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福建省義務教育條例》全文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制定了《福建省義務教育條例》并于今年的9月1日正式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
《福建省義務教育條例》
(2016年7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提高義務教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的實施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義務教育實行省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協調,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配合做好義務教育相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工作。
第四條實施義務教育,免收學費、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和簿籍,完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制度,對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提供免費住宿并給予生活補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決定免收其他費用。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教育事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合理配置義務教育資源,采取措施縮小學校之間、區域之間、城鄉之間的辦學差距,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保障素質教育的實施,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學校按照素質教育的要求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社會組織、家庭和個人為實施素質教育創造良好環境。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義務教育工作目標責任制和問責制度,將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入學保障、教師隊伍建設、素質教育、經費投入和學校安全等,作為考核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的重要內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依法加強義務教育督導工作,督導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就學保障
第八條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分布和義務教育階段學位狀況,遵循科學、合理、便民原則,確定義務教育學校招生規模,劃定招生范圍,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實施。招生范圍有調整的,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各界代表意見和建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障小學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居住地學校就近入學,通過對口直升或者在劃定范圍內隨機派位等方式升入初中。
第九條隨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縣(市、區)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按照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當地教育資源,按照公開、公平原則就近安排入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維護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校的合法權益,保證其在編班、學籍管理、獎懲和升學等方面與所在學校其他學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條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于每年上半年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供各鄉鎮、街道適齡兒童、少年的統計數據,為教育行政部門及時調整教育資源和組織學生入學提供依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通過政務網查詢適齡兒童、少年的人口信息。
第十一條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學校不得采取考試或者變相考試的方式選拔招收學生,不得以各類競賽證書或者考級證書作為招生入學和學生編班的依據。
第十二條學校根據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招生范圍、辦學規模和班生額招收學生,招生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保障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對烈士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給予優待,對臺灣同胞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給予照顧。
第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孤兒關愛服務體系,完善留守兒童、孤兒的學習、生活與心理關懷、疏導機制。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指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矯治,幫助其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殘疾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設置特殊教育學校(班)。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適齡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課程設置和教學活動應當適合殘疾兒童、少年的康復、發展等實際需求。普通學校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并為其學習、康復、生活提供幫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為確實無法到校接受教育的重度殘疾適齡兒童提供送教上門等適宜的教育服務。支持有條件的地方開展孤獨癥兒童、少年特殊教育。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未成年罪犯和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納入教育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相關監管機構與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協調。
第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學校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健全預防輟學工作機制,做好輟學學生復學工作。村(居)民委員會發現適齡兒童、少年未依法接受義務教育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并協助做好復學工作。學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履行監護責任,被監護人輟學的,應當督促其及時復學。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予以批評教育,幫助其改正錯誤,不得將其退學或者開除。
第十九條禁止利用適齡兒童、少年賣藝、乞討。禁止組織、接納學生參加非公益性慶典、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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