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對省級儲備糧的管理,保證省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制定了河北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河北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省級儲備糧的管理,保證省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省級儲備糧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儲備糧,是指省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省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糧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條 從事和參與省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省級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省級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并節約成本、費用。
省級儲備糧的調用權歸省人民政府。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省級儲備糧。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擬訂省級儲備糧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宏觀調控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對省級儲備糧的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
第六條 省財政部門負責安排省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保證及時、足額撥付,制定省級儲備糧的財務管理辦法,并負責對省級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條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省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省級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
設區市和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協助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省級儲備糧,并對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八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河北省分行(以下簡稱省農業發展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省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省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省級儲備糧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省級儲備糧。
省級儲備糧儲存地的人民政府對破壞省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省級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予以制止、查處。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省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章 省級儲備糧的計劃
第十二條 省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省級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提出建議,經省發展改革部門、省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由省發展改革部門、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省農業發展銀行共同下達設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省農業發展銀行分支機構,以及承擔省級儲備糧儲存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
第十三條 省級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省級儲備糧的品質和儲存年限以及糧食市場形勢的分析提出建議,與省發展改革部門、省財政部門和省農業發展銀行協商一致后共同下達。
第十四條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省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和輪換計劃,具體組織實施省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和輪換。
第十五條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省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及各批次輪換計劃的具體執行情況,及時抄送省發展改革部門、省財政部門和省農業發展銀行。
第三章 省級儲備糧的儲存
第十六條 省級儲備糧的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同一庫區完好糧油倉儲設施容量:糧食倉容在2?5萬噸以上,食用植物油罐容在0?3萬噸以上;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施;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省級儲備糧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省級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并無嚴重違法經營記錄。
第十七條 省級儲備糧承儲企業的確定,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承儲企業條件和有關法律及規定,實行公開招標。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承儲企業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省級儲備糧的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各項業務管理制度,保證入庫的省級儲備糧達到收購、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等級,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應當對省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省級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不得虛報、瞞報省級儲備糧的數量,不得在省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換省級儲備糧的品種、變更省級儲備糧的儲存地點,不得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省級儲備糧陳化、霉變。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不得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省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二十二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省級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承儲企業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承儲企業做好省級儲備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承儲企業應當對省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省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承儲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向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當地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迅速核實情況,并及時向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省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原則上應當通過規范的糧食批發市場公開進行,也可以采用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 承儲企業不得以省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承儲企業被依法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對省級儲備糧管理不善的,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會同省發展改革部門、省財政部門和省農業發展銀行共同下達儲備庫點調整計劃,將其儲存的省級儲備糧交給其他承儲企業儲存。
第二十六條 省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實行包干,貸款利息按銀行現行規定實行據實補貼,經省財政部門核定后,通過省農業發展銀行補貼專戶直接撥付到承儲企業。
省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標準,參照中央儲備糧管理費用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七條 省級儲備糧貸款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省級儲備糧貸款必須與入庫成本保持一致,并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購貸銷還、全程監管。
承儲企業應當在省農業發展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開立基本賬戶,并接受信貸監管。
第二十八條 省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確定。省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一經招標確定,承儲企業必須遵照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省級儲備糧入庫成本。
第二十九條 省級儲備糧的損失、損耗應當及時處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并征求省發展改革部門、省農業發展銀行的意見后制定。
第三十條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省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情況,并將統計、分析情況及時通報省發展改革部門、省財政部門和省農業發展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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