由。村民委員會應當受理并在三十日內召開村民小組會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表決結果當場公布并于五日內在村民委員會和該村民小組張榜公告。本村民小組參加投票的參選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戶的代表參加投票,罷免有效;獲得參加投票的參選村民或者戶的代表過半數同意罷免票,罷免始得通過。罷免村民小組長不得實行委托投票。
第十七條 村民小組長可以向村民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由村民委員會受理。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辭職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村民小組會議進行審議,決定是否接受其辭職,并于五日內在村民委員會和該村民小組公告。
第十八條 村民小組長出現缺額時,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召集村民小組會議進行補選并予以公告。補選的村民小組長的任期至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時止。
村民小組長任期屆滿未能按時選舉產生,自廣東省統一換屆時間結束之日起其小組長職務自行終止。村民小組長缺位期間,由村民委員會暫時主持本小組村務工作,直至選舉產生新的村民小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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