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最新版」
為了規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應用,實現安全信息共享,推進安全管理體系建設,及時發現安全隱患,控制風險,預防民用航空事故,制定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推薦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最新版】,歡迎大家閱讀與收藏。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最新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應用,實現安全信息共享,推進安全管理體系建設,及時發現安全隱患,控制風險,預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中國民用航空安全監督管理局、中國民用航空安全監督運行辦公室(以下統稱監管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民用航空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事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運行的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以下簡稱外國航空公司)和個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也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事件信息、安全監察信息和綜合安全信息。
(一)事件信息,是指在民用航空器運行階段或者機場活動區內發生航空器損傷、人員傷亡或者其他影響飛行安全的情況。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下簡稱事故征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以下簡稱一般事件)信息;
(二)安全監察信息,是指地區管理局和監管局各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監督檢查和其他行政執法工作信息;
(三)綜合安全信息,是指企事業單位安全管理和運行信息,包括企事業單位安全管理機構及其人員信息、飛行品質監控信息、安全隱患信息和飛行記錄器信息等。
第四條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負責組織建立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發布的中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統。
地區管理局、監管局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
第五條企事業單位負責管理本單位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制定包括自愿報告在內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建立具備收集、分析和發布功能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機制。企事業單位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應當報所屬地監管局備案。
第六條民航局支持中國民用航空安全自愿報告系統建設,鼓勵個人積極報告航空系統的安全缺陷和隱患。
第七條民航局支持開展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應用的技術研究,對在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局方和企事業單位應當充分利用收集到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評估安全狀況和趨勢,實現信息驅動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量不作為評判一個單位安全狀況的唯一標準。
第九條地區管理局應當依據本規定,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管理辦法,并報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條事發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如實報告事件信息,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
第二章 人員和設備管理
第十一條局方和企事業單位應當指定滿足下列條件的人員負責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且人員數量應當滿足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需要:
(一)參加民航局組織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員培訓,考核合格;
(二)每兩年參加一次民航局組織的安全管理人員復訓,考核合格。
第十二條局方和企事業單位應當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員配備工作必需設備,并保持設備正常運轉。設備包括但不限于:便攜式計算機、網絡通訊設備、移動存儲介質、傳真機和錄音筆等。
第三章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
第十三條事件信息收集分為緊急事件報告和非緊急事件報告,實行分類管理。緊急事件報告樣例和非緊急事件報告樣例包含在事件樣例中,事件樣例由民航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在我國境內發生的事件按照以下規定報告:
(一)緊急事件發生后,事發相關單位應當立即通過電話向事發地監管局報告事件信息(空管單位向所屬地監管局報告);監管局在收到報告事件信息后,應當立即報告所屬地區管理局;地區管理局在收到事件信息后,應當立即報告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門;
(二)緊急事件發生后,事發相關單位應當在事件發生后12小時內,按規范如實填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報告表,主報事發地監管局,抄報事發地地區管理局、所屬地監管局及地區管理局;
(三)非緊急事件發生后,事發相關單位(外國航空公司除外)應當參照事件樣例在事發后48小時內,按規范如實填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報告表,主報事發地監管局,抄報事發地地區管理局、所屬地監管局及地區管理局。
第十五條在我國境外發生的事件按照以下規定報告:
(一)緊急事件發生后,事發相關單位應當立即通過電話向所屬地監管局報告事件信息;監管局在收到報告事件信息后,應當立即報告給所屬地區管理局;地區管理局在收到事件信息后,應當立即報告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門;
(二)緊急事件發生后,事發相關單位應當在事件發生后24小時內,按規范如實填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報告表,主報所屬地監管局,抄報所屬地區管理局;
(三)非緊急事件發生后,事發相關單位應當在事發后48小時內,按規范如實填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報告表,主報所屬地監管局,抄報所屬地區管理局。
本條規定不適用于外國航空公司。
第十六條報告的事件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處理:
(一)對已上報的事件,事發相關單位獲得新的信息時,應當及時補充填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報告表,并配合局方對事件信息的調查核實。如事實簡單,責任清楚,事發相關單位可直接申請結束此次事件報告;
(二)負責組織調查的地區管理局和監管局應當及時對事件信息進行審核,完成事件初步定性工作;
(三)對初步定性為事故的事件,負責組織調查的單位應當提交階段性調查信息,說明事件調查進展情況,并應當在事件發生后12個月內上報事件的最終調查信息,申請結束此次事件報告;
(四)對初步定性為嚴重事故征候的'事件,負責組織調查的地區管理局應當在事件發生后30日內上報事件的最終調查信息,申請結束此次事件報告;
(五)對初步定性為一般事故征候的事件,負責組織調查的地區管理局應當在事件發生后15日內上報事件的最終調查信息,申請結束此次事件報告;
(六)當事件初步定性為一般事件,事發相關單位應當在事件發生后10日內上報事件的最終調查信息,負責組織調查的地區管理局應當在事件發生后15日內完成最終調查信息的審核,并申請結束此次事件報告;
(七)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完成初步定性或不能按規定時限提交最終調查信息,負責調查的單位應當向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門申請延期報告,并按要求盡快上報事件的最終調查信息,申請結束此次事件報告。
第十七條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報告表應當使用中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統上報。當該系統不可用時,可以使用傳真等方式上報;當系統恢復后3日內,應當使用該系統補報。
第十八條向國務院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報告事件信息,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向國際民航組織和境外相關機構通報事件信息,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當事件定性為事故或嚴重事故征候時,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門通知登記國、運營人所在國、設計國、制造國和國際民航組織,內容包括事發時間和地點、運營人、航空器型別、國籍登記號、飛行過程、機組和旅客信息、人員傷亡情況、航空器受損情況和危險品載運情況等;
(二)事故調查結束后,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門向國際民航組織送交一份事故調查最終報告副本;
(三)事故發生后30日內,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門向國際民航組織提交初步報告。事故調查結束后,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門盡早將事故資料報告提交國際民航組織。
第二十條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護與事故、事故征候、一般事件以及舉報事件有關的所有文本、影音、數據以及其他資料。
第二十一條組織事故、事故征候以及一般事件調查的單位負責對調查的文件、資料、證據等進行審核、整理和保存。
第二十二條地區管理局和監管局各職能部門應當按照民航局的相關要求報告安全監察信息。
第二十三條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所屬地區管理局的相關要求報告綜合安全信息。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04036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