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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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案例1
答辯人:北京某汽車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
委托代理人:李xx,北京市義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原告人):男,漢族 ,住北京市宣武區,系死者之父。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訴狀》,答辯人已于20xx年5月5日收到,現依法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不同意原告(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請求法院依法追加北京國際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國際公司)作為本案的被告人,并依法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1、肇事車輛發生事故時,車輛的實際使用人是國際公司,根據法律的規定,被答辯人之子死亡的侵權責任應由國際公司承擔,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屬于訴訟主體錯誤。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0xx年5月12日答辯人與國際公司簽訂了合同期限為20xx年5月12日至20xx年5月11日的《汽車長期租賃合同》,約定:“出租方同意將所有的車牌號京Pxxxxx金杯白色客車出租給承租方,在上述租賃期內承租方將該車用于公司班車,周一至周五早上從北京的四惠東站發車至天津項目,晚上返回;承租方保證出租方司機每周工作5天,休假2天;司機不得在疲勞狀態下駕駛(連續駕駛超過4小時);未經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自行駕駛車輛,若由于承租方駕駛車輛造成的一切損失及相關法律責任,由承租方承擔。”合同簽訂后,答辯人即依合同約定提供駕駛員,并將車輛交與國際公司使用,本案車輛肇事時,是接受國際公司的指派上路行駛,國際公司是肇事車事發時的實際使用人。根據法律的規定,國際公司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被答辯人不去訴國際公司,而要求答辯人承擔責任屬于訴訟主體錯誤。為此,請求法院依法追加國際公司作為被告人。
2、依據答辯人與國際公司合同的約定,本案中被答辯人之子死亡的責任也應由國際公司承擔。
20xx年2月21日13時,京Pxxxxx號金杯車在津薊高速公路薊平段114.6公里處發生交通事故,依時間即可確定國際公司使用車輛的范圍不在與答辯人簽訂合同約定的時間之內,國際公司超汽車租賃范圍用車的行為構成違約,對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國際公司承擔。
被答辯人之子是乘坐國際公司承租的車輛并在超出租賃范圍用車時發生的交通事故,履行的是職務行為,其發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國際公司承擔。
3、答辯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依法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答辯人車輛出租給國際公司時車況良好、設備齊全且性能正常,并免費提供常規保養和北京市內租賃車輛的拋錨搶修;車輛修理期間答辯人免費提供替代用車。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田某駕駛機動車接打移動電話未保證安全的違法行為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王某駕駛車經檢驗身后下部防護裝置不合格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違法行為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因此答辯人對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車輛出租的,只有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答辯人沒有任何過錯,因此,依法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本案事故中另一方機動車(冀Hxxxx號聚寶牌低速普通貨車)違法在高速公路上行使,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應加重其賠償責任。
冀Hxxxx號聚寶牌低速普通貨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屬于不得進入高速公路行駛的機動車,其上高速行駛是違法的,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由于冀Hxxxx號聚寶牌低速普通貨車不具有在高速路上行駛的資格而上高速路行駛,增大了高速公路的安全隱患,造成本次事故,因此,應加重其賠償責任。
二、原告人之子死亡后,答辯人曾墊付喪葬費等各項費用三萬多元,答辯人要求本案責任承擔者返還答辯人墊付的各項費用。
綜上,答辯人認為,不管是依據法律的規定,還是答辯人與國際公司租賃合同的規定,本案中被答辯人之子死亡的責任均應由國際公司與冀Hxxxx號聚寶牌低速普通貨車一方承擔。答辯人在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積極幫助被答辯人墊付費用,幫助處理相應的后事,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盡到了所有應盡的義務,被答辯人訴答辯人要求承擔全部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懇請法院依法判決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 致
天津市某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案例2
答辯人(被告人):張某,女,漢族,xxx年7月1日出生,現住在河南省某縣某鄉某村,現被羈押于xx市惠城區看守所。
被答辯人(原告人):蔡某,男,漢族,xxx年12月27日出生,現住在河南省某縣某鄉黃莊,系死者蔡某某的父親。
被答辯人(原告人):魯某,女,漢族,xxx年9月25日出生,地址同上,系死者蔡某某的母親。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訴狀》,答辯人已于20xx年2月18日收到,現依法提出答辯狀如下:
第一、答辯人不屬于刑事侵權人,不應賠償原告人因被害人蔡某某死亡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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