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清算機構管理辦法(意見稿)》釋義
制定《銀行卡清算機構管理辦法》的目的和依據是什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關于《銀行卡清算機構管理辦法(意見稿)》釋義,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銀行卡清算機構管理辦法(意見稿)》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銀行卡清算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銀行卡清算機構管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國務院關于實施銀行卡清算機構準入管理的決定》(國發〔2015〕22號,以下簡稱《決定》)等,制定本辦法。
制定本辦法的目的和依據。
對《國務院關于實施銀行卡清算機構準入管理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中已有明確規定的內容,本辦法不再重復。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清算機構是指經批準,依法取得銀行卡清算業務許可證,專門從事銀行卡清算業務的企業法人。
根據《決定》明確的銀行卡清算業務涵義(指通過制定銀行卡清算標準和規則,運營銀行卡清算業務系統,授權發行和受理本銀行卡清算機構品牌的銀行卡,并為發卡機構和收單機構提供其品牌銀行卡的機構間交易處理服務,協助完成資金結算的活動)和銀行卡清算機構的專營性規定,銀行卡清算機構應擁有銀行卡清算品牌、制定銀行卡清算標準和規則,完整從事銀行卡清算業務的涵義中所列各環節的業務。據此,本條款對銀行卡清算機構的涵義僅作簡要概述。
第三條
僅為跨境交易提供外幣的銀行卡清算服務的境外機構(以下簡稱境外機構),原則上可以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銀行卡清算機構,但對境內銀行卡清算體系穩健運行或公眾支付信心具有重要影響的,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法人實體,依法取得銀行卡清算業務許可證。
根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我國并未就境外機構跨境交付模式作出承諾,我國有權對境外交付提出禁止或限制性要求。《決定》豁免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經營實體,主要是兼顧境外機構現有的業務模式,給予其繼續開展相關業務的便利,但前提是對我國支付體系不構成重要影響。同時,《決定》明確了境外機構“原則上”無須設立銀行卡清算機構,賦予了監管機構靈活的監管權。當此類機構對境內銀行卡清算體系穩健運行或公眾支付信心具有重要影響時,監管機構應當對其提出在境內設立機構的要求,以維護國家支付體系的安全。
第四條
銀行卡清算機構應當確保銀行卡清算基礎設施的安全、穩定和高效運行,其核心業務系統不得外包。
對銀行卡清算基礎設施安全、穩定、高效運行的基礎性和原則性管理要求,明確核心業務系統不得外包。
第五條
境內發行的銀行卡在境內使用,其相關交易處理應當通過境內銀行卡清算業務基礎設施完成。
為維護我國金融信息主權,保障境內交易的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對境內業務提出境內處理的管理要求。
第六條
銀行卡清算機構與境內入網機構的銀行卡交易資金清算應當通過境內銀行以人民幣完成資金結算,為跨境交易提供外幣的銀行卡清算服務的情形除外。
與法定貨幣及外匯管理的相關要求保持一致。
第七條
銀行卡清算機構和境外機構應當對從銀行卡清算服務中獲取的身份信息、賬戶信息、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關敏感信息等當事人金融信息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當事人授權不得對外提供。
銀行卡清算機構為處理銀行卡跨境交易且經當事人授權,向境外發卡機構或收單機構傳輸境內收集的相關個人金融信息的,銀行卡清算機構應當保證境外發卡機構或收單機構為所獲得的個人金融信息保密。
明確銀行卡清算機構的信息保密義務及金融信息向境外傳輸的例外情形。
第八條
銀行卡清算機構和境外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誠信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銀行卡清算機構依法合規經營的原則性監管要求。
第九條
銀行卡清算機構應當遵守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的原則性要求。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按照分工,依法對銀行卡清算機構和境外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并加強溝通協調,共同防范銀行卡清算業務系統性風險。
根據《決定》關于人民銀行、銀監會“按照分工實施監督管理”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進一步明確監管主體及監管責任。
第二章
申請與許可
第十一條
銀行卡清算機構的'注冊資本應當由出資人以自有資金出資。
為維護銀行卡清算業務的穩定、有效運行,銀行卡清算機構應當具備較強的業務專業性和系統穩定性。《決定》從注冊資本要求、主要股東要求,銀行卡清算標準體系、基礎設施要求,以及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方面提出了準入管理要求。本辦法對相關條件作細化規定。
為確保銀行卡清算機構財務穩健性和發展的可持續性,對出資人應當以自有資金出資提出明確要求。
第十二條
銀行卡清算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任職專業知識,3年以上銀行、支付或者清算的從業經驗和良好的品行、聲譽。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情形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銀行卡清算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市場秩序,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03187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