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或修改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注意事項
歡迎來到CN人才網,下面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起草或修改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特別注意的事項,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在起草或修改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時,首先要進行整體考察和判斷,如股東人數,注冊資本額,總投資額,行業、投資者經濟實力、經歷、知識結構和個性,投資者之間以往的合作關系和私人關系等。下列是應特別注意的事項。
(一)公司章程對人的效力范圍
《公司法》第11條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關于“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法沒有界定,可以在章程中約定,如:包括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人力資源負責人、產品銷售部門負責人等。
(二)關于營業范圍
營業范圍有市場識別的功能。在交易活動中,章程有界定公司能力和責任范圍的功能,從而使與公司交易的相對人識別公司。公司的外部表象具有重要作用。而這些外部表象最明顯的形式就是公司對外公示的章程。
雖然各國已經先后廢除了“越權無效原則”,但公司目的范圍條款(營業范圍條款)仍然相當重要。公司章程所規定的目的范圍條款是公司法對公司權利能力的限制。設立的公司一般都在章程中規定目的范圍條款,這也是各國公司法的要求。
1、它是公司對外行為能力的表征,也向世人宣傳公司的能力。
2、在對外功能上,目的條款一方面保護公司的出資人,他們愿意投資這個公司,是基于知道資金運用的領域和目的,是基于對章程所訂明的營業項目的興趣、了解和信任,知道資金投向,譬如他們相信電子領域賺錢而投資,如果卻今天將錢投入房地產,明天將錢投入航海,對公司出資人保護是沒有保障的。
3、通過告知與公司交易的第三人來保護該第三人,第三人也因此更相信公司及愿意與公司交易,這樣公司才能發展。
4、更重要的是,公司目的范圍條款(營業范圍條款)是公司董事、經理是否越權的重要依據,各國公司法均規定,董事、經理超越公司目的范圍條款(營業范圍條款)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可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對公司的營業范圍,市場經濟國家幾乎沒限制,只要不危害國家和他人利益都可以做,依法納稅就可以了。我國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公司的經營范圍越廣,經營可更靈活,但投資者難預見資金的運用,公司的營業項目可能過于分散;經營范圍窄,營業領域相對集中,投資者和與公司交易的人對公司了解更易,但相對不夠靈活。各有利弊。在公司成立制定章程時,應根據股東及公司治理的特點而定。
(三)關于注冊資本及出資時間的約定
1、2013年12月修改的公司法將注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但仍必須明確注冊資本額。注冊資本的多少,根據公司資金需要而定,并非越高越好,注冊資本投入后是不得抽走的。一次性投入過多,造成資金閑置和浪費,但亦非越低越好,過低業務無法開展,過低確也影響公司交易相對人對公司實力和信心的確信。
2、金額大的可約定分期投入。如果分期投入,應明確投入時間、金額。可以是具體的時間,也可以僅規定具體出資時間由董事會決定。應該規定每次出資,各股東應按認繳的比例同時繳納。
3、應約定如果沒有按時出資的違約金,如按每天萬分之五向按時出資的股東計付違約金。經守約方催告后仍不足額投資的,守約股東有權(但無義務)按實際投入資金的比例調整股權比例。
4、應約定在足額繳納出資之前股東的投票、利潤分機制,如股東按截止當時實際出資比例行使投票權和分配利潤。
5、可以對足額繳納出資之前股權的轉讓設置限制。可設定股東在足額繳納其認繳的出資之前不得轉讓股權或約定股東在足額繳納其認繳的出資之前轉讓股權的應以受讓人受讓股權后立即繳足轉讓人尚未繳足的出資為條件。因為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以及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可以請求公司的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轉讓人和受讓人都不出資,作為公司的發起人的其他股東會承擔很大風險。
6、對一些項目公司而言,為了防止公司的投資總額增加而屆時無人投資造成爛尾,可以約定項目的投資總額增加時,或法律規定公司應按照增加的投資的比例增加注冊資本的或公司股東會決定公司應增加注冊資本的,雙方應按原股權比例認繳增資;如果一方不按時增資或增資不足額的,守約方有權(但無義務)按實際投入資金的比例調整股權比例。
(四)關于注冊資金外的建設及經營資金籌措
根據股東責任有限原則,對注冊資金外的建設及經營資金的籌措,如果沒有約定,股東沒有強制的義務。但公司的事業,只有注冊資本往往是不夠的。公司所需的資金除雙方投入的注冊資本外,其余盡可能由項目公司通過向金融機構或其他機構融資解決;如果融資機構要求必須股東提供擔保,雙方應按股權比例提供;當項目公司向金融機構融資遇到困難時,項目建設及經營所需的其他資金由各股東以自身名義籌措和投入,由股東以向項目公司提供股東貸款的方式投入,資金應按比例同時投入,并且以滿足項目建設及運營的資金需求為原則,不得對項目的建設進度造成不利影響。以股東貸款方式進行融資的,貸款年限、利率等具體事宜由公司股東會決定,由公司分別與個股東簽署股東貸款協議。如果一方不按比例提供擔保或不按比例提供股東貸款的,守約方有權(但無義務)按實際投入資金的比例調整股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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