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辯狀優秀范文(離婚)
近年來,離婚訴訟時有發生,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民事答辯狀優秀范文(離婚),供大家閱讀參考。
民事答辯狀1
答辯人xxx,男,漢族1xx3年12月x日出生,xxx,身份證號:xxx, 電話:xxx
原告 xxx,女,漢族xxx年3月24日出生,xxx,身份證號:xxx,電話:xxx
答辯請求:
一、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二、本案訴訟費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關于夫妻感情的問題
1.原、被告于xxx3年經人(原告的親弟弟)介紹相識,戀愛一年時間,于xxx4年結為夫妻。在這一年時間兩人相處融洽,感情不錯,兩人的結婚也是兩個人共同商討的結果,一致同意結婚,結婚不存在包辦,或原告不同意的情況下結為夫妻。應該說感情基礎較好,不屬于閃婚情況,原告在起訴書上也提到雙方是在相識一年后結婚的。
2.原被告在婚后感情也很好,沒有發生爭吵、家庭暴力等情況。原告對被告的感情也很好,每年都會回家過年,每年被告的衣服等都是原告買給被告的購買,就在xxxx年八月份原告還給被告買好了衣服等待被告回來。
3.xxxx年春節期間雙方還商量改造家里的房屋,如有感情不和,原告也不會同意建新房在xxx,并且雙方商定xxxx年春節后,原告去廣東打工上班,被告在家里建造房屋并帶養小孩在xxx小學讀書。在被告在家改建房屋的期間,原告還將自己的工資寄回家建造房屋。
二.原告在我被告在家建造房屋期間,存在婚外情。
1.原告廠里的同事反映她在工作時間經常接電話,網上聊天,原告離家之后,廠里員工、同事都說其跟網友走了。原告在被告x月底來到一起后,每天都通過手機網上、QQ聊天,經常聊天到晚上一兩點鐘。被告還在原告的手機發件箱中發現原告與一個男士聊天記錄。
2.原告提出離婚就是在我方回到廣東后提出來的,要是感情不和,為什么原告在被告在家建造房屋后才提出離婚要求。原告在被告不在期間,因產生婚外情,起了外心才提出離婚。
三.xxxx年底被告回到xxx老家
原因是兒子xxx放寒假,被告和兒子一起回家準備過年,這是每年的慣例和當地年終回家風俗。并不是原告所說的因為爭吵而回到老家。
四.原告獨自在廣東打工,雙方在次期間分居,違背事實,也屬于虛造事實,原告別有用心
原因有如下:
1.原告廠規嚴格,年終出貨量大,基本上都是上到臨近3x晚放假,提前回家面臨開除規定;
2.原告按廠規,每年都是大概初六七左右回到廠里上班。xxxx年春節,原告還是在春節后在次期間離開家的。
3.幾乎每年都是我方先期帶著兒子回家準備過年,并不是xxxx年是那樣的,xxxx年先期回來屬于正常情況。
4..我方于xxxx年x月2x號回到廣東。
第一,是送兒子xxx到廣東報名上學;
第二,是家里改建的房屋做好了,到廣東去打工和照顧小孩上學,夫妻團聚。
五.關于原告提出的的分居時間。從xxxx年底到xxxx年11月22日(雙方在此期間分居)也是不符合事實的,這段時間有2個時段是生活在一起的
1.xxxx年底,我方先期回家過年,原告是在xxxx年二月初回到家過春節。原告xxxx年春節也是在xxx家里過的,并于正月初七離開家去廠里上班,這期間是生活在一起的。
2.xxxx年x月2x號我方回到廣東,原告于xxxx年1x月份提出離婚,期間也是生活在一起的,這一個多月也不是處于分居狀態的。
3.xxxx年春節初七后到xxxx年x月2x號期間,不在一起居住,是因為被告在家改建房屋,改建房屋是在原告同意的前提下發生的,不是分居,雙方不在一起,是距離上的分開,是因改建房屋造成的地理空間上的夫妻兩地分住。
六.原告提出的離婚時間也是不符合事實的
原告說是在年初(在起訴書上),原告是在xxxx年1x月份提出的離婚。
七.關于原告說被告:一會說被告同意離婚,一會說是原告拖住不離。我方一直不同意離婚。
離婚是原告提出來的',我方從來沒有提出離婚。至于原告說被告:一會說被告同意離婚,一會說是原告拖住不離,我方承認說過,但當時只是氣話,一是沖動,當時說過之后我方就以短信向對方道歉,表明是氣話。
綜上所述,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礎較好,婚后感情較好。被告對原告的有較深感情,即使對方提出離婚,我方也愿意繼續保持婚姻,保留整個家庭。原告訴訟請求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原告虛造事實,情況不實,請法院明查并請求貴院駁回原告的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xxxx-12-1x
民事答辯狀2
答辯人黃xx,女,某公司經理,住上海市××區××路××弄×號×室
被答辯人郭xx,男,無業,住同黃xx
事實及理由:
郭xx所述的離婚理由不正確,我堅決不同意離婚。我與郭xx婚后夫妻關系一直很好,造成夫妻矛盾的原因是郭xx母親從一開始就嫌棄我,在我們中間沒有起到好的作用,挑撥我倆關系。我認為如果沒有他母親的因素,郭xx也不會與我離婚。
這幾年,我承認自己對郭xx關心照顧不夠,我因為賭氣就和他冷戰,故意不聞不問,但是我心里依然還是對他有感情。我愿意改正自己的缺點和不足,努力改善夫妻關系,我們還有和好的可能。
郭xx在起訴中稱夫妻分居兩年多是事實,但不是因為感情不合而分居,而是因為郭xx在外地工作的客觀原因造成的。因此,他起訴離婚的理由不充足。
綜上所述,我們有感情基礎,希望法院能給我一次機會,多給我們做調解和和好的工作,駁回郭xx離婚的訴訟請求。
此致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黃xx
xxx3年1月5
民事答辯狀3
答辯人(被告):林xx,女,1xxx年xx月x日出生,漢族,住南寧市白沙大道xxx號江南xx苑xxx1x棟x單元xxx號房。
就原告朱xx訴被告離婚糾紛一案,被告特作以下答辯:
一、被告同意與原告離婚。
原告為達到離婚的目的,在《民事起訴狀》中指責被告,稱被告“性格偏執,脾氣古怪,難以相處……”等等理由,被告不予同意。婚姻是男女雙方的事,不是一方的事,原告光說別人,不講自己,可以捫心自問一下自己的表現如何。既然原告向法院起訴離婚,被告亦無意與其維持婚姻關系,故,被告同意與原告離婚。
二、婚生女兒朱xx由被告攜帶撫養,原告每月支付其生活費x1x元,教育費和醫療費憑有效票據由原告與被告各負擔一半,至女兒年滿1x周歲止。
被告堅決要求擁有女兒朱xx的攜帶撫養權,女兒朱xx也必須由被告攜帶撫養。其他的事情被告可以和原告協商,但在女兒朱xx的攜帶撫養權這個問題上,被告不能協商。
1、女兒朱xx于xxx年2月x日出生,至今未滿兩周歲。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之規定,女兒朱xx應由被告攜帶撫養,隨被告生活。
2、被告原畢業于廣西幼兒師范學校,系幼兒教育專業,教育女兒朱xx正好合適。況且,朱xx是女孩,隨被告生活甚是方便。與被告相比,原告沒有任何理由攜帶撫養女兒朱xx。
3、原告及其母親重男輕女,不應由原告攜帶撫養女兒朱xx。因生育的是女孩,被告在坐月子期間便已體會到原告及其母親的封建意識,女兒朱xx不能由原告攜帶撫養。
4、原告每月的工資為2xxx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x條第二款“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等法律之規定,被告認為,原告每月應支付女兒朱xx生活費x1x元,教育費和醫療費憑有效票據由原告與被告各負擔一半,至女兒年滿1x周歲止。
三、夫妻共同財產,由原告與被告均分。
四、原告支付被告生活困難幫助費1xxxx元。
被告生下女兒朱xx七個月后,便開始上班,但由于女兒尚小,并且不愿跟隨別人,被告只得親自照看女兒,因此斷斷續續的工作最后也不得不中止。由于被告離婚時生活困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之規定,原告應支付被告生活困難幫助費1xxxx元。
五、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此致
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
被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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