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清算機構管理辦法》發布
近日,《銀行卡清算機構管理辦法》發布了,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銀行卡清算機構管理辦法》發布
記者6月7日從央行獲悉,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銀行卡清算機構準入管理的決定》(國發〔2015〕22號,以下簡稱《決定》),依法有序推進銀行卡清算市場開放,規范銀行卡清算機構管理,促進銀行卡清算市場健康發展,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發布《銀行卡清算機構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6〕第2號,以下簡稱《辦法》),并于發布之日起實施。
《辦法》作為國務院《決定》的配套實施細則,遵循鼓勵競爭、促進市場開放,防范風險、維護金融安全,保障持卡人及相關各方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進一步完善了市場開放及機構準入的基礎法規制度體系。《辦法》的發布和實施有助于培育銀行卡產業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提升我國銀行卡清算服務水平,構建良好的產業生態體系,促進產業整體和各參與方持續、穩健發展,有利于加快中國支付服務市場的改革開放和創新轉型,充分發揮銀行卡拉動居民消費、促進經濟增長的積極作用。
《辦法》細化了國務院《決定》中銀行卡清算機構準入管理的各項條件,明確了銀行卡清算機構在籌備、開業、機構變更及業務終止等環節的相關申請材料要求與辦理程序,對銀行卡清算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施任職資格管理,完善了銀行卡清算市場準入制度,確保符合條件、具備穩健經營能力的機構進入市場;《辦法》還細化了對不在境內設立機構、僅為跨境交易提供外幣銀行卡清算服務的境外機構的監管要求,明確規定其應遵守有關業務管理要求并履行報告義務。同時,《辦法》亦規定境外機構的服務如對境內銀行卡清算體系穩健運行或對公眾支付信心造成重大影響,則應當在境內設立機構,依法申請準入。
《辦法》結合銀行卡清算機構業務特點和運營模式,在機構設立、業務專營、交易處理、信息傳輸、資金清算、基礎設施管理、金融信息安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有利于保持銀行卡清算機構在銀行卡產業中的獨立性,確保業務基礎設施的安全、穩定和高效運行,防范業務和運營風險,保障個人信息安全和國家金融安全。《辦法》還進一步明確了銀行卡清算品牌、業務規則和技術標準的相關要求,以保障銀行卡清算服務的一致性、安全性、穩定性和持續性,維護銀行卡清算業務各當事人合法權益。
下一步,中國人民銀行將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開展銀行卡清算機構準入的受理和審核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將推動建立健全安全、高效的銀行卡清算服務市場運行機制,促使銀行卡清算機構加快支付技術創新,提升服務水平和風險防范能力,進一步發揮銀行卡清算機構在產業各方合作中的綜合服務平臺作用,促進銀行卡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更好地服務于社會民生和經濟發展。
《銀行卡清算機構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銀行卡清算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銀行卡清算機構管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國務院關于實施銀行卡清算機構準入管理的決定》(國發〔2015〕2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清算機構是指經批準,依法取得銀行卡清算業務許可證,專門從事銀行卡清算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僅為跨境交易提供外幣的銀行卡清算服務的境外機構(以下簡稱境外機構),原則上可以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銀行卡清算機構,但對境內銀行卡清算體系穩健運行或公眾支付信心具有重要影響的,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法人,依法取得銀行卡清算業務許可證。
第四條 銀行卡清算機構應當遵守國家安全、國家網絡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確保銀行卡清算業務基礎設施的安全、穩定和高效運行。銀行卡清算業務基礎設施應滿足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要求,使用經國家密碼管理機構認可的商用密碼產品,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金融標準,且其核心業務系統不得外包。
第五條 為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境內發行的銀行卡在境內使用時,其相關交易處理應當通過境內銀行卡清算業務基礎設施完成。
第六條 銀行卡清算機構與境內入網發卡機構或收單機構(以下簡稱入網機構)的銀行卡交易資金清算應當通過境內銀行以人民幣完成資金結算,為跨境交易提供外幣的銀行卡清算服務的情形除外。
第七條 銀行卡清算機構和境外機構應當對從銀行卡清算服務中獲取的身份信息、賬戶信息、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關敏感信息等當事人金融信息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當事人授權不得對外提供。
銀行卡清算機構和境外機構為處理銀行卡跨境交易且經當事人授權,向境外發卡機構或收單機構傳輸境內收集的相關個人金融信息的,應當通過業務規則及協議等有效措施,要求境外發卡機構或收單機構為所獲得的個人金融信息保密。
第八條 銀行卡清算機構和境外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誠信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九條 銀行卡清算機構和境外機構應當遵守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銀行卡清算機構辦理銀行卡跨境交易,應當遵守國家外匯及跨境人民幣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按照分工,依法對銀行卡清算機構和境外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并加強溝通協調,共同防范銀行卡清算業務系統性風險。
第二章 申請與許可
第十一條 銀行卡清算機構的注冊資本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出資人應當以自有資金出資,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出資。
第十二條 銀行卡清算機構50%以上的董事(含董事長、副董事長)和全部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任職專業知識,5年以上銀行、支付或者清算的從業經驗和良好的品行、聲譽,以及擔任職務所需的獨立性。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情形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銀行卡清算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有重大過失或犯罪記錄的。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管機構取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取消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曾經擔任被金融監管機構行政處罰單位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并對被行政處罰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自執行期滿未逾2年的。
第十三條 申請人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銀行卡清算機構籌備申請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籌備申請書,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等。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公司章程,申請人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當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三)證明其資本實力符合要求的材料及相關證明。
(四)真實、完整、公允的最近一年財務會計報告,設立時間不足一年的除外。
(五)出資人出資決議,出資金額、方式及資金來源,以及出資人之間關聯關系的說明。
(六)主要出資人和其他單一持股比例超過10%的出資人的資質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營業執照、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證明和從業經歷證明等。
出資人為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應當提供金融業務許可證復印件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允許其投資銀行卡清算機構的批準文件。
(七)關于公司實際控制人情況的說明。
(八)公司組織架構設置、財務獨立性、風控體系構建及合規機制建設等情況說明。
(九)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方案、組織架構方案以及開展相關工作的技術條件說明。
(十)銀行卡清算品牌商標標識的商標注冊證,使用出資人所有的銀行卡清算品牌的,應當提供出資人的商標權屬證明、轉讓協議或授權使用協議,以及申請人經備案的商標使用許可。
(十一)銀行卡清算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業務發展規劃和基礎設施建設計劃。
(十二)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銀行卡清算業務標準體系和業務規則的框架。
(十三)持卡人和商戶權益保護策略及機制。
(十四)籌備工作方案及主要工作人員名單、履歷。
(十五)其他需專門說明的事項及申請材料真實性聲明。
上述材料為外國文字的,應當同時提供中文譯本,并以中文譯本為準。
經研判,依法需要進行國家安全審查的,在完成國家安全審查后,中國人民銀行正式受理上述材料。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收到銀行卡清算機構籌備申請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將申請材料送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出具書面意見,送交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有利于銀行卡清算市場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的審慎性原則,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意見,自受理之日起9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籌備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銀行卡清算機構籌備期為獲準籌備之日起1年。申請人在規定籌備期內未完成籌備工作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第十七條 申請人應當在籌備期屆滿前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開業申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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