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外匯新規實施
2017外匯新規實施,大額現金交易超過5萬要報告,下面是新規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017年開始,外匯匯款出新規了,大額現金交易超過5萬要報告,而且跨境轉賬20萬也要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第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
央行新規:境內現金交易人民幣5萬起、跨境20萬起需上報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第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人民銀行相關負責人就《管理辦法》有關問題回答記者問。
與現行規章相比,《管理辦法》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以人民幣計價的大額跨境交易報告標準為“人民幣20萬元”。
具體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準為:一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額現金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準均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二是非自然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準均為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三是自然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的報告標準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跨境的報告標準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
人民銀行相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現行大額交易報告標準也已經不能完全滿足反洗錢以及打擊、遏制相關上游犯罪的實際需要,有必要對大額交易報告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管理辦法》于2017年7月1日生效實施。央行發言人表示,考慮到金融機構進行制度修訂、交易監測標準自建及系統改造需要一定的時間。因此,《管理辦法》在發布后、生效實施前,給予了金融機構半年時間的過渡期。
相關閱讀
2017年伊始,人民幣購匯監管新規正式施行。在個人客戶購買外匯時,需要填寫《申請書》。申請書上明確,“境內個人辦理購匯時,不得用于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違者將列入‘關注名單’,當年及之后兩年不享有個人便利化額度”。
在此之前,外管局已明確將從三個方面加強外匯管理。
在此之前,外管局已明確將從三個方面加強外匯管理。
一是細化申報內容,明晰個人購付匯應遵循的規則和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是強化銀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核責任。
三是對個人申報進行事中事后抽查并加大懲處力度。
第一財經報消息稱,此前如果被列入外管局“關注名單”,只會取消購匯便利化,即此前如果居民被列入“關注名單”后無法使用網銀購匯,拿證明到銀行柜臺依然可以購匯。但2017年實施的新規明顯趨嚴。
外管局此前已經表示,2017年將加強對銀行辦理個人購付匯業務真實性合規性檢查。
加大對個人購付匯申報事項的事后抽查和檢查力度,提高對個人申報信息和交易數據的監測、分析、篩選、審查頻率。
為何改進外匯管理?
其實,早在上周五外管局在召開會議時就已充分說明,此次改進個人外匯信息申報管理的出發點,主要源于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隨著對外開放程度的不斷提高,目前我國每年出境人次已達1.2億,個人用匯明顯增多,但相應的國際收支個人購匯統計仍沿用過去較為簡化的模式,這種統計現狀既滿足不了經濟金融分析的需要,也與國際組織提出進一步細化和提高國際收支統計的要求有較大差距。
其次,根據G20和國際協作有關原則,各國需在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應對稅基侵蝕等方面加強合作配合,需要進一步增強金融交易的透明度,提高數據統計質量。因此,有必要提升我國國際收支統計質量,包括加強購匯真實性審核、細化支出分類等。
此外,個人購匯及使用情況也是社會信用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加強個人購匯事項申報有利于建立健全企業和居民誠信大數據平臺,推進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快實現誠信社會。
也就是說,個人購匯的政策調整,主要源于國內外多重因素結果。而有媒體調查發現,新的個人購匯新規中,已經明確要求“不得用于境外買房和證券投資,以及部分保險投資。”
外管局此前表示,當前我國資本賬戶尚未實現完全可兌換,資本項下個人對外投資只能通過規定的渠道,如QD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等實現。除規定的渠道外,居民個人購匯只限用于經常項下的對外支付,包括因私旅游、境外留學、公務及商務出國、探親、境外就醫、貨物貿易、購買非投資類保險以及咨詢服務等。
相比之下,目前人民幣利率水平仍顯著高于其他主要貨幣,境內人民幣理財產品的收益率相對較高,產品種類非常豐富,也是投資者更為熟悉的市場,能夠滿足市場主體多元化的資產配置需求。市場主體要樹立正確的風險意識,克服從眾心理,根據自身實際需要,謹慎理性投資。
相比之下,目前人民幣利率水平仍顯著高于其他主要貨幣,境內人民幣理財產品的收益率相對較高,產品種類非常豐富,也是投資者更為熟悉的`市場,能夠滿足市場主體多元化的資產配置需求。市場主體要樹立正確的風險意識,克服從眾心理,根據自身實際需要,謹慎理性投資。
違法違規購匯處罰加重
外管局此前指出,2017年針對虛假申報、騙匯、欺詐、違規使用和非法轉移外匯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將被列入“關注名單”,在未來一定時期內限制或者禁止購匯,依法納入個人信用記錄、予以行政處罰、進行反洗錢調查、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
而根據第一財經日報消息,個人購匯客戶填寫的《申請書》指出,對于有購匯違規行為的個人,外匯局將會依法列入“關注名單”管理,當年及之后兩年不享有個人便利化額度。此外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等給予處罰。
查閱上述條例發現,第三十九條指出,有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指出,有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騙購外匯等非法套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明確,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外匯或者結匯資金用途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而四十八條規定則表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03185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