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江物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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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江物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公司經安徽省人民政府“皖府股字[2000]第41號文”批準,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號碼為:340000000042587。
第三條 公司于2003年2月28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證監發行字[2003]17號”文件批準,首次向社會公眾發行人民幣普通股4500萬股,于2003年3月28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條 公司名稱:安徽皖江物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Anhui Wanjiang Logistics (Group) Co.,Ltd
第五條 公司住所:蕪湖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內
郵政編碼:241001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884,013,936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而導致注冊資本總額變更的,可以在股東大會通過同意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決議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項通過一項決議,并說明授權董事會具體辦理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總工程師。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根據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完善企業經營機制,籌措發展資金,實現資源優化組合,促進技術發展,為公司股東謀求最大利益,以支持安徽和長江區域經濟持續、穩定地發展。
第十三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的經營范圍是:許可經營項目:貨物裝卸、倉儲,國際集裝箱裝卸,物流配送,多式聯運,港口拖輪經營,煤炭倉儲,配煤加工(憑許可資質經營),普通貨運。一般經營項目:貨物中轉服務,機械設備、場地、房屋租賃服務,金屬材料、鋼材、電線、電纜、橡塑制品銷售,鐵路運輸,鐵路、公路、橋涵工程,房屋建筑與安裝,鐵路車輛維修,鐵路器材設備維護。
第三章 股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一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十六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
第十七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條 公司發起人為蕪湖港口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主發起人”)、蕪湖長江大橋公路橋有限公司、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總公司、蕪湖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和中國蕪湖外輪代理公司;除主發起人以非貨幣資產出資外,其他發起人均以貨幣出資;上述發起人的出資時間為2000年9月至11月。
第十九條 公司股份總數為2,884,013,936股,均為普通股。
第二十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公開發行股份;
(二)非公開發行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 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二)要約方式;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條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將不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1年內轉讓給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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