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省管干部任前公示辦法
青海省省管干部任前公示辦法明確了公示的對象、時間、內容及方式等,特別是對公示期間接到的舉報或反映的處理作了進一步明確。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青海省省管干部任前公示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進省管干部任前公示工作,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示對象為新提任或平級轉任重要職務的省委管理干部,包括擬提拔擔任廳級領導職務人選、廳級非領導職務人選、省委管理的國有企業正職,廳級非領導職務改任同級領導職務人選,平級轉任重要職務人選,新任縣(市區)委書記人選,其他需要公示的干部。在換屆考察時已公示過的省管干部擬任人選,不再進行任前公示。
第三條 省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后、下發任職通知前,由省委組織部對公示對象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從發布公示的第二天算起。
第四條 公示內容為公示對象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學歷學位、現任職務、擬任職務或職級等情況。涉及破格提拔的,還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
第五條 公示對象一般在《青海日報》、青海電視臺和青海新聞網上公示。國家安全、機要等特殊崗位新提任人選在本部門或本系統公示。
第六條 公示期間,任何個人和單位可通過來電、來信、來訪、網上舉報等方式,向省委組織部干部監督部門反映公示對象的有關情況和問題,也可對公示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對反映問題的個人和單位以及反映的內容要嚴格保密,違反規定的,嚴肅追究責任。
第七條 對公示期間接到的舉報或反映,由省委組織部干部監督部門根據內容、性質進行分類處理:
(一)相關部門已作出結論的,不再進行調查。
(二)反映問題籠統,不便進行初步核實的,可進行談話、函詢或留存處理;反映問題內容具體、線索清楚的,要進行調查核實。
(三)署名或當面反映的問題,可視情況在調查核實后以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反饋調查核實結果。
第八條 公示結束后,對沒有問題反映或反映的問題經調查核實不影響任用的,按規定程序辦理任職手續。
對公示期間有問題反映,經調查核實,影響任用的,提請省委常委會復議;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清的,暫緩任用,暫緩任用時間一般不超過3個月。問題查清后,不影響任用的,按規定辦理任職手續;影響任用的,按前款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青海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經省委同意,省委辦公廳2002年6月印發的《中共青海省委關于省委管理干部任前公示試行辦法》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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