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工傷保險辦法》
《長沙市工傷保險辦法》規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下面是詳細內容。
《長沙市工傷保險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統稱職工)。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有依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名單、繳費金額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等情況在本單位內定期公示。
第四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工傷保險事務。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以下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延遲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按三類工傷風險不同行業確定基準費率:一類行業為0.5%、二類行業為1%、三類行業為2%。按照費率浮動的規定,用人單位屬一類行業的,基準費率不實行浮動;用人單位屬二類行業的,基準費率可浮動到0.5%、0.8%、1%、1.2%、1.5%五個檔次;用人單位屬三類行業的,基準費率可浮動到1%、1.6%、2%、2.4%、3%五個檔次。
行業劃分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標準執行。
第七條 用人單位的初次繳費費率按行業基準費率執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和安全衛生狀況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當年繳費費率。工傷保險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提出具體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第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
第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工傷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項目支出:
(一)工傷醫療費;
(二)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三)一級至十級工傷人員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四)生活護理費;
(五)喪葬補助金;
(六)供養親屬撫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八)輔助器具費;
(九)工傷康復費;
(十)工傷認定調查和勞動能力鑒定費;
(十一)工傷預防、宣傳和獎勵費。
工傷職工本人要求到國外及港、澳、臺地區治療所發生的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及輔助器具等費用不列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二條 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工傷保險儲備金按當年征繳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10%提取,市本級留存7%,向省級上解3%。
工傷保險儲備金主要用于重特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市人民政府墊付。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三條 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范圍按照《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重大人員傷害事故,應當在24小時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受到事故傷害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限最多不超過60日。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填報工傷認定申請表,并附以下相關材料:
(一)受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職工的身份證明;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具有職業病診斷資格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四)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提交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附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五)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其他證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證明,不屬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提交相關部門的證明;
(七)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證明或者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申請認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認定書;
(八)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九)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十)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第十七條 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一)超過申請時效的;
(二)不符合管轄權規定的`;
(三)屬于《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的。
第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并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限內提交證據。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02052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