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管理辦法(全文)
長沙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長沙市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管理辦法》,對如何加強對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治療和管理進行一一規范,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長沙市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治療和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 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 生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綜治辦等部門關于加強肇事肇禍精神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 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6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長沙市行政區域內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的排查、管理、收治、救助適用本 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癥、雙向情感障礙、偏執 性精神障礙、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和嚴重精神發育遲緩等精神疾病,病 情不穩定,經精神衛生專業機構評估為有暴力傾向等表現、達到3-5級高風險行為的患者; 或在不能辨認、控制自己行為的情況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精神障礙患者:
(一)實施殺人、放火、爆炸、搶劫、性侵犯等嚴重暴力犯罪行為的;
(二)實施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以及搶奪、損毀公私財物等嚴重違反治安管 理行為的;
(三)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第二章 組織保障
第四條 各級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管理工作,建立由分管綜 治工作的領導任召集人,同級綜治、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 生、殘聯等部門(單位)為成員的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建立聯席會議聯絡員隊伍,加強部門(單位)之間的工作溝通與協調。每季度通報一次 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排查、管理、救助工作信息,互聯互通、交流共享。
各級政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和工作條件。
第三章 部門職責
第五條 各級政府及派出機構、村(居)委會、企事業單位負責本轄區、本單位內肇事 肇禍精神障礙患者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強與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及家屬的聯 系,預防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同級綜治、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衛生計生、殘聯等部門(單位)應各司其職,并建立協作配合機制。
各級政府(含派出機構)及相關職能部門須切實履行下列職責:
(一)綜治部門牽頭組織開展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的服務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指 導、督促轄區各部門、各單位落實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收治管理的各項工作任務,對轄區 各部門、各單位開展工作情況及有關事項的辦理情況進行督查督辦。
(二)公安部門會同民政、衛生計生、殘聯等相關部門和鄉鎮(街道)、村(居)委會 開展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的排查。提請衛生計生部門對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進行診斷和 風險評估;負責對風險性評估3級以上的精神病患者逐一落實管理措施。
對正在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對本人及他人的安全有威脅的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在保 證其安全的情況下,對其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
公安機關對有肇事肇禍行為或危險的疑似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須依法立即處置,并將其 送至精神衛生醫療機構進行診斷;對符合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協助精神衛 生醫療機構依法采取措施實施住院治療。被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的精神障礙患者,應在公 安機關強制醫療所指定的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執行強制醫療。
(三)民政部門定期收集、梳理民政系統所屬福利機構和救助站收治的精神疾病患者相 關信息,并及時通報公安、衛生計生部門。督促指導所屬精神衛生機構協助衛生部門開展走 訪、診斷和風險評估等工作。對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精神障礙患者予以相應的社會救助,對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及時納入低保;對不符合低保條件但確有困難的,通過臨時救助 等措施,幫助其解決生活困難。做好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精神障礙患者的救助工作。負責 將查找不到近親屬的流浪乞討疑似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送至當地醫療救助定點醫院進行診斷和 救治;對查找不到居住地的慢性期患者或急性期治療緩解后查找不到居住地的患者,負責轉 入精神康復機構或精神病人福利機構分類安置。
(四)衛生計生部門對全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實行統一管理。加快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網 絡建設,切實掌握重性精神障礙患者信息,加強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日常發現登記和發病報 告,與公安部門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定期交換與共享機制。組織精神病醫療機構或有執業 資質的醫生對公安機關移送或本部門排查出的精神障礙患者進行診斷和風險評估。重點做好 高風險及貧困患者的信息甄別、登記報告和危害性評估。對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積極開展 醫療救治、病員信息采集和監測工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須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 要求,對轄區內目標人群開展健康體檢,建立健康檔案,及時掌握居家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 動態基礎信息。對居家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按照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 要求提供服務,納入社區隨訪管理,所需經費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統籌安排。
(五)殘聯負責排查掌握本系統中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的底數,將基本信息及時通報 公安、衛生計生部門。依照程序為符合條件的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辦理《殘疾人證》,并 發放至其法定監護人。積極配合相關部門搞好精神障礙患者的康復工作。
(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制定和完善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社保政策,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做好該類病人的醫療參保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聯系、協調、監督司法鑒定機構對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進行 司法鑒定。對符合條件的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進行法律援助。
(八)財政部門負責落實本級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管控、救助工作的專項經費保障, 審核撥付并監督資金使用情況。
(九)鄉、鎮(街道)及社區居(村)委會協助公安機關對本轄區內肇事肇禍精神障礙 患者進行排查,發現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及時向公安、衛生計生、民政等部門報告。協助 相關部門開展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的危險性評估、隨訪管理、應急處置工作。協助落實本 轄區內貧困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和治療出院后的該類病人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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