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運輸條例》全文
為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制定了《福建省道路運輸條例》,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歡迎閱讀。
《福建省道路運輸條例》
2013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推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和道路運輸管理活動的,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汽車運輸有償服務的活動,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道路運輸站(場)、機動車維修、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汽車租賃等業務。
第三條 發展道路運輸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引導、安全便捷、節能環保的原則,鼓勵道路運輸以及相關業務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道路運輸發展規劃,構建現代道路運輸服務體系,實現道路運輸與鐵路、水路、航空等其他運輸方式的合理銜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扶持鄉村道路運輸,促進城鄉道路運輸一體化。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運輸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道路運輸行業相關協會應當根據行業協會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規范和指導會員經營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參與道路運輸相關政策、行業標準的研究制定和宣傳貫徹,促進道路運輸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 道路運輸經營
第七條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車輛,應當依法取得車輛營運證。
第八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行駛間隔里程或者時間對道路運輸車輛進行維護和檢測,確保道路運輸車輛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技術標準、排放標準和燃料消耗量限值,并建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
第九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下達的搶險、救災、交通戰備等應急運輸任務。
道路運輸經營者執行應急運輸任務的,由車輛實際使用單位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承擔相應運輸費用,并對不足部分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節班線客運、包車客運和旅游客運經營
第十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當地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變化情況,可以適時調整客運結構,完善客運布局,滿足公眾出行要求。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采取招標投標的方式配置客運班線經營權:
(一)同一條 客運班線有三個以上申請人申請的;
(二)根據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開通的客運班線,或者在原客運班線上投放新的運力;
(三)已有的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到期,原經營者不具備延續經營資格條件,需要重新許可的。
第十二條 班線客運車輛應當按照許可的線路、班次、客運站點運行和停靠,在規定的客運站點進站上下旅客,不得沿途攬客。
第十三條 包車客運經營者應當持有包車票或者包車合同,憑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包車客運標志牌,按照約定的時間、起訖地和線路運營,不得招攬包車合同外的旅客乘車。
第十四條 客運車輛無法繼續行駛或者因班線客運、包車客運和旅游客運經營者及其駕駛人員的過錯造成旅客漏乘、誤乘的,經營者應當安排改乘或者退票,不得加收費用。
客運經營者應當確保車輛的設施設備齊全有效,保持車輛清潔、衛生。
第十五條 班線客運、包車客運和旅游客運經營者及其駕駛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拒載旅客;
(二)超過機動車核定載客人數載客;
(三)中途將旅客交給他人運輸或者甩客;
(四)在高速公路上上下旅客、裝卸行包;
(五)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六)其他侵害旅客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節公共汽車客運經營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公共交通發展規劃,嚴格按照規劃要求落實公共汽車客運基礎設施配建標準,設置公共汽車專用道、港灣式停靠站和優先通行信號系統,在城市規劃、用地保障、設施建設、道路通行、財政投入等方面支持公共汽車客運優先發展,滿足社會公眾出行需求。
第十七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成本評估制度和補貼補償制度,并定期組織對企業服務質量進行測評,測評結果作為政府發放補貼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從事公共汽車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車輛、設施;
(三)有符合規定的運營資金;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駕駛員、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運營服務和安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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