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郵政管理條例(修正版)
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二次會議決定對《廣州市郵政管理條例》作出了重新修改 ,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廣州市郵政管理條例(修正版),希望都對大家有幫助。
廣州市郵政管理條例
根據2016年5月25日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二次會議通過、2016年7月28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的《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州市郵政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郵政建設和管理,促進郵政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郵政建設、服務和管理。
快遞業務的管理,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負責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規劃、建設、交通、公安、城市管理、工商、農業、稅務、國家安全等部門和海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郵政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郵政企業應當為社會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服務,保障用戶使用郵政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郵政設施的布局和建設規劃。
郵政設施的布局和建設規劃涉及空間布局和用地需求的,應當經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由郵政管理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將其納入城鄉規劃。
第六條 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將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列為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滿足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需求。
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和郵件處理場所應當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郵政設施設置標準的要求,結合本市各區域服務人口數量、服務半徑等因素設置。
依據城鄉規劃建成的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和郵件處理場所,必須專門用于郵政業務,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因特殊原因需要改變使用性質的,必須經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七條 新建、改建住宅區、開發區或者進行舊城區改建,應當同時建設配套的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
第八條 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和郵件處理場所由建設單位代建的,郵政企業按照建設成本與建設單位進行結算;由郵政企業自行建設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建設用地。郵政營業場所和郵件處理場所所在地塊符合劃撥用地條件的,不計收土地出讓金。
郵政企業依法取得的劃撥建設用地,不得擅自轉讓或者改變用途。
第九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征收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和郵件處理場所時,房屋征收部門應與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企業協商,在保證郵政通信正常進行的情況下,依照城鄉規劃就近安排或另行建設,所需費用由房屋征收部門承擔,原有面積與新建面積差額的補償,按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較大的車站、機場、港口、高等院校、賓館和重點旅游景區應當設置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政服務點,相關單位應當在場地、設備和人員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必要的支持。
第十一條 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企業應當按照郵政設施的布局和建設規劃及社會發展需求,設置郵政報刊亭、郵筒等設施,所占用的場地無償使用。
第十二條 城鎮新建住宅必須在首層防盜門外,設置與住戶號數相應的標準信報箱;有圍墻的住宅、辦公樓群應在大院出入口處安裝標準信報箱群或設立收發室。
信報箱出現破損或者不能滿足投遞條件的,郵政企業應當及時告知產權人、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單位。信報箱的維修和更換,由產權人或者物業服務單位負責,產權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單位維修和更換。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三條 郵政企業可根據需要,委托其他單位、個人代辦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受委托單位、個人提供的郵政普遍服務應當符合郵政普遍服務標準。
經營集郵票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商事登記。單位或者個人在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內經營集郵票品業務的,在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后二十日內,由市場開辦者到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在其他固定經營場所經營集郵票品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后二十日內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代辦其他郵政業務的,應簽訂代辦合同。
第十四條 經營集郵票品、代辦郵政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接受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得進行國家禁止的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和明信片,制作郵包的封裝盒和信報箱等郵政通信用品,應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
不符合標準的郵政通信用品,郵政企業不予收寄。
第四章 服務與保障
第十六條 郵政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對用戶交寄的郵件、匯款和儲蓄存款,負有保密和保護的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提供用戶使用郵政業務情況。
第十七條 郵政企業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拆、隱匿、毀棄郵件,撕揭郵票,冒領匯款;
(二)故意延誤郵件傳遞時間;
(三)擅自中止對用戶的郵政通信服務;
(四)拒絕辦理應當辦理的郵政業務;
(五)擅自改變郵政業務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
(六)利用職務便利謀取私利。
第十八條 郵政企業應在營業場所設置明顯標志,公布營業時間、經辦業務種類和資費標準。在郵筒(箱)上標明開取信件的次數和時間。
第十九條 郵政企業應按規定的投遞方式、頻次、時限、服務要求,迅速、準確投交郵件。
第二十條 新建單位、住宅或商品樓宇具備下列通郵條件的,其產權人或物業服務單位到當地郵政企業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郵政企業應自登記之日起七日內予以通郵:
(一)具備郵政車輛或郵政企業工作人員通行條件的;
(二)有標準地名和公安部門統一編制門牌號碼的;
(三)已按規定設置信報箱或收發室的;
(四)按規定需要辦理中外文名稱登記、已辦妥手續的。
在辦理通郵手續前,建設單位應當將代建的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移交給郵政企業。
第二十一條 郵政企業對未具備直接通郵條件的地區、單位或個人的郵件,集中投放一處。投遞位置可以由郵政企業與用戶協商確定。用戶也可以到郵政企業租用信箱自取,或申請特殊投遞服務。
第二十二條 郵政企業應設置用戶監督電話、意見簿和網絡投訴平臺,收集對郵政服務質量的投訴信息,并應在七日內答復用戶。
第二十三條 郵件代投人員和收發人員對所接收的郵件負有迅速傳遞、依法保密的責任,不得私拆、隱匿、毀棄郵件、撕揭郵票或冒領匯款。
無法投遞的郵件,應及時退還郵政企業處理。
第二十四條 收件人領取給據郵件或匯款,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等有效身份證件,并在相關單式上蓋章或簽名。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禁止下列行為:
(一)偽造或冒用郵政徽、郵旗等郵政專用標志和郵政標志服;
(二)偽造或冒用郵政日戳、夾鉗、郵袋、信報兜等郵政專用品;
(三)在郵政營業場所門前、出入通道和郵政設施前停放車輛,設攤擺檔;
(四)涂污或損毀郵筒、信箱、郵政報刊亭、郵政編碼牌等郵政公用設施;
(五)非法攔截、檢查、扣押郵政運輸車輛和郵件;
(六)阻礙郵政企業工作人員投遞郵件,危害郵政企業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
(七)利用郵政通信渠道進行法律、法規所禁止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船和郵政企業工作人員執行任務,進出港口或者通過檢查站、隧道、渡口、橋梁,應優先通行。
第二十七條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輛執行任務時,在確保交通安全的情況下,不受禁行路線和禁停路段規定的限制,但要服從交通民警的指揮。
第二十八條 郵政車輛或工作人員在運輸或投遞郵件途中違反交通規則時,交通民警應就地處理后放行。因違章情節嚴重或發生交通事故不能放行的,交通民警應迅速通知郵政企業協助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由于郵政企業的責任造成給據郵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或郵政儲蓄存款、匯款被冒領的,郵政企業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造成郵件損失或匯款被冒領的,由該單位或者直接責任人賠償損失;如發生郵件被私拆、隱匿、毀棄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公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等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五)、(六)、(七)項規定,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應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郵政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郵政企業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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