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股份公司章程
今天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是關于最新股份公司章程,希望大家喜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的中文名稱為 集團有限公司。
第三條 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集團公司法定地址為 。
第四條 集團公司是經 批準,在 登記注冊的公司制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依法經營,其經營行為受國家法律約束,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五條 集團公司的企業類型為國有獨資公司。 作為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授權方(以下簡稱授權方),授權集團公司為國有資產投資主體,代表授權方行使所有者職能,享有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依法對集團公司授權范圍內的子公司和參股企業的國有資產實施股權管理。
第六條 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集團公司建立健全黨委會,發揮政治核心作用,保證監督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在集團公司的貫徹執行。
第七條 集團公司職工依法組織工會,集團公司為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集團公司充分發揮職工民主管理作用。工會代表職工與集團公司進行平等協商簽定集團合同,建立協調和穩定企業勞動關系的有效機制。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八條 經營宗旨:
第九條 集團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授權方與集團公司的關系
第十條 集團公司下列重大事項由授權方研究決定:
(一) 委派或更換集團公司董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集團公司董事長和副董事長,決定集團公司董事的報酬及獎懲事項;
(二) 批準集團公司董事會擬訂或修改的集團公司章程;
(三) 根據需要向集團公司派出監事會;
(四) 決定集團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減資本和發行集團公司債券等;
(五) 國家規定的授權方的其他權利。
當集團公司發生重大決策失誤及重大經營失誤,授權方有臨時處臵權。
第十一條 授權方對集團公司承擔下列義務:
(一) 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集團公司的有限責任;
(二) 保持集團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不干預集團公司對法人財產的獨立支配、自主經營的法人財產權;
(三) 幫助集團公司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產品質量,開拓國內外市場;
(四) 國家規定的授權方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集團公司經授權方授權,依法享有授權范圍內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授權范圍包
括集團公司直接占有的國有資產,全資子公司占有的國有資產,控股子公司和參股企業中股權屬于集團公司的國有資產,以及經授權方授權的其他國有資產。
第十三條 集團公司對授權方承擔以下義務:
(一) 接受授權方的宏觀經濟調控;
(二) 遵守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
(三) 確保授權運營和投資形式范圍內的國有資產的安全的增值,完成授權方或授權方指定的部門下達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
(四) 執行授權方制定的國家資產管理制度;
(五) 接受有關部門的依法監督;
(六) 國家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授權方或授權方指定的部門審驗、確認集團公司以價值形態表現的國有資產占有總量;授權方或授權方指定的部門出具國有資產經營委托書,并與集團公司簽訂資產經營責任書。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五條 依據《公司法》集團公司設董事會不設股東會。董事會是集團公司的決策機構,決定集團公司的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董事會由 人組成(含職工代表 人),
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 名。董事由授權方委派或更換,董事中的職工代表由集團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授權方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董事會可視需要下設辦事機構。
集團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未經授權方的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營組織的負責人。
第十七條 職工董事必須誠信、勤勉、熟悉業務、有相應的工作經驗和決策能力,能夠代表職工反映職工意見,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董事每屆任期為 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董事會對授權方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審定集團公司的經營方針、發展規劃、投融資方案和年度經營計劃;
(二) 審定集團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針;
(三) 決定集團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 聘任或解聘集團公司總經理,決定其報酬和獎懲事項。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五) 制定集團公司的基本規章制度;
(六) 決定集團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臵;
(七) 依照法定程序和規定收取集團公司國有資產投資收益;
(八) 根據授權范圍決定集團公司重大投資決策和資產經營方針;
(九) 擬訂國有資產產權轉讓或產權收購方案;擬訂集團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對子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本集團公司的決定;
(十) 批準全資子公司章程。決定全資子公司的董事人選,指定董事長,副董事長,并決定其收入;向控股子公司、參股企業委派代表并對其進行考核。
(十一) 授權方授予集團公司董事會的其它職權等
第二十條 董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兩次。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到會時,可以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為召集和主持。董事會召開會議前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為召集和主持。董事會召開會議前 天應書面通知所有董事,并同時通知會議時間、地點、內容。
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集團公司總經理提議,可以臨時召開董事會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上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二十一條 出席董事會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 分之 人數,不夠 分之 人數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但如決議由缺席董事的審閱追認,連同追認董事的人數達到全體董事的 分之 人數時,仍屬有效。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作出決議,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以上通過,當贊成和反對的票數相等時,董事長具有決定權。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確認,并歸檔保存。董事長對董事會決議的結果承擔有關法律法規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下列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一) 擬訂和修改集團公司章程;
(二) 制定集團公司基本規章制度;
(三) 擬訂集團公司的轉讓、解散或與另一經濟組織合并、兼并及其方案。
第二十四條 董事長是集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職權如下: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團會期間行使董事會部分職權;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三)簽署集團公司的股票、債券、重要合同及其他主要文件;
(四)董事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集團公司董事會下設財務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和管理發展委員會等,作為集團公司董事會的智囊參謀機構。
第二十六條 各專業委員會的人數根據需要由若干人組成,各專業委員會至少有 名董事參加,其他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吸收部分非董事參加,有關專業委員會可以吸收社會上有關方面專家參加,專業委員會主任由集團公司董事長指定 名董事擔任。
第二十七條 各專業委員會的主要工作方法是調查、研究、分析、咨詢和建議,其具體工作制度由集團公司董事會另行制定并監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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