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個人不可公開求助
在慈善法規定中個人公開募捐不等于個人求助,求助需要走一定的程序,下面讓小編給大家詳細的講解吧。
《慈善法》個人不可公開求助
3月16日上午9時,孕育十年的《慈善法》草案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閉幕會上,以2636贊成票表決通過。多家媒體在第一時間跟進報道。
隨報道而來的,卻是網友們對《慈善法》的強烈質疑,許多網友認為“個人不能發起公開募捐”是一條惡規定,把個人的募款權否定了,使個人再無求助的渠道。該話題一度成為熱門微博。
細看網友的評論可以發現,之所以大家的反應這么激烈,是源于對“募捐”這個含義的不理解,將“募捐”和“求助”混為一談。兩者該怎樣區分,南都公益觀察為大家帶來解答:
個人公開募捐≠個人求助
《慈善法》規定的公開募捐,是指為公益目的而開展的面向社會公眾籌集財產的行為。公益目的指以不特定大多數人的利益為目的。
簡單來說,為一個特定的人發出求助籌款信息,屬于個人求助行為;如果為一群不特定的人進行公眾籌款,則屬于公開募捐行為。以汶川地震救災為例,如若個人為幫助整個震區受災群體開展災后重建而進行公開籌款,該行為就構成個人公開募捐行為,被《慈善法》所禁止;而如果為災區的某個受傷的孩子籌錢,該行為屬于個人救助。
而個人救助是自然法賦予人的天然的權利,不在《慈善法》的調整范圍內。所以《慈善法》規定個人不可以公開募捐,但是并未禁止個人求助。個人遇到困境,發出求助信息,不受任何法律限定。個人求助不僅包括對自己個人的求助還包括幫身邊的親朋好友的求助,甚至還包括幫助素不相識的人的求助。此外,對給予個人求助行為的支持,《合同法》稱為贈與,亦即求助者和救助人之間你情我愿的行為。
個人為何不能發起公開募捐?個人為何不能發起公開募捐?
這并不是中國《慈善法》特有的規定,世界各國也都是如此規定。該條法規的法理源于個人財產不可分離。
募集來的財產進入個人所有權范圍以內,個人就對它有充分的.支配權利,外人難以對善款進行有效監督。而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在使用募捐財產時就無法“任性”,它需要嚴格遵照機構章程、相關制度規定,并按要求進行信息公開披露,從而規避風險。
個人求助引發的財產糾紛可以借助民法和刑法解決人求助引發的財產糾紛可以借助民法和刑法解決
看到這里,很多人會問:既然個人公開募捐會發生善款濫用問題,那個人求助呢?當然也會。
2015年,南京柯江夫婦為4歲患有腦部脊索瘤的女兒求助,借助于社交媒體的傳播力量,短時間內籌集了400萬元善款。求助者曾承諾會公開治療費用流水,但到了美國后一家人就沒了下文。網友開始質疑善款使用,還有人到派出所報案要求對該夫婦募捐和使用善款的行為進行調查。但最終卻無法認定該夫婦的行為構成犯罪。類似的新聞還有不少,如“安徽女子救女童被狼狗啃完四肢,騙捐80萬“、”女子借天津爆炸事件,微博騙捐96576.44元“等等。
之前我們提到個人對募集來的財產有充分的支配權,但該支配有一個隱設的前提,即個人處于困境。他人贈與個人財產是用于幫助個人解困的,如果個人的困境已經解除,募集資金已經超過資金需求的時候,贈與者可以要求返還。而對發起個人求助信息的人來說,當募集的款項已經足以解困的時候,應當以同樣的渠道告知不再接受贈與,如果沒有告知,將構成欺詐行為。民法規定欺詐要返還,如果這種欺詐金額數量達到一定程度,就有可能被刑法定為“詐騙罪”。
以往,個人求助主要發生在一定的地域范圍內,在比較局部的熟人圈范圍內開展,雙方的信息也比較對稱,糾紛較少。但是互聯網突破了地域限制和人際網絡,信息不對稱帶來了資源配置的不合理,出現了許多極端的個案。相較于需要按照規章制度使用資金的機構來說,個人對募集來的善款的合理使用更多取決求助者個人的責任覺悟。如果發生糾紛,雖有法律通道解決,但是想要獲得一個滿意的解決辦法,需要付出相當高成本。有專家建議民間機構組建志愿服務網絡,對網絡上的個人求助信息進行甄別,以更好幫助贈與者消除信息的不對稱。
另外,《慈善法》雖明令禁止個人不得開展公開募捐,但同時也規定了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顯然,《慈善法》又為個人參與慈善提供了另外一個很重要的途徑。
所以說,切莫誤讀《慈善法》,個人不能公開募捐,但可公開求助。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05784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