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山東省村民自治章程范本
為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實行村民自治,一般都會制定自治章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 收集的2016山東省村民自治章程范本,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2016山東省村民自治章程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為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實行村民自治,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三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村民委員會應當自覺接受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的領導,依法做好職責范圍內的工作。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會議的執行機構、工作機構,負責召集村民會議,執行村民會議的決議、決定,向村民會議報告工作,接受村民的監督。
第五條 本章程由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具體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監督。本章程是全體村民的行為規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須嚴格遵守。
第二章 村民組織
第一節 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
第六條 村民會議是村民實行民主決策的主要形式,是村民依法按程序行使決策權和監督權并對全體村民負責的最高權力機構,村民會議由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第七條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委員會主任主持。
村民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議,應當召集召開村民會議。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
第八條 新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產生后應組織召開第一次村民會議,討論向村民代表會議授權的內容,經與會村民過半數表決通過,并履行向村民代表會議授權的手續。
第九條 村民會議除討論決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所列事項外,開展下列工作:
(一)討論決定本村經濟和公益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聽取和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村財務收支報告;
(三)評議和監督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四)討論、制定計劃生育方案;
(五)撤銷或者改變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撤銷或者改變村民代表開會決定的事項;
(七)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村民會議設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由村黨組織成員、村委會成員、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及居住本村各級人大代表組成。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組為單位推選產生,每 戶推選產生1名。
第十一條 村民代表具有提出議題權、投票(舉手)表決權、監督評議權、反映意見和提出建議權。
第十二條 村民代表具有聯系村民的義務,按時參加會議的義務,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義務,帶頭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所作決定的義務,協助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義務。
第十三條 村民代表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臨時決定召開。
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須經村民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村民代表會議向村民會議負責,由村民會議授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討論決定完成國家任務和各項措施。
(二)討論決定村建設規劃的實施。
(三)討論決定新建、擴建基建工程項目和公益事業。
(四)討論落實人口出生計劃。
(五)討論決定村重大財務開支。
(六)選舉產生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民主理財小組等機構。
(七)討論決定有關人事安排。
(九)聽取村委會和有關組織的工作報告。
(十)審議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辭職請求。
(十一)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制度等規章制度。
(十二)審議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將村民會議的決定、決議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布,或利用明白紙、村廣播等宣傳工具向村民公開。
第二節 村民委員會
第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是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群眾自治組織。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村民會議,并向村民會議報告工作,執行村民會議的決定、決議,接受村民的評議和監督;
(二)編制本村經濟和公益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草案,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組織實施;
(三)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尊重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財產權及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四)依法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教育村民珍惜土地,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五)教育村民實行計劃生育;
(六)編制年度財務預算草案,管理村級財務和集體財產,提出村集體重大事項開支的草案;
(七)編制村莊建設規劃草案,并按照規劃進行街道建設,指導村民建設住房,改善居住環境,提高村民生活質量;
(八)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促進村民團結和村與村之間的團結、互助,加強民族團結;
(九)向村民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增強村民的法制觀念,教育村民履行法定義務,發展科技文化教育衛生事業,組織村民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提高村民的道德修養和文化素質;
(十)教育村民愛護國家和集體財產;
(十一)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涉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所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第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應當依法進行換屆選舉。上一屆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七日內向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移交公章、財務賬目、檔案資料及辦公設施等;逾期拒不交出的,新一屆村民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村委會在工作中應建立健全會議制度,學習制度,村務公開制度,廉潔自律制度,檢查監督制度,并認真執行.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向村民會議提出辭職,由村民會議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討論決定:
(一)以權謀私,在村民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玩忽職守,給村民的生產、生活造成一定損失的;
(三)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法規、政策規定生育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個月不參加村民委員會工作的;
(五)在年度評議中,半數以上村民認為不稱職的;
(六)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其他行為的。
村民委員會成員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也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罷免要求。
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現缺額需要補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在三個月內進行。
第二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合作社管委會成員不按規定決策、管理、審批等給村集體經濟造成損失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條二十二 村民委員會設財經管理、人民調解、治安保衛、計劃生育等工作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由村委會成員分工負責。
第二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便于生產、生活和開展活動的原則將本村村民分設若干個村民小組。
村民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和撤換。村民小組長的職責是召集和主持村民小組會議,組織本組村民貫徹執行村民會議的決定,完成村民委員會交給的任務和開展各項活動,并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反映村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辦理本村民小組的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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